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基地職責,第三章 基地設立,第四章 基地運行,第五章 管理監督,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實施,指導和規範繼續教育載體建設,確保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山東省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2013—2020年)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以下簡稱“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是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認定,以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補充、更新知識,拓展知識結構,提高綜合素質和創業創新能力為基本內容開展教育培訓的機構,是培養培訓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的服務載體。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依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施教機構建設,不改變原有隸屬關係,在繼續教育業務上接受管理單位的指導,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根據地區和行業發展需要,按照“最佳化布局、突出特色、資源共享、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分期分批建設。

第二章 基地職責

第四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遵守國家和省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不斷完善教育教學設施,提升培訓能力,規範培訓行為。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認真執行財務管理規定,嚴格財務管理。
第五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及時完成分配的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
第六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應體現公益性,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項目,應向各類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廣大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

第三章 基地設立

第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繼續教育工作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設立認定工作。
第八條 設立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單位應具有豐富的教育培訓經驗,在本地區、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滿足培訓需要、相對穩定、密切聯繫科研生產一線的高素質專(兼)職師資隊伍。專(兼)職師資應當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高影響力和公認度。
(二)有健全的繼續教育管理機構及從事繼續教育管理的專(兼)職人員。有健全的教學組織管理、學員考核管理、教學科研管理、培訓登記管理、培訓經費管理、後勤保障管理以及規範的培訓效果評估、跟蹤反饋等管理制度。
(三)能為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基本建設和日常工作提供配套經費保障。具備與所承擔的中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培訓任務相適應的固定教室、教學設備、專業圖書資料及相應的硬體設施;專業性強的領域或繼續教育科目,還應有能提供專業技術人員實訓的場所或實訓合作單位。
(四)具備現代化遠程教育條件,具有滿足大規模網路培訓所需的教學設備和基礎設施,建立網路化的培訓和管理信息平台,實現網上培訓和網路互動交流。
(五)圍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現代服務業領域,每年培訓不少於2000名專業技術人才。
第九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設立、申報及認定。
(一)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申報遵循自願原則,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
(二)在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具有實踐基礎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省直部門或行業教育培訓機構,專業協會(學會)及大中型企業培訓機構均可申報。優先從各市或省直部門、行業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中遴選。
(三)具備條件的施教機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直部門(單位)推薦,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四)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繼續教育和相關領域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論證、考察和評審,並對通過評審的施教機構予以認定。
第十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公布,並頒發“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匾牌。

第四章 基地運行

第十一條 根據地區、部門和行業發展需要,省級繼續教育基地主要承擔相應區域、領域和行業高層次、急需緊缺和骨幹專業技術人才的培養培訓工作,承擔繼續教育師資培訓任務。
第十二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須聘請繼續教育和相關行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結合地區和行業發展要求,提出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培訓規劃、課程設定等,報管理單位同意後實施。
第十三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為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繼續教育服務,特別應突出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不斷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不斷增強專業技術人員的學習能力、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
第十四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繼續教育服務的主要形式包括:承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重大專項工程項目;舉辦政府部門、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委託的培訓班、研修班或進修班;協助開展專業技術人員公需科目或專業科目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工作;開展繼續教育理論研究,開發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項目與培訓課程;舉辦繼續教育交流服務活動等。
第十五條 鼓勵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充分利用自身資源優勢,在保障政府人才培訓任務的基礎上,主動為社會上各類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提供業務培訓、崗位進修、能力提升、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等服務。
第十六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不斷創新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方法,加強培訓過程管理和質量監控,進一步提高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十七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積極探索產學研相結合的人才培養培訓機制,與重點領域權威研究機構和領頭企事業單位建立長期合作關係,及時引入最新科研成果、先進技術和業務工作經驗,逐步形成專業品牌和培訓特色。
第十八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積極推廣網路培訓、遠程教育、電化教育等新的教學方式方法,積極開發線上學習平台,建設具有專業特色的網路學習中心,不斷提高線上培訓和開展現代化遠程教育的能力。
第十九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可採用走出去和請進來的方式,積極參與國內外繼續教育交流,利用國內外的優質資源,不斷提高繼續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五章 管理監督

第二十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是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設立、調整和撤銷,制定有關政策、制度和規劃,組織省級繼續教育基地交流,監督指導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直部門(單位)和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是所推薦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使用和管理,制定實施具有本地區、本部門和本行業特點的繼續教育基地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條 獲準設立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施教機構是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建設單位,負責建立健全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制定本基地的運行管理辦法,承擔本基地運行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實行年度任務計畫審核備案制度。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根據培訓需求制定年度任務計畫,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年度任務計畫執行情況總結和下一年度任務計畫報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同意後,於當年12月底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二十四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應按照管理單位審核同意的年度任務計畫開展培訓活動,培訓結束後應認真做好培訓情況的建檔登記和效果評估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未經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同意,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及其建設單位不得以“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的名義開展教育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實行檢查考核制度。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負責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檢查考核,並制定具體辦法。
檢查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師資隊伍建設情況、經費使用情況、設施配套情況、制度執行情況、繼續教育任務完成情況、培訓效果及後續跟蹤情況等。
第二十七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在檢查考核基礎上對省級繼續教育基地進行定期檢查評估和不定期抽查。檢查評估或抽查結果作為調整、撤銷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及下一階段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
對成績突出、評估優秀的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將及時宣傳推廣經驗做法,在培訓資源配置、任務分配等方面給予一定傾斜。對不按本辦法開展繼續教育工作、不能完成繼續教育任務或達不到教學管理要求的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責令限期整改。在規定時間內仍然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山東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等法律法規,因管理不當不能保證培訓質量,出現亂辦班、亂收費、亂髮證現象的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撤銷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並依法追究其單位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被取消省級繼續教育基地資格的施教機構,不再受理其認定申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各部門(單位)應根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於貫徹〈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實施意見》(魯人社發〔2016〕10號)要求,將繼續教育工作經費列入部門預算,用於推進區域性和行業性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支持其施教設施建設和施教能力提升。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為繼續教育基地建設提供政策和項目支持,支持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承辦繼續教育項目和活動。
第三十一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各市、部門、行業組織開發教材、課件、網站等優質培訓資源,無償或以優惠價格提供給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內部使用。
第三十二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支持各領域從事科研、生產、教學等方面工作的專家參與繼續教育基地的人才培養培訓工作。對表現突出或成效明顯的專家,在其本人參加繼續教育、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人才工程人選選拔、參與專家休假等方面給予傾斜。
第三十三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應在政策扶持、項目支持、師資隊伍建設、資源整合、培訓宣傳、經費保障等多方面為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提供支持,幫助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形成科學有效的專業技術人才培養培訓體系。
第三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參加培訓的情況,可記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證書》或學習檔案,作為考核專業技術人員的重要內容和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五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為社會提供繼續教育服務時,可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收取培訓費用,但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收取的相關費用優先用於保障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建設和發展。
第三十六條 支持省級繼續教育基地加強與企業、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合作,建立產、學、研相結合的繼續教育協作體系,促進繼續教育成果轉化,並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經驗交流和成果推廣等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機構名稱、聯繫方式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須及時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第三十八條 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的管理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省級繼續教育基地管理具體辦法。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