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管理辦法》由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山東省科學技術廳於2018年1月25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環保廳、山東省科技廳 
  • 印發時間:2018年1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
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環發〔2018〕40號
各市環境保護局、科學技術局:
現將《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18年1月25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的意見》和《國家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與評審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指省級環保科普基地(以下簡稱“科普基地”),是指在山東省轄區範圍內向公眾普及環保科技知識,提高全民環保意識和素質的單位或場所,包括:
(一)場館類:具有環保科普功能的博物館、科技館等社會公共活動場所;
(二)保護區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單位;
(三)科研院所類:從事環境科學研究的科研院所、環境監測站點、監控中心、學校、重點實驗室和環保工程技術中心等單位;
(四)企業類:從事環境污染治理的企業或單位,環保標準領跑者和環保服務業試點單位;
(五)其他類:生態工業園區、特色小鎮等具有環保科普功能的單位和場所。
第三條 科普基地應在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引導公眾主動積極參與環保工作,正確看待環保熱點問題,破除“鄰避效應”等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履行相應的義務,具有知識性、科學性、趣味性、公益性和示範性。
第四條 省環保廳、省科技廳負責科普基地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環保廳科技標準處負責。
第二章 申報程式
第五條 科普基地每兩年申報一次。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單位可申報科普基地:
(一)管理規範、運行良好、環保業績突出,願意向公眾開放。
(二)注重環境保護工作,有污染物排放的單位達到國家、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具有良好的環保工作業績,近兩年內沒有受到各級環保部門的處罰。
(三)環保科普工作列入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和日常工作任務,每年有具體的環保科普工作計畫,具有科普創作能力和組織策劃能力。
(四)具有環保科普知識展示場所和公眾活動場地,有一定的對公眾特別是面向未成年人的開放時間,有專門的展教設備或設施,可向公眾演示或展示環境保護的科普知識。
(五)有固定用於環保科普活動的經費。
(六)有專(兼)職從事環保科普工作的人員。
(七)具有與公眾交流的渠道,能對公眾提出的問題和意見及時解答,具有宣傳、展示環保科普內容的網頁(站)。
(八)能為公眾提供安全保障。
第七條 根據申報類型不同,申報單位需滿足下列要求:
(一)場館類
1.展示傳播的環保科學知識、科技成果內容具有鮮明的環保科普特色;
2.室內用於環保科普的展示面積不低於1000m2;
3.展示的環保科學知識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展品具有互動性和趣味性,設有方便公眾使用的數位化查詢系統;
4.有穩定的環保科普專業隊伍,包括創意策劃、導遊講解、活動組織的科普工作人員,建有科普人員定期培訓制度;
5.年開放天數不少於300天,年接待30000人次以上;
6.定期向周邊社區、農村、基層單位舉辦環保科普巡展。
(二)保護區類
1.擁有典型的自然景觀體系;
2.建有室內生態環保科普展館,室內展示內容應根據單位資源優勢,緊扣環保主題,傳播的環保知識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展品具有互動性和趣味性;
3.室內外展示內容相匹配,設有通俗易懂的環保知識解說系統,包括完整的環保導遊詞、科普標識等;
4.具備專兼職環保科普人員,每年定期對講解員、導遊進行環保科普知識培訓;
5.常年向公眾開放,年接待50000人次以上,定期開展環保科普宣傳活動。
(三)科研院所類
1.展示傳播的科學知識、科技成果具有鮮明的環保特色;
2.原則上應建有室內環保展廳,以及用於公眾開展環保實驗、互動體驗的開放實驗室;對公眾開放的實驗室設有參觀通道、環保科普標識及環保解說詞;
3.定期接待公眾參觀,舉辦環保科普講座等環保科普活動;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2000人次以上。
(四)企業類
1.在同行業中環保工作處於領先地位;
2.展示傳播的環保科學知識、科技成果內容符合本單位專業特點,體現環保特色;
3.原則上應建有固定的室內環保展廳,設有參觀通道、環保科普標識及環保解說詞;
4.定期接待公眾參觀、舉辦環保科普講座等環保科普活動,平均每周至少開放1天,年接待3000人次以上。
(五)其他類
1.宣傳內容具有鮮明的環保特色;
2.建有固定的環保科普展廳,用於環保科普教育和活動的場所面積不低於500m2;
3.室內外開放場所設有參觀通道、環保科普標識;
4.設有環保科普教育版塊,配有環保科普特色教材,傳授的環保知識準確,科技含量高,信息量豐富,展教具有互動性和趣味性;
5.擁有環保科普教育的專兼職人員,建有科普教育人員定期培訓制度;
6.年開放天數不少於200天,年接待20000人次以上。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報表(格式附後),由申報單位填寫。
(二)附屬檔案材料:
1.申報單位的獨立法人資格證明複印件;
2.科普場所、設備設施實驗室等場所照片及相關介紹,環保科普宣傳資料;
3.單位環保科普工作制度、規劃或計畫書面材料;
4.本單位近兩年的科普工作計畫、實施方案、實施效果,特別是開展重大環保科普活動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申報單位將申報書和附屬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市級環保部門、科技部門初審。初審合格後,聯合向省環保廳、省科技廳推薦申報。
第十條 各市環保部門會同科技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的推薦和初審工作。初審要求如下:
(一)申報單位是否符合本要求中的有關規定。
(二)《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申報表》的填寫是否屬實,是否符合填寫說明的要求,需要的附屬檔案是否齊全。
第三章 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省環保廳會同省科技廳組織省級環保科普基地評審工作,評審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十二條 評審標準包括科普工作計畫、科普知識展示場所、科普經費、對公眾開放時間、環保科普工作業績、宣傳員、科普資料等若干方面。
第十三條 評審實行公示制度。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為公示期。有異議者,應在公示受理期內向省環保廳和省科技廳提報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省環保廳、科技廳對評審通過的,且沒有異議或經審核消除異議的單位命名“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科普基地將被優先推薦申報國家環保科普基地,擇優作為學校、社區開展大型環保科普活動場地並進行宣傳。
第十六條 科普基地每年年底向省環保廳和科技廳提交工作總結。省環保廳會同省科技廳每兩年進行一次覆核。覆核合格將繼續保留該單位“山東省省級環保科普基地”稱號。
第十七條 不能按時提交工作總結,或在覆核中被發現達不到本要求規定標準的,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標準的,省環保廳會同省科技廳將撤消該科普基地命名,並正式對外公布。被撤消科普基地命名的單位在兩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及國家環保科普基地。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環保廳、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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