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客觀需要,加強基層民主政治建設,進一步規範社區自治組織的工作,增強廣大社區成員的社區意識、民主意識和參與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社區實際,制定本章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居民自治章程
  • 目的: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
  • 特點:結合本社區實際
  • 內容:社區是指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范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第二條
社區是指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在縣、街道指導和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監督下,在社區居委會的具體組織管理下的社會區域生活共同體。
第三條
本章程提及的社區是在街道管轄區內設立的,依據人口、自然資源、地緣關係及社區居民認同感等實際情況劃定的。
第四條
本章程是全體社區成員的行為規範,每個社區成員必須認真學習,嚴格遵守。
第五條
本社區組織機構包括: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
社區成員代表
第六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是社區中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社區成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體現自治權的基本形式。實行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
第七條
社區成員代表由本社區內年滿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社區居民代表以及轄區單位代表組成。
第八條
社區成員代表在任期內因特殊原因出現缺額或有其它正當理由提出撤換申請的,應當予以撤換,從原成員小組中補選產生。
第九條
社區成員代表擁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召開期間,參加會議的代表人數超過二分之一,可對某項議題進行表決,到會代表贊同票超過二分之一,可視此項議題形成決議。可以行使選舉權選舉產生本社區居委會。可以撤換和補選社區居委會成員。
2、罷免權?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對不稱職和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社
區居委會成員有權實行罷免。罷免事項必須召開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並有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3、審議權。審議和通過本社區發展規劃,對社區居委會和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的工作實行有效的民主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社區居委會及職能部門應對其予以說明和解答。
4、監督權。社區成員代表對社區居委會的各項工作實行有效的監督,並有權提出質疑和批評意見,社區居委會應對其予以說明或解答。
5、調查權。經代表會議的授權和委託,社區成員代表有權對社區居委會的某項工作進行調查,調查時無論是社區居民還是社區單位、團體等,都應為其調查提供條件,並自覺接受調查。
6、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由幾名代表聯名提出議題並報送社區居委會,社區居委會應給予妥善處理和反饋。
第十條
社區成員代表的義務:
1、聯繫社區成員的義務。社區成員代表應經常聯繫社區成員、徵求意見,並及時向社區居委會反映,維護社區成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
2、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教育所代表的社區成員遵紀守法、自覺履行公民應盡的義務。
3、帶頭執行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決定、決議的義務。宣傳貫徹落實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的各項決定、決議,對社區居民進行宣傳教育,並積極與駐區單位、其它社會團體溝通協調,自覺維護社區成員代表會議的權威。
4、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在社區成員代表會議召開期間按時到會,無正當理由不得缺席。
5、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工作的義務。在代表會議閉會期間,應積極協助社區居委會做好各項工作,並動員和教育所代表的社區成員積極完成社區居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任務,在社區建設的各項工作中起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一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戶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組提議,可以臨時決定召開會議。
第十二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堅持民主管理,必須有社區成員代表的過半數出席才能召開。?決定問題,由出席人的過半數通過才能生效,其決議、決定和通過的事項在本社區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社區組織和社區居民無權更改,全體社區成員必須貫徹執行和自覺遵守。
第十三條
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一般由社區黨支部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也可以由社區居委會在徵求社區黨支部意見的前提下主持召開。
社區居民委員
第十四條
社區居委會由社區成員代表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在國家憲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規範圍內開展社區民主自治活動。在社區黨支部的領導下,在縣、街及各業務部門指導下,實行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選舉、民主監督。
第十五條
社區居委會管轄規模一般在1000戶—3000戶左右,特殊情況可不受居民戶數的限制。
第十六條
本社區居委會經過選舉由X人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X人,成員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社區居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相關工作委員會。
第十七條
社區居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在任職期間可享受補貼。委員每人每月元。
第十八條
社區居委會的辦公經費由縣財政下撥,每個社區居委會每月元,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
1、向居民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教育居民遵紀守法,履行法定義務。
2、召集和主持社區居民代表會議(或居民會議),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執行會議的決定、決議,監督執行居民公約或自治章程。
3、加強本居住區居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開展多種形式的理想道德、科學教育和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教育居民尊老愛幼、扶困助殘、擁軍優屬、團結互助、移風易俗,養成文明、健康、高尚的生活方式。
4、發展居辦經濟,管理本社區居委會的財產,辦理本居住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根據自願原則籌集本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所需經費。
5、組織社區居民開展便民利民的服務活動(包括志願者服務、網點服務、家政服務、保潔服務、醫療服務、信息服務),為居民排憂解難。
6、協助公安、司法等部門做好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普法工作。協助公安部門管理社區人口(包括流動人口),組建一支群防群治隊伍。做好社區內的流動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民間糾紛調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工作。開展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廣大居民民眾維護社會治安的自覺性。
7、協助城管、環衛、環保部門管理本轄區公共衛生、縣容縣貌、預防和治理環境污染等工作,綠化美化社區環境。配合衛生、計生部門對社區居民和成員進行康復、初級醫療保健和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
8、協助勞動、人武部門做好招工、就業、徵兵等工作。
9、配合民政、殘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居民社會保障工作。落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幫助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再就業,為社區內的殘疾人、老年人、優撫對象和失業職工、低收入家庭等社會困難群體提供社會保障服務。
10、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出租、裝修、危房監護等房產管理工作。
11、協助工商、稅務部門對社區內個體經營網點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協稅護稅。
12、行使轄區內的屬地管理權。轄區居民在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就業、入學、參軍、工商註冊、遷入遷出及出生、死亡、流動人口暫住證明等方面的手續,應由居委會簽署意見,有關部門方可辦理。
13、協助縣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與居民利益相關的公共衛生、計畫生育、青少年教育和優撫救濟等工作。
14、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向街道辦事處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代表社區成員對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執法情況、對各公用事業單位的服務工作、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督。
第二十條
社區居委會應建立和強化各項工作制度:
1、定期報告制度。社區居委會原則上每季度向黨支部報告一次工作情況,聽取建議和意見,匯報下一季度工作要點。每年社區居委會要向社區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兩次工作情況,包括社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情況、計生指標的發放及人口管理情況、各項公益事業的工作情況、需要經過討論的居務公開內容以及其它涉及整個社區成員利益的有關事項,接受社區成員代表的審議。
2、居務公開制度。社區居委會要把有關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區事務,如社區財務等方面的情況通過公開欄形式向社區成員公開。社區居委會成員在工作期間應掛牌上崗,文明服務。
3、服務承諾制。社區居委會為社區成員提供的各類服務項目,應明確服務標準,自覺接受社區成員的檢查和監督。
4、考核評議制度。社區居委會應定期接受社區成員的考核評議。社區成員代表對社區居委會及其成員的滿意率低於60%時,社區成員代表大會應督促社區居委會進行整改,並對不稱職或工作有嚴重失誤的成員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罷免或撤換。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由XX街道XX社區居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經XX年X月X日X街道X社區。第一屆社區成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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