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山東省物價局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各市物價局:
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電動汽車用電價格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166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充換電設施經營企業向電動汽車用戶收取的充換電服務費,以及個人擁有的充電設施對外提供充電服務收費,其標準上限授權設區市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制定充電服務費應遵循“有傾斜、有優惠”的原則,使電動公交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不高於汽車燃油成本的70%,電動乘用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不高於汽車燃油成本的50%,並根據燃油(氣)價格變動情況適時調整,確保電動汽車電費及充電服務成本低於燃氣汽車使用成本。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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