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

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

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於2008年12月6日成立,該基金會由山東省冠縣人民政府發起,經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山東省第一家非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教育廳。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
  • 外文名稱:산동성 우훈 교육기금회
  • 成立時間:2008年12月6日
  • 公司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發起機構:冠縣人民政府
  • 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教育廳
理事成員,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機構,武訓的故事,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本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由15名理事組成,第一屆監事會有2名監事組成,理事、監事每屆任期為5年。本基金會已聘請中共山東省委原副書記王修智同志、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邵桂芳同志、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董鳳基同志、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克玉同志、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陳延明同志為顧問,聘請山東省教育廳原黨組副書記、副廳長馬慶水同志、聊城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李望塵同志、聊城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董金剛同志、中共冠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牟桂祿同志為名譽理事長,選舉任謙元同志為第一屆理事會理事長。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冠縣人民政府撥款。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山東省冠縣育才路教育局辦公樓內。

建設宗旨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弘揚武訓精神,倡導捐資助學,廣泛聚集社會力量,支持全省教育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本基金會的公益性業務活動範圍為:
(一)弘揚武訓精神,宣傳尊師重教,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事業;
(二)扶持全省特別是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入學,資助特困教師;
(三)獎勵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教育世家,獎勵優秀學生;
(四)獎勵辦學特色顯著的學校;表彰獎勵為發展教育基金會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參與改善全省中國小幼稚園辦學條件;
(六)依法開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組織機構

顧問:王修智原中共山東省委副書記
邵桂芳原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董鳳基原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王克玉原山東省人副主任
陳延明原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名譽理事長:馬慶水原山東省教育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李望塵原聊城市人大副主任
董金剛原聊城市副市長
牟桂祿中共冠縣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理事長:任謙元(法人代表)
副理事長:潘秀章劉欽朋許公綏
秘書長:許公綏
副秘書長:孟慶華

武訓的故事

武訓(1838~1896),清代平民教育家,今冠縣柳林鎮武莊人。因在兄姐中排行第七,故名武七,名訓則是清朝廷嘉獎他行乞興學時所賜。武訓7歲喪父,乞討為生,求學不得。14歲後,多次離家當傭工,屢屢受欺侮,甚至僱主因其文盲以假賬相欺,謊說三年工錢已支完。武訓爭辯,反被誣為“訛賴”,遭到毒打,氣得口吐白沫,不食不語,病倒三日。吃盡文盲苦頭,決心行乞興學。
1859年,21歲的武訓開始行乞集資。他手使銅勺,肩背褡袋,爛衣遮體,邊走邊唱,四處乞討,其足跡遍及山東、河北、河南、江蘇等地。將討得的較好衣食賣掉換錢,而自己只吃粗劣、發霉的食物和菜根、地瓜蒂等,邊吃邊唱:“吃雜物,能當飯,省錢修個義學院。”在行乞的同時,他還揀收破爛、績麻纏線,邊績麻邊唱道:“拾線頭,纏線蛋,一心修個義學院;纏線蛋,接線頭,修個義學不犯愁。”他還經常給人打短工,並隨時編出歌謠唱給主人聽。當給人家推磨拉碾時,就學著牲口的叫聲唱道:“不用格拉不用套,不用乾土墊磨道。”另外,他還為人做媒紅,當郵差,以獲謝禮;表演豎鼎、打車輪、學蠍子爬、給人做馬騎等,甚至吃蛇蠍、吞磚瓦,以取賞錢;將自己的髮辮剪掉,只在額角上留一小辮,以兌換金錢和招來施捨。
1868年,武訓將分家所得的3畝地變賣,加上歷年行乞積蓄,共210餘吊,悉交人代存生息,而後置田收租。他唱道:“我積錢,我買田,修個義學為貧寒。”
1886年,武訓已置田230畝,集資3800餘吊,決定創建義學。光緒十四年(1888),花錢4000餘吊,在柳林鎮東門外建起第一所義學,取名“崇賢義塾”。他親自跪請有學問的進士、舉人任教,跪求貧寒人家送子上學。當年招生50餘名,分蒙班和經班,不收學費,經費從武訓置辦的學田中支出。每逢開學時,武訓先拜教師,次拜學生。置宴招待教師,請當地紳士相陪,而自己站立門外,專候磕頭進菜,待宴罷吃些殘渣剩羹即去。平時,他常來義塾探視,對勤於教事的塾師,叩跪感謝;對一時懶惰的塾師,跪求警覺;對貪玩、不認真學習的學生,下跪泣勸:“讀書不用功,回家無臉見父兄。”在武訓的感召下,義塾師生無不嚴守學規,努力上進。光緒十六年(1890),武訓資助了證和尚230吊錢,又在今屬臨清市的楊二莊興辦了第二所義學。光緒二十二年(1896),武訓又靠行乞積蓄,並求得臨清官紳資助,用資3000吊於臨清御史巷辦起第三所義學,取名“御史巷義塾”(今山東省示範化學校臨清“武訓實驗國小”)。武訓一心一意興辦義學,為免妻室之累,一生不娶妻、不置家。有人勸他娶妻,他唱道:“不娶妻,不生子,修個義學才無私。”其兄長親友多次求取資助,他毫不理顧,唱道:“不顧親,不顧故,義學我修好幾處。”
山東巡撫張曜聞知武訓義行,特下示召見,並下令免徵義學田錢糧和徭役,另捐銀200兩,同時奏請光緒帝頒以“樂善好施”匾額。清廷授以“義學正”名號,賞穿黃馬褂。其名聲由此大震。
光緒二十二年(1896)四月二十三日,武訓在朗朗讀書聲中含笑病逝於臨清御史巷義塾,終年59歲。師生哭聲震天,市民聞訊淚下,自動送殯者達萬人,遵遺囑葬於柳林崇賢義塾旁。10年後,清廷將其業績宣付國史館立傳,並為其修墓、建祠、立碑。武訓的業績受到世人的欽敬,許多名家題詞,全國出現以武訓命名的學校多處,並曾一度將原堂邑縣改稱武訓縣。1945年,冀南行署在柳林創辦武訓師範。
1951年,電影<武訓傳>錯遭批判。文化大革命中,其墓被破壞。1986年,國務院辦公廳作出為武訓恢復名譽的決定。在魯西北的冠縣、臨清,有不少以“武訓”命名的學校:冠縣的武訓高中、冠縣柳林鎮的武訓學校、臨清的武訓實驗國小等。
作為清朝末年生活在社會最底層的一個乞丐,冠縣柳林人武訓靠著乞討斂錢,經過三十多年的不懈努力,修建起了三處義學,購置學田300餘畝,積累辦學資金達萬貫之多。這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世界教育史上都是絕無僅有的事情,所以有人稱頌他是“千古奇丐”(馮玉祥語)。

組織章程

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章程
(2008年8月8日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弘揚武訓精神,倡導捐資助學,廣泛聚集社會力量,支持全省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機關是山東省教育廳。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山東省冠縣育才路教育局辦公樓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性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武訓精神,宣傳尊師重教,動員社會各界關心支持教育事業;
(二)扶持全省特別是貧困地區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入學,資助特困教師;
(三)獎勵優秀教師(教育工作者)、教育世家,獎勵優秀學生;
(四)獎勵辦學特色顯著的學校;表彰獎勵為發展武訓教育基金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參與改善全省中國小幼稚園辦學條件;
(六)依法開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衷武訓教育基金會工作;
(二)在單位、系統中具有較大影響且表現優秀者;
(三)在社會上有一定聲望的社會活動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機關、理事會、主要捐贈人組成換屆領導小組,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二)審議基金會章程;
(三)審議基金會的年初計畫和年終總結;
(四)審議基金會的年度財政預算和決算;
(五)審議獎勵優秀教師方案及扶助困難教師、學生的方案。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一般事項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集、基金投放事項;
(四)基金會的設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2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重要捐款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業務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如實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1/3。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連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造成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山東省武訓教育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名單;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
(七)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重大事件的決策;
(二)協助理事長對基金會進行管理;
(三)參與制訂和審議每年的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四)籌備召開理事會;
(五)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六)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性計畫;
(七)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八)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九)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重要事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款;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三)地方財政少量資助;
(四)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和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持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入學;
(二)獎勵優秀教師、優秀教育工作者,獎勵優秀學生;
(三)參與改善全省中國小幼稚園辦學條件。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重大活動指:
(一)將50萬元以上的基金用於投資公益事業;
(二)將50萬元以上的基金用於增值保值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總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健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0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0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含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的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流動資產一次性用於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
(二)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的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於2008年8月8日經第一屆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山東省武訓教育基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山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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