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駁

封駁

封駁,讀音fēng bó,漢語詞語,意為封還皇帝失宜詔令,駁正臣下奏章違誤,漢代封還詔書之事多有,然無封駁之名,亦無專官執掌。出處是《元史 · 世祖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封駁
  • 拼音:fēng bó
  • 釋義:駁正臣下奏章違誤
  • 出處:《元史 · 世祖二》
簡介,出處,

簡介

白居易曾論及:“凡制敕有不便於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於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這是封駁最清晰的解釋。給事中,明清稱六科給事中就是專職封駁的。

出處

漢代封還詔書之事多有,然無封駁之名,亦無專官執掌。唐制規定,凡詔敕須經門下省,如認為有失宜的書可以封還,有錯誤者則由給事中駁正。五代時廢止。宋太宗淳化四年(993)恢復唐制。元朝也有同封駁類似的覆奏舉措。如忽必烈曾經對右丞相史天澤說:“朕或乘怒欲有所誅殺,卿等宜遲留一二日,覆奏行之。”(《元史 · 世祖二》)明代罷三省,設六科給事中,詔旨至六科給事中,有不便者,給事中可以駁正。清雍正(1723-1735)以後,六科給事中與御史職掌合而為一,舊制遂廢。《新唐書.蕭仿傳》:“大和中,擢進士第。除累給事中。宣宗力治,喜直言,嘗以李璲為嶺南節度使,遣優工趨出追之,未及璲所而還。後以封敕脫誤,法當罰,侍講學士孔德裕曰:‘給事中駁奏,為朝廷論得失,與有事奏事不類,不應罰。’詔可。”又《李藩傳》:再遷給事中。制有不便,就敕尾批卻之......裴垍憲宗,謂藩有宰相器,會鄭絪罷,因拜門下侍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又“河東節度使王鍔賂權近求兼宰相,密詔中書門下曰:‘鍔可兼宰相。’藩遽取筆滅‘宰相’字,署其左曰:‘不可’。還奏之。”清顧炎武《日知錄.封駁》:“漢哀帝欲封董賢,丞相王嘉封還詔書。胡三省曰:後世給、舍封駁本此。”清湯鵬《浮邱子.直解中》:“能納誨之謂直......能封駁誥敕之謂直。”參閱《宋史.職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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