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規範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殘疾軍人合法權益,山東省發布了《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保障殘疾軍人合法權益,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關於印發〈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暫行辦法〉的通知》(民發〔2013〕15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具有本省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領取殘疾撫恤金的殘疾軍人。
第三條 殘疾軍人應當按其殘疾部位、殘疾情況,根據《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適用範圍,免費配置康復輔助器具。
第二章 配置程式
第四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審批,報省民政廳備案。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工作納入山東省優撫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實行網上審批、備案。
第五條 殘疾軍人初次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的,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填寫《山東省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審批表》(一式兩份),連同申請人最近一次《傷殘等級審批表》複印件(加蓋印章)上報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收到縣級民政部門上報的材料並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在《山東省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審批表》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下達《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至縣級民政部門,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縣級民政部門收到《山東省殘疾軍人配置康復輔助器具審批表》和《通知書》後,應及時告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通知書》、殘疾軍人證、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配置機構按規定進行配置。
第六條 殘疾軍人配置的康復輔助器具在保修期內非人為原因出現問題的,可持保修憑證自行到配置機構免費維修。
康復輔助器具損壞且不在保修範圍,但未達到使用年限需維修的,或康復輔助器具因客觀原因損壞且無法維修使用需更換的,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民政部門審核,符合條件的,填寫《山東省殘疾軍人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審批表》(一式兩份),上報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
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收到縣級民政部門上報的材料並審核後,符合條件的,在《山東省殘疾軍人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審批表》簽署意見並加蓋印章,下達《通知書》至縣級民政部門,並報省民政廳備案。
縣級民政部門收到《山東省殘疾軍人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審批表》和《通知書》後,應及時告知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通知書》、殘疾軍人證、身份證等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配置機構按規定進行免費維修和更換。
未經市縣民政部門審核批准,殘疾軍人自行到配置機構進行維修、更換康復輔助器具的,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省民政廳不予承擔。
第三章 配置機構
第七條 省民政廳按照質量優先、價格合理、服務周到的原則,擇優選定具有良好配置經驗的康復輔助器具生產、配製廠商作為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定點配置機構並簽訂服務協定。
配置機構應當認真履行配置職責,提前做好配置範圍、配置時間、使用注意事項、費用限額等告知義務。殘疾軍人要求配置的康復輔助器具與實際身體狀況不相符的,應做好解釋工作,並為其選配合適的康復輔助器具。殘疾軍人要求配置的康復輔助器具超出《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範圍的,應明確告知超限部分費用自付,並與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簽署協定後方可配置, 價格不得高於市場價格,省民政廳承擔目錄內產品價格費用。
為方便殘疾軍人,對於簡易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機構應儘量採取郵寄等方式提供相應的送貨服務。
根據實際配置情況,配置機構每月填寫《山東省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明細表》,報省民政廳優撫處、規劃財務處審核後報銷。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八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審批、配置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依法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批、配置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的;
(二)在審批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中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貪污、挪用、截留、擠占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專項資金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九條 《殘疾軍人康復輔助器具配置目錄》由省民政廳制訂,並視情作相應調整。
第十條 殘疾軍人到配置機構配置康復輔助器具,當天不能返回的,其交通費用(乘坐汽車、火車)和食宿費,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關規定由縣級民政部門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縣級民政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傷殘民兵民工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置,按照本辦法執行;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康復輔助器具的配置,參照本辦法執行,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此前我省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