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

《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的辦法。2017年1月25日,由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 發布日期:2017年1月25日
  • 實施日期:2017年3月1日
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關於印發《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進一步加強全省城鄉規劃管理,規範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制定了《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給廳城鄉規劃處。
附屬檔案: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年1月25日
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 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後的監督管理,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包括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工程),應按照本辦法實施竣工規劃核實。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以下簡稱規劃核實)是指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屬檔案、附圖和相關政策、規範為依據,對已竣工待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進行規劃覆核和確認的行政行為。
第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規劃核實工作。
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核實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委託具備條件的規劃技術服務單位進行竣工規劃勘驗,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地下工程管線工程應當在覆土前進行勘驗測繪)。
建設工程具備下列條件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申請表》《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核實: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各項工程內容已全部竣工;
(二)規劃許可確定應當予以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臨時建築及設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場地(包括臨時用地)清理完畢;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其他事項已全部完成。
建築面積小於200平方米的小型房屋建築工程和小型市政、管線工程申請竣工規劃核實,可以不進行竣工規劃勘驗,不提供《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小型建設工程的具體標準由各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條 規劃核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的規劃核實申請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是否受理的通知,對報送資料齊全的,發出受理通知書;對報送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充的有關資料;對不符合申請要求的,書面告知理由。
(二)經核實確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圖件核驗、現場勘查等方式進行核實,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對不符合規劃許可內容的,不予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並書面告知理由。
第七條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並同時提供電子文檔碟片:
(一)屬於建築工程項目的,應當包括地形圖、總平面圖、建設工程單體圖和測繪成果表。報告應當載明分類建築用途及相應建築面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情況等。
(二)屬於市政管線工程的,應當包括地下綜合管線圖、帶狀總圖和分幅圖、測繪成果表。報告應當載明管線長度、規格、導管孔數、材質、管頂(底)標高及對地距離等。
(三)屬於市政交通工程的,應當包括:地形圖、帶狀示意總圖和分幅圖、測繪表。報告應當載明工程長度、寬度(管徑)、標高、橋樑縱坡、梁底標高、埋深標高及荷載標準等。
第八條 規劃核實內容包括:
(一)建築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設用地紅線、建築位置、建築間距、室外地面標高以及建築物退讓用地界限、道路紅線、綠線、河道藍線、高壓線走廊等距離等。
2.建築單體。各單幢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面積、建築內部功能、層數及層高、建築高度、建築風格、色彩等。
3.配套工程。總平面圖中確定的綠地範圍、停車場規模和位置以及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物業管理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等是否按照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綠地的用地範圍符合總平面圖,具備綠化基礎條件即可視為符合規劃要求)。
4.主要指標。核查建築面積、高度、容積率、綠地率、有關間距等指標。
5.拆除要求。用地紅線內臨時建築及設施是否已拆除(經規劃許可的臨時建築按規劃要求執行),未經許可的建(構)築物及原經許可但規劃要求拆除的建(構)築物是否已拆除。
6.其他規劃要求。
(二)市政管線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
1.工程位置、長度、規格、導管孔數、材質、管頂(底)標高及對地距離等。
2.其他規劃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規劃核實的內容:
1.工程位置、長度、寬度、路面標高、橋樑縱坡、梁底標高、涵管頂部標高等。
2.道路橫斷面布置。
3.其他規劃要求。
第九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超過“建築面積誤差”、“建築高度誤差”或者“平面位置誤差”的,應認定為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理決定執行完畢後,方可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工作中的建築面積審核執行《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及相關規定。
第十條 建築面積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建築面積超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面積的數值。建築面積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1000平方米以內(含1000平方米)部分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間部分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為0.5%。
累進計算的建築面積合理誤差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範圍內,該建設工程仍滿足消防設計規範、建築日照標準等有關規範要求,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並函告土地管理部門。建設工程建築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但屬於增建單體建築物的,或者造成該建設工程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範、建築日照標準等有關規範強制性內容要求的,仍可以認定為影響城鄉規劃實施、必須依法進行查處的情形。
第十一條 建築高度的合理誤差按以下規定累進計算:
(一)20米以內(含20米)部分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間部分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為0.1%。
累進計算的建築高度合理誤差不得超過1米。
建築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高度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築高度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建築高度,造成該建築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範或者使周邊建築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範圍內,均認定為影響城鄉規劃實施、必須依法進行查處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築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平面位置誤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實測主要坐標點的平面位置與規劃許可證許可位置的距離。建設工程平面位置的合理誤差不得超過1米。
平面位置誤差可能對周邊建築日照採光標準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日照分析報告。建設工程平面位置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的位置不一致,造成該建築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範或者使周邊建築不能達到日照標準的,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範圍內,均認定為影響城鄉規劃實施、必須依法進行查處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建設工程平面位置誤差在合理誤差範圍內,且沒有其他違法建設情形的,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第十三條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規劃核實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為單元組織,按照分期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分別進行規劃核實,不得在一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應的用地範圍內分次進行規劃核實。對建設工程最後一期進行規劃核實時,應當核算各分期合計的總建築面積誤差。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情況與規劃許可證許可內容存在差異,但符合該工程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建設工程規劃設計要求,且不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範、標準,對周邊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不會造成損害,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可以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第十五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職責,對經核實符合城鄉規劃許可要求的建設工程核發《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不得超出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定擅自設定前置條件或者增加核實內容。
第十六條未取得規劃部門《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七條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項目外,規劃核實工作應當公開進行,核實結果應當公布,公眾有權查閱。規劃核實申請表、意見單、《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等相關檔案材料應當及時立卷歸檔。
第十八條 相關單位以及工作人員在規劃核實工作中未及時發現違法建設或發現後隱瞞不報的,依照《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予以撤銷,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對越權編制或違法編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勘驗測繪報告》的單位,由其業務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各市、縣(市)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規劃核實工作細則。
鄉村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內容解讀

《山東省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管理辦法(試行)》從3月1日起實施,為建設工程辦理規劃核實指明了路徑。
所有依法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包括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都必須進行規劃核實。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超過“建築面積誤差”“建築高度誤差”或“平面位置誤差”,被認定為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行為,在依法處理完畢前,不予出具《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合格證》。
建築面積合理誤差實行累進計算,最多不能超過300平方米;建築高度合理誤差同樣累進計算,最多不得超過1米;平面位置誤差是指工程竣工實測主要坐標點平面位置與規劃許可位置的距離,合理誤差不得超過1米。
建築面積誤差雖在合理範圍內,但屬於增建單體建築物,或造成工程不能滿足消防設計規範、建築日照標準等有關強制性規範要求的,仍會被認定為影響規劃實施,必須依法進行查處。
建築高度超過規劃許可高度,平面位置與規劃許可位置不一致,導致建築無法滿足消防設計規範,或者致使周邊建築達不到日照標準,無論是否在合理誤差範圍內,都將受到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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