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

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

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成立於2007年5月,是經省民政廳社團局批准並註冊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由省內外大專院校、社科部門有關專家學者組成,從事挖掘、整理弘揚大舜文化的理論研究和藝術創作活動,傳播普及舜文化乃至齊魯文化,推動山東文化產業發展,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中華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
  • 成立時間:2007年5月
  • 研究方向:舜文化與中華文明起源文化
  • 研究目的:探索文明起源,弘揚傳統文化
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章程,第一屆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領導成員名單,顧問:,學術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第二屆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人員名單,顧問:,學術顧問:,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

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研究會名稱: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由舜文化研究人員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會組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弘揚愛國主義精神和中華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推進學術研究,加強國際文化學術交流。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社科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研究會的地址在泉城路1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和組織舜文化及學者依據本會宗旨開展學術活動;開展理論研究,挖掘、整理弘揚大舜文化;
(二)組織學術交流,以會務通訊形式,組織開展學術交流;
(三)計畫和組織大型研究項目,共同研究當前普遍關心的重大學術課題;
(四)召集學術研討會;
(五)組織學術評獎活動,重點是中青年學者優秀研究成果評獎,以利中青年學者脫穎而出;
(六)傳播策劃、普及舜文化乃至齊魯文化,推動山東文化產業發展;
(七)以學術講座、短期講習班、培訓、諮詢服務等形式提高青年學者學術水平;
(八)設計製作影視劇本、畫冊畫頁、編輯出版學術會刊等;
(九)建立舜文化及學術交流中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的會員以個人會員為主,地方性的舜文化及學術團體也可作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在舜文化及學術研究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發表過舜文化及學術的學術論文或者學術專著;
(五)有研究會會員推薦。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秘書處提交有推薦人簽名的入會申請書;
(二)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並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研究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應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任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研究會的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由業務主管單位及掛靠單位與研究會協商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法定代表人應該由本研究會秘書長以上職務人員擔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學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
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及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資助;
(四)掛靠單位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人;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能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研究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能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條 對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理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於2007年3月25日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研究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
2007年3月25日

第一屆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領導成員名單

顧問:

李 群 中共山東省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學術顧問:

季羨林 北京大學教授
歐陽中石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
范 曾 南開大學教授

名譽會長:

謝玉堂 省政協副主席

會長:

安作璋 山東師範大學教授

副會長:

畢泗生 省政協秘書長
王鳳勝 省委宣傳部副部長

秘書長:

袁慶宏 省政協文史委副主任

副秘書長:

高峰崗 省政協文史委辦公室主任
鄭 軍 舜耕山莊副總經理
張華松 濟南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趙志剛 謝主席秘書

常務理事

郭愛玲 省政協辦公廳巡視員
李光泉 省政協文史委副主任、省檔案局原局長
張合孟 省政協文史委副主任、省出版集團黨委原書記
欒文通 省政協文史委副主任、省工商聯副會長
張樹驊 省政協文史委副主任、孔子基金會副理事長
袁慶宏 省政協文史委副主任、春秋雜誌社社長
車吉心 省政協科教文衛體委副主任、省新聞出版局原局長
周 藝 省文化廳副廳長
吉保邦 省廣播電視局巡視員
鐘永誠 省出版集團副總經理
李傳瑞 省文聯副主席
丁殿廣 省作協黨組副書記
李來付 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山東分會會長
唐國強 著名電影演員
高 峰 中央電視台副台長
王金鈴 作家、山東翻譯協會會長
孟祥才 山東大學文史哲研究院教授
陳啟智 山東省社科院儒學研究所所長
杜文彬 舜耕山莊總經理
高峰崗 省政協文史委辦公室主任

理事:

王克奇 山東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院長、教授
王永波 山東省文化廳文物管理處處長、研究員
王鈞林 山東師範大學齊魯文化中心教授
張富祥 山東大學文史哲研究院教授
胡新生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李旭茂 省出版集團總編室主任
王桂安 濟南市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張華松 濟南市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劉德增 山東教育學院副院長、教授
李永祥 濟南教育學院教授
崔大庸 濟南市文物局局長
秦一心 濟南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鄭友成 青島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李務習 淄博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孫本良 棗莊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於學順 東營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王茂祥 煙臺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呂秀彩 濰坊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劉玉平 濟寧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趙玉良 泰安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王樹強 威海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王蘇靈 日照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張同楨 萊蕪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朱瑞田 臨沂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卞錫華 德州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張 輝 聊城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徐新民 濱州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徐 東 菏澤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第二屆山東省大舜文化研究會人員名單

顧問:

姜春雲 中共中央原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原副委員長

學術顧問:

李學勤 清華大學教授
歐陽中石 首都師範大學教授
范 曾 南開大學教授

名譽會長:

安作璋 山東師範大學教授

會長:

謝玉堂 山東省政協原副主席

副會長:

畢泗生 山東省政協秘書長
袁慶宏 山東省政協副秘書長
孟祥才 山東大學文史哲研究院教授

秘書長:

袁慶宏 山東省政協副秘書長(兼)

副秘書長:

高峰崗 山東省政協文史委副主任
張華松 濟南市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鄭 軍 舜耕山莊副總經理
趙慶平 省政協文史委辦公室主任
趙志剛 省政府辦公廳秘書四處副調研員

常務理事:

盧得志 山東省機關工委書記
謝治秀 山東省文化廳副廳長
李魯煙 山東省政協研究室主任
王魁章 山東畫院院長
魯文生 山東省博物館館長
李傳瑞 山東省文聯副主席
丁殿廣 山東省作協黨組副書記
陳啟智 山東省社科院儒學研究所所長
王漢平 山東省影視製作中心主任
崔大庸 濟南市政協副主席
趙立銀 聊城市委原秘書長
遲昭厚 濰坊市政協原主席
劉景春 威海市政協原副主席
周 峰 山東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李來付 中國殷商文化學會山東分會會長
王金鈴 淄博市作家協會主席
方 輝 山東大學考古系教授
徐建忠 山東華能大廈董事長
彭立榮 山東省社科院研究員
趙秋麗 光明 日報駐山東記者站站長
蘇兆慶 莒縣博物館原館長
於文瑞 莒文化藝術研究院主席
弓 強 省政協文史委辦公室副主任
張 曄 省政協文史編輯部主任
刁仕軍 春秋雜誌社總編輯

理事:

姜 東 山東魯信傳媒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克奇 山東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院長、教授
王永波 山東省文物局副局長、研究員
王鈞林 山東師範大學齊魯文化中心教授
張富祥 山東大學文史哲研究院教授
胡新生 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
李旭茂 山東省民建秘書長
王桂安 濟南市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劉德增 山東教育學院副院長、教授
李永祥 濟南教育學院教授
王金卓 濰坊市政協原副主席
王慶德 濰坊市政協原副主席
王紀亮 諸城市政協主席
許傳平 諸城市副市長
陳志偉 諸城市大舜文化研究開發中心主任
黎 越 濟南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呂秀彩 濰坊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劉玉平 濟寧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張 輝 聊城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徐 東 菏澤市政協文史委主任
鄭兆相 省政協文史委辦公室工作人員
車明輝 省政協文史委辦公室工作人員
李鳳起 煙臺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原副局級偵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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