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加強省級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睏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工作,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資金管理規定,結合山東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省級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從幫扶資金的的來源、分配原則、幫扶對象、撥付流程等幾個方面做出了具體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幫扶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做好睏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工作,根據中央和省有關資金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幫扶資金是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於幫扶生活困難勞模和職工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遵循“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專款專用”原則,採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條 幫扶資金補助對象為困難勞模和職工群體。
困難勞模群體包括:工資收入低於當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在崗勞模;養老金收入低於當地離退休人員人均養老金水平的離退休勞模;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或下崗後生活特別困難的勞模;年度純收入低於當地農民人均純收入的農業勞模;因各類災害、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勞模。其中,“勞模”是指山東省勞動模範、山東省先進工作者以及按規定享受省級勞動模範待遇的人員,不包括全國勞動模範。
困難職工群體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經政府救助後生活仍然困難的職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但由於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災難等原因,不能維持基本生活的困難職工;因各類災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困難職工。
第五條 幫扶資金專項用於困難勞模幫扶和困難職工幫扶。其中,困難勞模幫扶是指對生活困難勞模個人補助。困難職工幫扶包括省委、省政府確定的元旦、春節等重大節慶日送溫暖活動,針對困難職工家庭的生活救助、助學救助、醫療救助、法律援助、促進就業等幫扶活動。
幫扶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彌補各級總工會工作人員工資或辦公經費;發放各種獎金、津貼和福利補助;購買車輛、手機等交通工具及通訊設備;幫扶中心基本建設投資;其他與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無關的支出。
第六條 幫扶資金的預決算統一納入省總工會預決算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向社會公開。
第七條 幫扶資金撥付流程:
省總工會依據各地困難勞模和職工群體數量、困難程度以及幫扶工作績效情況等因素,制定年度幫扶資金使用方案,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按照方案向省總工會下達資金預算。省總工會按規定及時將資金撥付給各市總工會、省產業大企業工會及省直機關工會。
各市總工會、省產業大企業工會及省直機關工會應完善“先建檔、後幫扶、實名制”的工作程式,建立健全並動態化管理困難勞模和職工檔案,及時將資金髮放到困難勞模和職工個人,並將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省總工會備查。困難勞模和職工領取資金簽字的實名制匯總表由各市總工會、省產業大企業工會及省直機關工會存檔管理,並報省總工會備查。
第八條 除上述省級財政安排的困難勞模和職工幫扶專項資金外,各級工會組織應通過統籌中央幫扶資金、從本級工會經費中安排資金、發動社會捐贈、爭取各級政府支持等多種方式,擴大幫扶效果。
第九條 專項資金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政政策、財務規章制度規定。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將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7日。《山東省省級困難勞模幫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建〔2014〕31號)、《山東省省級困難職工幫扶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建〔2014〕6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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