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舉報“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為了鼓勵更多的人舉報“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而推出的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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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舉報“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新聞出版署財政部公安部國家著作權局
2000年1月18日新出聯〔2000〕1號
第一條 為獎勵舉報“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以下簡稱各類非法出版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各類非法出版活動,規範全國出版物市場的獎勵舉報制度,保障出版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或其它形式向全國“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地方各級“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公安機關舉報各類非法出版活動,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由此破獲有關案件的人員。對舉報有功人員,由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酌情給予獎勵。
第三條 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出版、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淫穢出版物的行為;
(二)出版、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含有下列內容的違禁出版物的行為: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危害國家的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宣揚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以及法律、法規禁止含有的其他內容;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而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
(四)盜印、盜制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出版物;
(五)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
(六)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
(七)擅自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出版物;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構成犯罪的行為;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為。
第四條 對符合上述獎勵範圍的舉報有功人員的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於一般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非法出版活動按每案所涉及出版物經營額2%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
(二)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設備的,按每案罰沒款總額10%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
(三)舉報非法從境外引進光碟生產線非法複製光碟的,按每條(含一條雙頭)15萬元—30萬元的獎勵金予以獎勵;舉報採用相關設備組裝非法光碟生產線非法複製光碟的,按每條3萬元—10萬元的獎勵金予以獎勵。
(四)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所舉報的有關非法出版活動案件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的,經全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工作上組辦公室主任會議批准,可不受上述獎勵金限額的限制。
(五)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獎勵金頒發機構確定獎金額後,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頒發機構裁決。
第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獎勵舉報有功人員。
第六條 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由立案地的“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頒發。
第七條 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有功人員打擊報復,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和財政廳(局)均要依據本規則的原則精神,制定本地區的獎勵舉報辦法,並報全國“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和財政部備案。
第九條 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照本辦法進行。
第十條 專項獎勵經費的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審計部門定期予以審計。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全國“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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