山東省省級預備費管理審批辦法

為了加強省級預備費的管理,規範預備費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預備費管理審批辦法
  • 發布單位:81502
  •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5]110號
  • 發布日期:1995-10-23
  • 生效日期:1995-12-01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發[1995]110號
【發布日期】1995-10-23
【生效日期】1995-12-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
《山東省省級預備費管理審批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1995]110號)
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山東省省級預備費管理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東省省級預備費管理審批辦法
為了加強省級預備費的管理,規範預備費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及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一、預備費的設立及用途。省級預備費是根據《預算法》有關規定按照省本級當年支出預算的3%設定的,主要用於當年預算執行中的自然災害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省級預備費是省級預算平衡的一種保障。
二、預備費管理動支許可權。省級預備費管理動支許可權歸省人民政府。執行中要堅決按照“一支筆”審批原則,動用預備費數額在100萬元以內的,由分管財政的省長審批,100萬元以上的,由省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省級預備費的具體管理由省財政廳負責。
三、預備費動支時間和程式。為了確保省級預算平衡。原則上上半年一律不動用預備費,遇特殊情況確需動用的,由省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決定。動支預備費的正常程式是:當發生需要動用預備費的事項後,有關部門和單位首先向省政府提出書面申請,省政府批交財政廳對部門申請進行認真審核,並提出處理意見,然後定期編制動支預備費方案,報省長或省長辦公會審批。遇有特殊情況,如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可由省長或省長辦公會直接確定動用預備費,事後再按程式補辦審批手續。
四、預備費撥款和使用監督。省長或省長辦公會批准動支預備費的方案後,省財政廳據以辦理追加預算指標和撥款手續,並對款項使用情況進行嚴格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用款單位要嚴格按照省政府決定,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時要精打細算,防止浪費,如發現有挪用和浪費行為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五、本辦法自1995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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