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覺公益基金會

山東省普覺公益基金會

在黨中央基層公益民生號角初響的時機,煙臺普覺講堂合盧寺益生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國家宗教事務局、中共中央統戰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六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鼓勵和規範宗教界從事公益慈善活動的意見》,積極籌備,依法向煙臺市宗教局、山東省宗教局申請進行報告,然後向山東省民政廳提出申請,成立“山東省普覺公益基金會”,於2013年1月經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並由山東省宗教事務局擔當業務主管單位,成為我省宗教界第一家非公募公益基金會。

慈悲胸懷天下,普願潤澤蒼生。2009年由悟實法師倡導,普覺講堂、合盧寺分別設立普覺慈善專項資金,成立普覺慈善小組。凝聚愛心,匯聚力量,播撒仁愛,傳遞溫暖的普覺公益慈善開始啟程。普覺公益慈善在探求摸索中前進,隨著活動的陸續展開,普覺公益慈善獲得社會廣泛讚譽,媒體上屢次登載報導。經社會各方共同努力,2013年1月山東省民政廳下發檔案同意基金會設立,業務主管單位為山東省宗教事務局,本會為山東省第一家由宗教界設立的社會公益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普覺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PuJue Commonweal
  • 性質:公益組織,非公募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13年4月
  • 地址:福山區人民醫院南行200米路東
建設宗旨,組織願景,業務範圍,理事成員,相關事件,主要事件,建設項目,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關注弱勢群體,服務社會,為政府分憂,為民眾解難,促進社會和諧

組織願景

願普發善心,皆有善行,則人心和善;願覺者有情,代代傳承,則家庭和樂;
願慈悲濟世,充滿愛心,則社會和諧;願善心常存,互愛互敬,則世界和平;
願宣傳慈孝,促進成就,則人際和順;願言語真誠,尊重包容,則文明和美。

業務範圍

資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開展扶殘助殘、幫助孤寡活動;開展義診醫療等公益項目;資助老年福利服務項目及老年福利機構的建設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項目。

理事成員

基金會於2013年1月31日在山東濟南召開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會議確認成立由姜小鴻、張洪玉、賈玉明、范道遠、曲國輝、高志英六人組成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並選舉姜小鴻為基金會理事長兼秘書長,張洪玉任副理事長,悟實、楊曉龍、申瑞龍擔任基金會監事,悟實任監事長。
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

相關事件

主要事件

1、普覺助學活動。愛心助學是慈善救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公益基金會的品牌項目。一方面,對中國小階段貧困生給予資助。開展資助“春蕾女童”行動,為福山區張格莊鎮6名家庭貧困的女孩子每人捐助500元,鼓勵他們繼續完成學業;捐助福山區張格莊鎮中心國小“希望課堂”、“希望圖書室”,合計73580元,為孩子們最佳化良好的學習環境。另一方面,助力貧困學生實現“大學夢”。經福山區委協調,基金會捐贈33100元,助力34名高三學生大學圓夢;基金會捐贈10萬元,用於支持全市實施2013年希望工程“圓夢行動”。另,基金會應捐助單位要求定向捐助山東省畜牧獸醫學院、青島農業大學共30萬元。
2、普覺助醫工程。一年來,基金會解人燃眉之急,助人危難之時。在得知白血病患兒曲俊偉病情嚴重,急需手術需要資金時,基金會為其送去普覺公益善款10000元,同時送去普覺人的關懷和問候,為傷者心靈撫慰、精神恢復起到了積極引導作用;基金會捐助了患大腿根部粉碎性骨折賈小岩,因其家庭貧困,基金會為其捐助了105011.25元,為不幸的家庭和病人送去溫暖,為患者醫治病痛貢獻一些力量。
3、普覺扶老項目。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一方面,“老人節”里看望慰問老人。2013年9月,基金會領導和張格莊鎮政府有關負責人、工作人員、義工走訪慰問了張格莊鎮27個村莊的高齡、孤寡老人,為老人們送去保暖內衣,圍巾等生活所需品,讓老人們感覺到“普覺兒女”帶來的溫暖,此次活動共捐助14429元。另一方面,籌劃老有所養的“醫療養護一體化”項目。為使更多老人能夠“老有所養、老有所樂”,為完善煙臺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作出貢獻,基金會擬在福山區建立“醫療養護一體化”敬老安養院及“琉璃光老年活動中心”,引導和激勵社會大眾繼承發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切實履行愛老養老職責。

建設項目

捐助張格莊鎮中心國小“希望課堂”
基金會揭牌儀式;
公益基金會資助活動;
山東省普覺公益基金會舉行“希望圖書室”暨“圓夢活動”捐贈儀式(圖文)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山東省普覺公益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關注弱勢群體,服務社會,為政府分憂,為民眾解難,推動社會和諧。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發起人的一次性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宗教事務局。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空港路南益生路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資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開展扶殘助殘、幫助孤寡活動;開展義診醫療等公益項目;資助老年福利服務項目及老年福利機構的建設;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公益慈善項目。
第三章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6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不良記錄;
(二)認同並執行本基金會章程,保證有足夠時間服務於理事會;
(三)熱心公益慈善事業,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夠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四)具有較強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
(五)具有在某一專業領域從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經歷,在該領域擁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個人聲望,且其專業素養能夠切實服務於理事會和機構發展。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了解基金會的運行狀況;
(二)有權對提交理事會會議的檔案、材料提出質詢;
(三)查閱理事會記錄和基金會財務會計報告;
(四)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並積極參與理事會的各項活動;
(五)有權參與理事會各項事務的表決,有選舉與被選舉的權利;
(六)有權提請理事會審議相關議題,積極為基金會的發展建言獻策;
(七)推薦理事;
(八)為基金會介紹資源,推薦志願人員;
(九)承擔力所能及的理事會下屬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十)維護基金會的聲譽,負有按規定不泄漏本基金會秘密的義務,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能代表理事會的基金會發言;
(十一)監督秘書長工作,不干預秘書處行政管理事務及其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十二)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本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的其他職權和秘書長的職權從以下選項中確定,基金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細化或進行補充:
①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②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③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④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⑤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⑥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⑦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⑧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⑨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注入,社會各界人士、團體、企業和個人自願贊助;
(二)基金理財和資產增值;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基金會業務領域的公益支出;
(二)管理費用;
(三)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資金超過200萬元人民幣的公益項目;
(二)一次性資助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資助項目;
(三)資金投入超過500萬元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未按主要捐贈人與基金會簽署的捐贈協定運作基金會,經法院判決撤銷或解除捐贈協定的。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相關的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後通過。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山東省普覺公益基金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於2013年1月31日普覺公益基金會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