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辦法 
  • 發布時間:2015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辦法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防範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加固改造的單建人防工程施工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建人防工程是指經人防主管部門批准立項取得合法手續單獨建設的人防工程。
第三條 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監管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防部門與相關部門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強化和落實單建人防工程施工階段安全監督管理單位監管責任和各參建方的安全主體責任。
安全責任主體是指參與工程施工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及人防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等有關單位。
安全監督責任主體是指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和授權的人防工程安全監管機構及委託的其他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第四條 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應做到標準化、科學化,推廣套用先進技術,提高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 施工安全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監管責任,主要工作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於安全生產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監管辦法、措施。
(二)建立和完善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責任制及工程項目安全監管機構。
(三)抽查單建人防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情況。
(四)抽查單建人防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
(五)抽查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
(六)參與單建人防工程施工項目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依法對單建人防工程建設責任主體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八)依法處理與單建人防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相關的投訴、舉報。
第六條 各級人防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在本級人防主管部門領導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單建人防工程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監管。
(一)受理建設單位申請並辦理工程項目安全監督手續。
(二)制定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實施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抽查並形成監督記錄。
(四)評定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等級,並辦理終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
(五)整理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監督資料並立卷歸檔。
第七條 參與單建人防工程施工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及人防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等有關單位,除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人防工程安全主體責任外,還應按下列規定,對施工安全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一)建設單位在項目開工前,提供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依法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按照有關規定足額支付人防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措施費和支付監理公司安全監理所需費用。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並報安全監督機構備案。
按規定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項目代建制的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單位和項目代建單位視為建設單位,經批准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的,該項目主管部門視為建設單位。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二)施工單位應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人防工程,並對建設項目施工安全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承擔“逆作法”、地下暗挖法、深基坑、地質條件差以及施工安全有重大難度的工程須具備一級及以上施工資質,並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工傷及意外傷害保險。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
採用“逆作法”、地下暗挖法、深基坑、地質條件差以及有重大安全隱患的工程,對“逆作法”施工方案、拆除及爆破工程、深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大型起重吊裝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安全施工措施,應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並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三)監理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配齊配全人員,並對單建人防工程項目施工安全承擔相應主體責任。
應健全安全監理工作制度,編制安全監理專項方案,做好審查建設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工作,規範安全例會、巡視、通知單及整改驗收等技術管理。
(四)勘察、設計、材料設備及人防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等有關單位,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單建人防工程施工安全,並承擔各自相應的主體責任。
第三章 現場監管主要內容
第八條 單建人防工程開工前,必須按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人防主管部門批准開工報告前,應對建設單位提供的安全監督備案手續、各項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及專家評審意見等有關安全資料進行認真審查。開工報告頒發後,應會同當地政府、安全監督等部門共同做好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監管工作。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編制《安全監督工作計畫》,明確監督內容、抽查頻次、監督措施等。對含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項目,以及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較多的工程項目,應當調整監督工作計畫,增加抽查次數。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已辦理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開工報告的項目,應當組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人防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等有關單位及人員召開安全監督告知會議,提出安全監督要求。
第十一條 監督管理工作應當依據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採取日常巡查和節點到位式抽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重點監督檢查各參建責任主體的從業資質、安全行為、安全管理技術資料、現場文明施工管理、現場實體防護安全和安全生產標準化開展情況等。工程項目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當作為重點抽查內容。
第十二條 監督時限自相關工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並取得開工報告起,至終止安全監督告知書下達之日止。
第十三條 工程項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申請辦理中止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資料。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中止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對工程項目中止施工期間不實施工程安全監督。
第十四條 中止施工的工程項目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申請辦理恢復施工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復工條件驗收報告後,經查驗符合復工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恢復施工安全監督告知書》,對工程項目恢復實施安全監督。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完工辦理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申請辦理終止安全監督手續,並提交經建設、監理、施工單位確認的工程施工結束證明,施工單位應當提交經建設、監理單位審核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材料。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後,經查驗符合要求的,在5個工作日內向建設單位發放《終止安全監督告知書》,同時終止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督。
第十六條 監督人員在抽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生產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整改;無法立即整改的,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安全生產隱患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第十七條 被責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在排除安全隱患後,由監理單位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形成安全隱患整改報告,經建設、施工、監理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提交安全生產監督機構。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收到施工單位提交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後進行查驗,經查驗符合要求的,監督機構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項目發放《恢復施工通知書》。
第十八條 單建人防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等級以上安全事故的,人防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各安全責任主體單位應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本級政府有關要求和時限迅速上報。在上報本級政府的同時,上報上級人防主管部門,不得有遲報、瞞報、拒報、漏報現象的發生。
第十九條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市級人防主管部門和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有關人員應立即趕到事故現場,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同時,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進一步擴大,特別要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對發生責任事故的責任企業實行黑名單制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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