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地區國土資源局

山南地區國土資源局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起草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國土資源的地方性政策、規章草案;制定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並指導全地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南地區國土資源局
  • 內設機構:辦公室耕地 
機構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職能

(一)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地區國土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參與全地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地區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止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參與報請自治區的城鎮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地區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全地區耕地保護政策的意見,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和組織落實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審核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家、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地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全地區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各縣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和節約集約利用;承擔行署所在地城區規劃內的土地儲備出讓,並指導各縣的土地儲備出讓工作;擬訂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地區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管理全地區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地區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參與指導城鎮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地區地質災害防止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突發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國土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地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依法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地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審查和推薦工作;按照許可權開展國土資源保護和管理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和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國土資源評價和相關業務諮詢服務。
(十五)承辦行署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耕地保護科
地籍管理科
礦產開發管理科
地質環境科
執法監察科
土地儲備中心
國土資源信息技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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