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懸案細目協定

1922年(民國11年) 中日《山東懸案細目協定》(即第一部)簽字。計正文9章28條、附屬檔案10項、了解事項7項。

內容摘要,社會反響,

內容摘要

正文大要:(一)日本於12月10日將膠澳租借地的行政權移交中國政府,接收事務一月內辦完;
(二)在青島的日本軍隊自移交之日起在20日以內撤盡;
(三)在《解決山東懸案條約》批准交換前,日本官憲所許可出租之地,期滿後續租30年,條約批准後租地取消;
(四)日本保留公產19所;
(五)中國政府接收青島、濟南無線電台及青島、濟南之間的軍用電話設備,自行辦理公眾電報、電話業務;
(六)青島鹽自民國12年起,15年內每年向日本輸出1億至3.5億斤;
(七)中國政府付日本公產及鹽業償價1600萬日元,先付現金200萬日元,其餘以國庫券支付,年息6厘,期限15年,以鹽餘、關余及別項確實擔保品擔保;
(八)礦山由中日合資公司承辦,資本各半,公司在接收礦山時付日本償價500萬日元;
(九)膠海關維持保稅區域制度。

社會反響

山東各社會團體代表、旅京山東籍人士及山東學生數百人包圍北京政府外交部,力阻在中日解決山東懸案細目協定上籤字。山東籍國會議員劉敬三等向王正廷交涉,提出撤銷續租、拒開商埠、國庫券取消利息、無償收回礦山、解決土地懸案等挽救國家權利的要求,未獲答覆。12月4日,山東各界聯合會召開外交大會,決定向英、美兩國政府聲明不承認該條約,並電請國會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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