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

專利侵權是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60條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裡的實施是指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專利侵權
  • 外文名:patent infringement
  • 所屬部門法:專利法 智慧財產權法
概念釋義,基本特徵,構成要件,種類,基本內容,判定原則,不屬於專利侵權的情形,法律責任,相關法律,

概念釋義

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任何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擅自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此處所指的這種專利侵權行為,實際上就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基本特徵

構成要件

1侵害的對象為有效的專利。構成專利侵權必須以有效存在的專利為前提,實施已經被宣告無效、被放棄的專利或者專利期限已經屆滿的技術,不構成專利侵權。
2必須有侵害行為的發生。即存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
3侵權行為人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事實侵權行為。我國《專利法》第11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這裡強調了侵權行為必須具有生產經營的目的。
4侵權行為人主觀上無須有過錯。在專利侵權糾紛處理中,專利權人無須承擔被訴人具有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專利侵權以無過錯責任為原則。智慧財產權的時間性、地域性以及知識產品的無形性,使得他人無意闖入權利範圍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權利大得多。考慮到無過錯給他人智慧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困難和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容易,智慧財產權侵權歸責原則採用了特殊規定。但是也有觀點認為,不知道他人享有專利權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本身就沒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義務,是有過錯的,因為專利授權公告是完全開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種類

根據侵權行為是否有行為人本身的行為所造成,將專利侵權行為劃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
1直接侵權行為
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
這裡說的“實施”相對於不同性質的專利,含義也有所不同。對於發明和實用新型的產品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對方法專利來說,是指對其專利方法的使用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是直接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產品不適於此列。對於外觀設計專利,實施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這一“產品”僅指申請外觀設計時所指定的產品。
②假冒專利
假冒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廣告宣傳中表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2間接侵權行為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侵權行為即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除此以外,還有一種間接專利侵權行為,簡稱為“間接侵權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積極誘導或者促使他人實施直接專利侵權的行為。具體來說,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可能並不構成對他人專利權的侵害,但其行為卻誘導或促使他人實施了對專利權的直接侵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就是對他人專利權的直接侵害,無論是否誘導、慫恿或者促使第三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行為人都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基本內容

判定原則

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專利侵權的認定沒有作出詳細規定。各級法院和專利行政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已經廣泛採用的判斷標準有以下幾種:
1全面覆蓋原則
全面覆蓋原則或者全部技術特徵原則,即被控侵權的產品或者方法中含有權利要求書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在判斷是否為專利侵權,法院應當將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和專利權利要求進行比較,如果被控侵權產品或者方法具備了權利要求里的每一項技術特徵,或者說逐一要素相同,專利侵權成立,這又被稱為相同侵權或字面侵權。
2等同原則
等同原則認為,將被控侵權的技術構成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徵進行比較,如果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研究了專利權人的專利說明書和權利要求後,不經過創造性的智力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諸如採用部件移位、等同替換、分解或合併等替換手段實現專利的發明目的和積極效果的,並且與專利技術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則應當認定侵權成立。
我國司法實踐確立了這一原則。《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徵相等同的特徵所確定的範圍。等同特徵,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徵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並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聯想到的特徵。
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3禁止反悔原則
禁止反悔原則是對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一種限定,也是對等同原則的一種限制。依照《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體來講,禁止反悔原則是指在專利審批、撤銷或無效宣告程式中,專利權人如果為確立其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通過書面聲明或者檔案修改,限制或者部分地放棄了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並因此獲得了專利授權,那么在專利侵權程式中,法院適用等同原則確定保護範圍時,禁止將其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經放棄的內容重新納入專利保護範圍。這一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的具體體現,並且已為多數國家專利審判實踐所採用。
4多餘指定原則
多餘指定原則與全面覆蓋原則性質剛好相反。多餘指定原則是指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法院把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徵區分為必要技術特徵和非必要技術特徵(多餘特徵),在忽略非必要技術特徵的情況下,僅以權利要求中的必要技術特徵來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並判定被控侵權客體是否落入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原則。

不屬於專利侵權的情形

1專利的合理使用
專利的合理使用是指不用經過專利權人許可,也不用向其支付費用即可使用其專利技術,包括專利用盡後的使用或者銷售、先用權人的利用、臨時過境的外國運輸工具的使用、為科學實驗而利用、醫藥審批的使用。具體來講,依照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定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2專利的強制許可
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決定許可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該專利,這種許可違反專利權人的意志,所以也被稱為“非自願許可”。主要包括商業強制許可、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或公共利益目的情況下的強制許可、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以及依存專利的強制許可。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48條至第51條的規定,“商業強制許可”指的是如果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或者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緊急狀態或非常情況或公共利益目的情況下的強制許可”是指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
“藥品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依存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3實施現有技術或現有設計的行為不構成專利侵權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依照我國《專利法》第62條規定,如果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其中,“現有技術”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範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現有設計”是指被訴侵權設計與一個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

法律責任

依據《專利法》第60條規定,承擔侵犯專利權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二是責令侵權人賠償專利權人受到的損失。前者旨在杜絕今後可能發生的侵權行為;後者旨在清算過去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的後果。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是目前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中適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民事責任,幾乎所有的原告請求中均有對停止侵權的要求。《民法通則》第118條規定: 公民、法人的著作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發明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受到剽竊、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具體來說,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依照我國《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修正)第43條規定,應當採取下列制止侵權行為的措施:
①侵權人製造專利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製造行為,銷毀製造侵權產品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②侵權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專利方法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使用行為,銷毀實施專利方法的專用設備、模具,並且不得銷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依照專利方法所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③侵權人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行為,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
④侵權人許諾銷售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許諾銷售行為,消除影響,並且不得進行任何實際銷售行為;
⑤侵權人進口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的,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進口行為;侵權產品已經入境的,不得銷售、使用該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侵權產品難以保存的,責令侵權人銷毀該產品;侵權產品尚未入境的,可以將處理決定通知有關海關;
⑥責令侵權的參展方採取從展會上撤出侵權展品、銷毀或者封存相應的宣傳材料、更換或者遮蓋相應的展板等撤展措施;
⑦停止侵權行為的其他必要措施。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電子商務平台上的專利侵權行為成立,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通知電子商務平台提供者及時對專利侵權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侵權產品相關網頁採取刪除、禁止或者斷開連結等措施。
2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認定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是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專利侵權給專利權人造成了損失,侵權確定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責令侵權人予以賠償。賠償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可根據《專利法》第65條的規定,即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具體來說,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範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由於近年來,專利權保護效果與專利權人的期待有差距,專利維權存在舉證難、成本高、賠償低等問題,跨區域侵權、網路侵權現象增多,濫用專利權現象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國家有關部門根據新形勢新要求,反覆研究、協調、修改,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草案提出,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1-5倍內確定賠償數額。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將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1萬元到100萬元,提高為10萬元到500萬元。
為完善舉證責任,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3賠償責任免除的情形
賠償責任免除的情形指的是“善意侵權”,它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的行為。這裡所稱的“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善意侵權,屬於專利侵權中的直接侵權行為,依照我國《專利法》第70條規定,若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這裡的“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契約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在善意侵權中,雖然免除賠償責任,但是依據《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規定,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的救濟方法以及侵犯專利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有《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及《專利行政執法辦法(2015修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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