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審計局是審計署設定的派出審計機構,每個派出審計機構審計一個或幾個國務院部門、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 ...
審計署派出機構是指為了改進對地方審計工作的領導,從1986年起,國家審計署在重點地區重點企業試設派出機構。審計特派員由審計署任命局級幹部擔任。特派員根據審計署...
審計署關於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管理的規定為了建立、健全審計署駐國務院部門派出機構的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和...
派出機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其管轄的某一區域內設立的管理具體事務的代表機構。主要包括:(1)行政公署。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2)街道辦事處,市轄區,不...
派出審計機構是審計署及地方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的直接進行審計監督工作的執行機構。國家審計署已先後在上海、瀋陽、武漢、廣州、哈爾濱等地設立...
派出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派出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所進行的一種審計方式。《審計條例》規定:“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
審計署設定派出機構,對重點地區和部門實行審計監督。國家審計機關職責 編輯 1、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政府派出機構,指作為某一級人民政府職能工作部門的行政機關根據實際需要針對某項特定行政事務而設定的工作機構。派出機構的行政職能具有單一性且與設定其的行政機關...
審計署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畫單列城市的審計機關,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對本級人民...
審計體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審計體制是指審計監督機構的總體構成、隸屬關係、社會地位、機構沒置、上下級關係和各自相對的職權範圍;狹義審計體制是指國家審計組織...
內部審計機構是部門、單位專職經濟監督的部門,是部門、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的方針政策、...
國有企業審計處、社會保障審計處、外資運用審計處、經濟責任審計處(局)、境外審計處、督察處或審計督察處、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工作處、派出審計機構...
第三條 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依據《審計法》以及本規定確定的審計管轄和分工範圍,開展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第四條 審計機關的審計管轄範圍,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
第七條 審計署負責對審計系統審計信息工作進行指導。各級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確定負責審計信息工作的機構,加強審計信息工作的管理。...
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
審計署監察人事審計局,是審計署的派出機構。負責審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監察部、國家外國專家局及上述部門在京下屬單位預算...
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審計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單位駐地方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中國...
機構或派出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駐地方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中央所屬駐地方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
審計署派出機構有關審計項目需要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的,應當向該審計項目的主管業務司提出申請,由主管業務司牽頭組織聘請。第九條 聘請外部人員實行計畫管理。由主管...
機構或派出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駐地方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中央所屬駐地方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
機構或派出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駐地方分支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中央所屬駐地方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審計...
審計署駐深圳特派員辦事處為中央單位駐地方分支機構,主要負責審計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等中央單位駐地方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審查、就地審計為主要工作方式的各類常規審計、專項審計調查、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由多個審計機關、派出機構或業務部門參加的審計項目等...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審計管轄範圍內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