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商務廳於2017年12月2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環保廳等3部門
  • 發布日期:2017年12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8年2月1日
  • 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山東省商務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環發〔2017〕318號
各市環保局、科技局、商務局:
現將《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商務廳
2017年12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促進工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山東省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工作,根據省環保廳、省科技廳和省商務廳印發的《關於開展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創建工作的通知》(魯環發〔2009〕83號),參照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科學技術部《關於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環發〔2015〕16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生態工業園區”)是指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建設,符合本辦法要求,並按規定程式通過審查,被授予相應稱號的新型工業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生態工業園區的申報、建設、驗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條 山東省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省環保廳、省科技廳和省商務廳組成。領導小組負責生態工業園區的批准建設、命名和綜合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由省環保廳科技標準處、省科技廳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指導辦公室和省商務廳開發區管理處組成。辦公室設在省環保廳科技標準處,負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綜合管理,以及推動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創建。
第二章 申報和創建
第五條 生態工業園區創建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國家和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水平較高、具有特色的市級工業園區或其他特色園區。
(二)具有法定邊界和明確的區域範圍,具備統一的區域管理機構。經濟開發區須符合省商務廳相關管理要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須符合省科技廳相關管理要求,其他園區須符合各級政府的相關管理規定。
(三)園區主要產業形成集群,主導產業明顯,有一定的產業共生特徵和生態工業雛形。園區的供熱(冷)、給排水、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能夠集成共享。
(四)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得到有效貫徹執行,三年內未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園區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按照ISO14001的要求建立了園區環境管理體系。園區內危險廢物管理、經營達到國家規範化管理要求。
(五)園區內企業排放的各類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第六條 開展創建的園區應自行或委託編制《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以下簡稱“建設規劃”)和《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技術報告》(以下簡稱“技術報告”)。建設規劃應對照《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考核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明確考核指標及重點支撐項目。
第七條 擬開展生態工業園區創建工作的園區,向園區所在地的市級環保部門提交創建申請和環境守法承諾書,由市級環保、科技、商務部門出具園區創建推薦書。
申報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一)市級環保、科技、商務部門出具的園區創建推薦書。
(二)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園區創建申請。
(三)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環境守法承諾書。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承諾園區有效地貫徹執行了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未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二是承諾園區內重點污染源穩定達標排放;三是承諾該工業園區具有完善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保障措施。承諾時間段為申請創建之日前三年內。
(四)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提交符合工業園區規劃範圍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批覆。對於申請時規劃範圍的規劃環評批覆已經超過5年的,應提交跟蹤環評或者後評價的相關檔案。
(五)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
園區將申報材料報辦公室,辦公室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符合條件的提請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專家評審。
園區的建設規劃通過專家評審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批准園區開展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未通過論證的建設規劃可在修改後,重新申請論證。
第三章 建設、驗收和命名
第八條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單位應根據建設規劃和批覆要求進行建設。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過程中,若需對指標和重點支撐項目作調整的,園區應報辦公室備案,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重新組織論證。
園區應在每年6月底向辦公室提交上年度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年度自評價報告。報告主要包括園區環境狀況、建設進展、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取得的建設經驗、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等。
獲批開展建設的生態工業園區應向社會公眾公開建設目標、任務、內容、進展及成效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 園區應結合建設規劃和標準進行自我評估,達到建設規劃階段目標和標準要求的,由園區向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一)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報告。主要包括園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現狀,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工作情況等。
(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技術報告。主要包括建設規劃中的階段目標、規劃項目完成情況,標準中基本條件和具體指標符合性分析,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園區生態產業的建設完善、主要能源和資源的消耗水平及其變化、園區污染源數量和分布的變化、主要污染物特徵和產排污量的變化、區域環境質量的變化、園區組織管理保障體系的完善等內容。評價以建設規劃獲得批覆當年為基準年。
(三)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第十條 辦公室應對材料開展預審,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對園區開展技術核查,形成核查意見。核查內容包括:
(一)評價指標數據支撐材料的全面、完整、真實性;
(二)指標計算方法正確性和結果準確性;
(三)園區重點支撐項目的真實性與運行有效性;
(四)年度工作報告內容、數據與驗收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技術核查中發現問題的,園區應立即組織整改,並提交整改情況報告。
第十一條 在通過技術核查後,領導小組組織專家組對園區開展現場驗收。園區所在市環保、科技、商務部門參與現場驗收工作。技術核查與現場驗收可合併開展。
第十二條 現場驗收工作結束後,辦公室在山東環境網站等媒體公示擬命名的園區相關信息,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時間為15個自然日。
公示期間若收到與園區創建相關舉報信息,由辦公室委託市級環保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信息屬實且導致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績效評價結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十三條 辦公室將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園區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審批的園區,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發文予以命名。
第十四條 未通過驗收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認真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自獲得批准建設起滿5年沒有通過驗收的園區視為建設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設園區名單。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五條 獲得命名的生態工業園區應專門設立或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生態工業園區運行階段的相關工作,並完成規劃後續建設內容。園區應形成長效機制,確保生態工業園區穩定運行。
第十六條 生態工業園區應積極配合各級環保、科技、商務部門推廣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發布相關數據和信息。積極參加相關培訓、交流、產業對接活動,加強園區間的交流、合作和互鑒。
第十七條 領導小組對已命名的生態工業園區每3年進行一次複查,複查由辦公室組織實施,採取園區自查和辦公室抽查相結合的方式。複查不合格的園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第十八條 領導小組對有以下情況的生態工業園區撤銷其稱號並予通報,處於建設階段的從批准建設園區中除名,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設:
(一)園區內發生嚴重環境違法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園區發生重大變化,不能達到生態工業園區要求的;
(三)不按時提報年度自評價報告或報告內容弄虛作假的;
(四)收到與園區創建相關舉報信息,經核實不能達到園區建設要求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之日前批准開展建設的園區,兩年內按照原辦法驗收,兩年後按照本辦法驗收。
第二十條 獲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命名的園區不再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省科技廳和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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