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財政部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審計監督的通知

審計署、財政部關於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審計監督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審計監督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984年以來,審計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我國政府與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協定的規定,組織各級審計機關對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進行審計,每年審計縣以上項目執行單位6000多個,向國際金融組織提交審計公證報告300多份,在促進項目執行單位和主管部門依法辦事,積極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資,維護國家利益,改善投資環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從審計情況看,當前我國在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方面成效明顯。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地方、部門和項目執行單位重數量輕質量、重上項目忽視管理;在使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違反財經法規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協定,轉貸中擅自縮短貸款使用期限、層層增收貸款利息和管理費用、弄虛作假、虛報冒領及擠占挪用項目資金、倒賣項目物資、配套資金不落實到位、損失浪費以及投資效益低、還貸能力差和提供虛假會計報表等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從維護局部和短期利益出發,採取地方和部門保護,直接干預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有的甚至明確要求審計機關“內外有別”,對審計查出的問題進行變通處理,妨礙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的違反法規問題依法進行處理和糾正。
上述這些問題的存在,增加了外債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政府的國際形象,也將對我國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合理有效利用外資產生不利影響。為此,特提出如下加強審計監督的意見:
一、各級審計機關要加大審計監督力度。要依照《審計法》和貸款協定的規定,嚴肅查處貸款項目管理和執行中違反國家法規和貸款協定的問題,如實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並按規定如實向國際金融組織披露違反貸款協定的行為。要建立審計責任追究制度,對審計執法不嚴、查出問題隱瞞不報和不如實披露違反貸款協定行為的,要停止對該地區的審計授權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各項目執行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完整、真實、公正的會計資料及其他信息,作出承諾,切實承擔起會計責任和管理責任。要認真糾正審計查出的問題,嚴格執行審計決定。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貸款協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依法規
范會計秩序和管理行為,提高項目管理水平。
三、地方各級政府要支持審計機關依法獨立開展審計監督工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要督促有關部門、項目主管單位和項目執行單位認真糾正,落實審計決定。對執行不力、問題嚴重的,應取消其貸款項目。要支持和鼓勵審計機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如實向上級審計機關報告,向國際金
融組織披露。對干預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地方政府,上一級政府要予以制止,嚴重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政府應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的審計經費給予必要保證。
四、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支持和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項目執行單位的主管部門,要帶頭自覺接受審計監督,執行審計決定。財政等有關部門要建立和健全項目管理的規章制度,加強對項目單位的管理,並及時向審計機關通報有關情況。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和建議,國務院
有關部門要在國家法律賦予的職權範圍內,作出相應處理。
199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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