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法司

清朝會審要犯機構之合稱,相對於“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

基本介紹

清朝會審要犯機構之合稱,相對於“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關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員與刑部承辦會審,此三者即為小三法司。會審後各以供詞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會審。此制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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