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

居住自由是指任何機關或個人,不得非法進入或搜查公民的住宅。居住自由是人身自由的延伸,居住安全是公民最起碼的權利。我國憲法第39條規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144條規定:“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依法對公民佳宅進行搜查。對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被告人以及可能隱戴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第79條);“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速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第81條);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第8條)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居住自由
  • 外文名:Live free
  • 含義:居住住所不受非法侵害與搜查
含義,範圍,限制公民住宅自由的免責情況,侵犯公民住宅自由的法律責任,涵義,引申,歷史,

含義

居住自由是指公民的居住住所不受非法侵害與搜查,包括居住住所、選擇住所地和居住安全不受侵犯。

範圍

1.居住住所不受非法侵犯。
① 居住處所不受侵犯,公民、國家公安機關等不得無故侵入,不得無故干擾使用。公安機關行使治安管理權力和其他不屬於刑事偵查權力的行為,不論和與否,均不得未經宅主同意進入其私人住處。
②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無權搜查者不得進入公民的住宅進行搜查,有權搜查的機關未經法定程式也不得進行搜查。公民的住宅場所與營業場所合併的,依然不受非法搜查。
③住宅不得非法進入。司法機關以外的人員以及司法機關人員不得強制進入公民住宅。
2.選擇居住地的自由。
公民具有根據自己的意志自由選擇居住在何處、是否搬遷等問題的權利。是遷徙自由的一部分,但著重於在特定區域內選擇或者改變其居住地。國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拆除公民的合法住宅,因公共利益需要並依法獲得相應補償的除外。
3.住宅安全。
住宅安全是指住宅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能保持只用的正常功能、完整,並且不受外界措施可能對住宅的使用帶來任何現實上的或者潛在的危害。

限制公民住宅自由的免責情況

1.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犯罪調查、收集證據的。《刑事訴訟法》第109條:“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
2.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包括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以保護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的;為了防止火災蔓延,查處或者破壞毗鄰火場的建築物的,等。

侵犯公民住宅自由的法律責任

《刑法》(1997年修訂)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人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處罰條例》(2005年)第四十條第1款第3項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涵義

居住自由是指公民的居住住所不受非法侵害與搜查,包括居住住所、選擇住所地和居住安全不受侵犯。

引申

住宅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能保持只用的正常功能、完整

歷史

刑法》(1997年修訂)第24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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