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畝而稅

履畝而稅

履畝而稅是指從西周后期到商鞅變法為止的租稅改革是在保護井田制形式下﹐進行“履畝而稅”的改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履畝而稅
  • 出處:《管子
  • 內容: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
  • 背景商鞅變法
內容介紹,後世影響,

內容介紹

“履畝而稅”的內容﹐在《管子》中有簡略的記載。諸侯國中首先改革租稅制度的是齊國。齊桓公十九年(前668)採納管仲的建議﹐實行井田制下的“相地而衰征”﹐即取消公田﹐以九夫為井﹐視土地的美惡及年歲的豐歉而徵收田稅。其後晉國於晉惠公六年(前645)“作爰田”。爰﹐易也﹐變易的意思。有人認為作爰田就是像齊國那樣“案田而稅”。《春秋》宣公十五年(前594)﹐ 魯國“初稅畝”實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此後﹐楚﹑鄭等國似乎也進行過類似的改革。
在封建時代,土地為貴族所專有,農人對封君每年應納定額的租稅,是為粟火之徵;農人每年在農隙時,又須為封君服數日勞役,從事浚河渠、築城防、建宮殿等工作,封君貴族對外有戰事,農人須貢獻車牛或勞力,即所謂力役之徵;逢年過節,農人尚須進獻豬、兔、雞或絲布之類,叫做布帛之徵。
《孟子·騰文公篇》指出,古代田賦繳納的方式是“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夏代農人耕田五十畝,課五畝之稅,繳納定額的田賦,稱為貢。殷行助法,農人耕作於封君貴族土地上,以一部分勞力的收穫貢獻於貴族封君,一部分歸農人自用。農人耕種七十畝之田,負擔七畝的收穫,就是繳納十分之一的稅。周行徹法,農戶授田百畝,亦征什一稅
上古時代,一度實行井田,井田制度的立法本意,不僅在使人民福利均等,同時也要使賦稅的負擔均等。其力役之徵,以每戶征一人為原則,一年不過三日。到春秋戰國時代,周室式微,搖役橫作,公田不治;井田制度崩潰,什一稅的制度隨之破壞,賦稅加重,魯、齊各國,“租稅倍於常”,什分取二,甚至什分取三。孟子曾說“什一而稅,王者之政。”可見戰國稅額不止什一。董仲舒亦謂:“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民財內足以養老盡孝,外足以事上共稅,下足以畜妻子極愛,故民說從上,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仟佰,貧者無立錐之地。又顓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群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為更卒,已復為正,一歲屯戍,一歲力役,三十倍於古;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戰國以來,各國課徵重稅,秦代稅額,尤其苛重。

後世影響

春秋﹑戰國時在保持井田的形式下﹐進行了履畝而稅的改革。商鞅變法以後﹐民得買賣土地﹐確立了私有土地制﹐租與稅才分離開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