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中監察分局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中監察分局是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派出機構,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濟南、泰安、德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及職責,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魯中監察分局
(二)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對煤礦生產違法行為做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
(三)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政府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按照職責範圍,做好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協助省局做好煤礦安全生產科研指導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
(六)按照職責範圍,協助省局做好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協助省局做好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八)協助省局做好煤礦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管理,煤礦企業安全培訓監察工作。
(九)按照職責範圍,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或參與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煤礦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協助省局做好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承辦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及職責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魯中監察分局內設五個職能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分局內部工作;負責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籌備組織,督促檢查重要檔案和領導批示的落實;負責起草重要檔案、重要會議報告;負責分局人事、黨務、文秘、檔案、接待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負責財務、國有資產管理;承辦分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督察室
負責協調、考核、監督執法監察業務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受理煤礦事故舉報並組織核查;指導、協調轄區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實施行政處罰聽證工作;協助省局做好安全培訓工作。承辦分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監察一室
負責濟南市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
(四)監察二室
負責泰安市新泰行政區域內煤礦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
(五)監察三室
負責萊蕪市、德州市和泰安市肥城、寧陽行政區劃內煤礦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
根據執法監察情況,分局可適當調整各監察室管轄區域。

人員編制

魯中監察分局人員編制26人。其中:局長1名,書記1名,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總工程師),煤礦安全監察專員3名(正副處級)。另設處級非領導職務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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