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定

就業協定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的簡稱,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正式確立勞動人事關係前,經雙向選擇,在規定期限內確立就業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定,是用人單位確認畢業生相關信息真實可靠以及接收畢業生的重要憑據,也是高校進行畢業生就業管理、編制就業方案以及畢業生辦理就業落戶手續等有關事項的重要依據。協定在畢業生到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就業協定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2019年4月28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高校畢業生就業狀況統計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19〕22號)要求各高校要嚴格執行“四不準”規定,即不準以任何方式強迫畢業生簽訂就業協定和勞動契約,不準將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發放與畢業生簽約掛鈎,不準以戶檔託管為由勸說畢業生簽訂虛假就業協定,不準將畢業生頂崗實習、見習證明材料作為就業證明材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定書》
  • 簡稱:就業協定
  • 性質:書面協定
  • 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
基本概述,主要條款,主要內容,協定包括,協定簽訂,簽訂原則,簽訂步驟,簽訂注意,無效協定,概念,例子,協定解除,概念,步驟,二方解除,違約後果,定義,違約結果,意義,概述,具體作用,注意事項,一般事項,協定區分,

基本概述

就業協定與勞動契約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定,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繫的不同階段:
畢業生就業協定書畢業生就業協定書
1、畢業生就業協定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畫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契約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係中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學校不是勞動契約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契約的見證方,勞動契約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定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計畫進行派遣。勞動契約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定簽訂在前,勞動契約訂立在後,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定備註條款中予以註明,日後訂立勞動契約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定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於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契約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定,高校不作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關信息及意見”一欄填寫(或製作長條章加蓋)學校的聯繫電話、信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等信息。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畫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5、現實中就業協定存在的尷尬現象,必須先簽訂就業協定,學校才發畢業證的現象(不簽三方,不發畢業證)。這樣,就業協定不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而是未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

主要條款

主要內容

就業協定書的基本內容:
應屆畢業生就業報到流程應屆畢業生就業報到流程
(1)高校畢業生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學制、畢業時間、學歷、聯繫方式等。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檔案接收地等。
(3)高校畢業生用人單位約定的有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戶口遷入地;違約責任;協定自動失效條款、協定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定,任何一方若違反協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定。

協定包括

由甲方(用人單位)和乙方(高校畢業生),同意簽訂如下協定:
(1) 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情況,經了解,同意接受乙方,並負責有關接受手續。
(2) 乙方應如實向甲方介紹情況,同意到甲方工作,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雙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註欄明確,並視為本協定書的一部分。
(5)雙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定,須提前一個月徵得對方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6)本協定一式三份,分別由甲方、乙方和學校就業工作部門留存,複印件無效。
(7)就業協定書由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印製,由高等學校統一發放給畢業生。

協定簽訂

簽訂原則

是指雙方在訂立就業協定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就業協定流程圖就業協定流程圖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定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畫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定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定的雙方在簽訂就業協定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採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定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定書規定內容外,雙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定書"備註"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簽訂步驟

就業協定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製的就業推薦表或複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後,表示同意接收並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來人,應為要約。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覆後,從中作出選擇併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領取就業協定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定,即為承諾。由於畢業生就業工作比較繁瑣,比較具體,有時很難明確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比如:有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達到面試線後,到用人單位參加面試、體檢,用人單位也對畢業生進政審、閱檔,表示同意接收,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定,而不應再選擇其他單位。又如,用人單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畢業生自己主動報名,經學校積極推薦,用人單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單位後再正式發函簽協定,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也應安心等待與用人單位簽約,而不能出爾反爾,以未正式簽協定為由,置學校信譽於不顧,在這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簽約,這樣也浪費了其他畢業生的就業機會。

簽訂注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定並在就業協定書上籤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定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就業協定就業協定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定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定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部門。
4、由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在協定書“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學校有關信息及意見”一欄填寫(或製作長條章加蓋),補蓋學校就業部門公章,並及時將協定書反饋用人單位。

無效協定

概念

無效協定是指欠缺就業協定的有效要件或違反就業協定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無效協定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例子

1、有的就業協定書對畢業生顯失公平,或違反公平競爭、公平錄用的原則。
2、採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定無效,如用人單位未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根本無錄用計畫而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定。無效協定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責任方承擔。

協定解除

概念

為了維護就業協定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定書》後,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定。倘若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已簽訂《就業協定書》的畢業生,如要違約,需辦理解約手續。

步驟

1、到原簽協定書的單位辦理書面同意的解約函(蓋單位公章)。
2、向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並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
3、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換髮新的《就業協定書》
就業協定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二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定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定。屬違約行為,解約方應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定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定有法律上的或協定上的依據,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定,畢業生錄用之後,可解除就業協定,或依協定規定,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方解除

二方解除是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定,使協定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雙方解除應在就業計畫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畫下達後雙方解除,還須經主管部門批准辦理調整改派。

違約後果

定義

就業協定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定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違約結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係。用人單位由於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願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後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畫方案的制定和上報,並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定,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後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於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意義

概述

就業協定作為用人單位、畢業生之間雙方的一份意向性協定,不僅能為畢業生解決工作問題,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用人單位能夠從不同學校找到合適,優秀的畢業生。

具體作用

第一、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契約的時間,勞動契約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契約與就業協定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定,制定新的勞動契約,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定。
第二、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地直接從學校方面調出該畢業生真實的檔案、資料。次乃令用人單位能夠方便,清楚了解畢業生真實情況。

注意事項

一般事項

須注意的是學校同意蓋章這一步一定要最後執行以保護學生的權益高校畢業生就業必須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簽署就業協定書。就業協定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執一份。就業協定書由國家或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一)畢業生 和用人單位在就業協定書上籤名蓋章;
(二)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准蓋章;
(三)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署協定書起的15天內,將協定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
(四)學校同意蓋章,並及時將意見反饋用人單位。
採用欺騙等手段簽署的就業協定書無效,並由欺騙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畢業生如需調整就業單位,在本市、縣、區範圍內的,由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調整手續;跨地區,由兩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調整手續;從市、縣、區調整到省級、中直單位,或從省級、中直單位調整到市、縣、區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就業去向,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每位畢業生只允許調整一次就業單位。
1、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截止日期為6月30日。
2、畢業生辦理就業調整時,須攜帶如下材料:
A 原就業報到證
B 以前已落實就業單位的,須出具原就業單位同意解除協定並經上級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
C 現已落實單位的,須出具與就業單位簽訂的並經上級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同意的就業協定書,或是就業單位出具的,並經上級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接收意見。
3、已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如落實新用人單位,可憑原就業協定書(一式三份)和解除協定證明,向招生就業辦申請換髮新就業協定書(每位畢業生只允許換1次),改派由學生自行到省教育廳簽發新的就業報到證。
(六)各類證件遺失怎么辦?
畢業證書遺失:本證遺失不補,學校給予出具證明。
學位證書遺失:本證遺失不補,學校給予出具證明。
戶口遷移證遺失:向發證戶籍中心掛失,並補辦。
就業協定書遺失:登報申明作廢,攜帶報紙及系審核同意的書面材料到招生就業辦補辦。(指已簽好的就業協定書)。
畢業生如遺失《就業協定書》,請於就近的報刊登報聲明作廢,隨帶報紙經所在系負責大學生就業工作的老師簽署意見,至招生就業辦,招生就業辦審核同意後,予以補發。補發的《就業協定書》上註明“該生原件已遺失,此份為遺失補辦件”,以示有別於正式的《就業協定書》。
畢業生如謊報遺失《就業協定書》,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校規校紀處分。

協定區分

大學生畢業前後往往要簽署三份協定:實習協定、就業協定、勞動契約,但是不少學生和用人單位都不能區分三份協定的特點和效力。
實習協定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定;
就業協定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定,目的在於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後建立勞動關係;
勞動契約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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