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組織體系(審計模式)

審計組織體系

審計模式一般指本詞條

審計組織體系亦稱“審計工作體系”、“審計工作體制 (或模式)”。由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三部分組成的審計網路。我國這種審計組織體系的特點是:(1) 以國家審計為主導,縱橫聯貫。縱向方面,中央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保持業務和部分行政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橫向方面,國家審計對同級組織或單位內部審計,保持業務的指導和接受指導關係; 對所在地區民間 (社會) 審計保持部分業務的委託和受託、監督和被監督關係。(2) 能全面適應各種所有制經濟的需要。對國營經濟主要由國家審計機關審計; 對各種經濟的內部審計由各自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內部審計人員進行; 對國營經濟以外的各種形式的經濟,尤其是中外合資、合作、國外獨資和橫向聯合經濟,則主要由民間審計接受委託承辦,諸如公證性的審計。(3) 各種審計機構充分發揮各自優勢、互相配合、各有側重。國家審計傾向於事後的財政、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視需要和條件進行經濟效益審計; 內部審計應側重於事前、事中和事後審計並重,尤其效益審計,並為外部審計提供協作、協調條件,至於民間審計可視條件和能力接受委託承辦各種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組織體系
  • 別名:審計組織形式或審計模式
  • 我國構成:政府審計、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
  • 性質:整體審計系統
體系構成,體系比較,體系特徵,

體系構成

世界各國的審計組織體系大體一致,由國家審計機關、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三部分組成。
一、國家審計機關
(一)國家審計機關的類型
國家審計機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力的機關,它具有憲法賦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目前,世界各國的審計機關按其隸屬關係的不同,宅要分為立法型、行政型、司法型和獨立型四種。
1.立法型
是指國家審計機關由議會(或國會)直接領導,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干預,依照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對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活動以及公共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對議會負責。由於受議會領導,其獨立性強,權威性大,但要真正發揮其作用往往有賴於國家健全的立法機構和立法程式。議會型在西方各國比較普遍,其代表國家有美國、加拿大等。
2.行政型
是指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政府行政部門並對政府負責。由於不能避開政府的控制和干預,並且對各級政府本身難以實施審查,因此,相對於議會型,其獨立性和權威性都較差。目前,採用這一模式的不多,主要存在於東歐一些國家。
3.司法型
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具有一定的司法權力和司法職能。採用者多為西歐大陸及南美一些國家,如法國的審計法庭。
4.獨立型
是指國家審計機關既不隸屬於議會,也不向政府或司法機關負責。其特點是:國家審計機關自成體系,地位獨立。這種類型的代表性國家是日本。
(二)我國的國家審計機關
我國的國家審計機關屬於行政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的審計署是我國最高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國家審計工作。按照憲法的規定,我國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局,接受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國家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重點地區、部門設立派出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1.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是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國家金融機關、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國有資產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經濟效益狀況進行監督。根據《審計法》,國家審計機關的職責是對以下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1)本級政府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2)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和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3)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
(4)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5)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6)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2.國家審計機關的許可權
《審計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賦予審計機關如下的許可權:
(1)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規定報送預算或財務收支計畫、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報告,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
(2)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和阻撓。
(3)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
(4)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財產。
(5)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
(6)認為被審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有權建議主管部門糾正。
(7)有權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國家審計機關在通報或公布審計結果時,應該注意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二、內部審計機構
(一)內部審計機構設定的方式
1.由董事會領導
這是內部審計機構設定的主要方式,具有較強的獨立性,能夠不受企業行政管理當局的影響而獨立地開展工作。在這種設定方式下,內部審計為管理服務的作用將有所削弱,因為內部審計的結果不能直接向企業管理當局報告,導致在採取必要的措施方面比較遲緩。
2.由企業最高行政管理人員領導
在這種設定方式下,由於內部審計機構是企業管理層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其工作有時會受到企業管理層的影響和制約,審計的獨立性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但這種設定方式有利於企業高級管理層根據內部審計的結果及時採取措施,從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和改善經營管理的角度考慮,較第一種設定方式更為有利。
3.由企業最高財務主管領導
由於企業最高財務主管是直接負責企業財務工作的管理人員,內部審計機構接受他的領導,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不利於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因而較少採用這一設定方式。
(二)我國內部審計機構
我國內部審計機構以接受部門或單位行政領導人的領導,向他們報告為主要的方式。內部審計機構在組織內部的地位和層次上,各單位或部門又有所不同,有的接受廠長,經理直接領導,有的接受副廠長、副經理領導,還有的接受總會計師領導等。另外,在審計業務方面,我國內部審計機構要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這是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一個顯著特徵。
1.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我國《審計法》規定,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以及本單位的下屬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1)財務計畫或者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契約及其經濟效益。
(3)國家和單位資產的管理情況。
(4)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5)承包、租賃經營的有關事項。
(6)本單位領導交辦的和審計機關委託的其他審計事項。
2.內部審計機構的許可權
為了保證內部審計機構能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我國內部審計機構具有下列許可權:
(1)檢查憑證、賬表、決算、資金和財產,查閱有關的檔案和資料。
(2)參加有關的會議。
(3)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調查並索取證明材料。
(4)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經單位領導人批准,可以採取封存賬冊和資財等臨時措施,並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建議。
(5)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6)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7)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向對其進行指導的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機關反映。
三、民間審計組織
(一)西方的民間審計組織
西方的民間審計組織為註冊會計師事務所,或稱為會計公司。國外民間審計的發展與現代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發展密切相關。在西方國家,數以千萬計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私營的,審計業務都要委託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因而民間審計組織在西方處於相當重要的地位。
西方的會計師事務所均為私營公司,一般採用合夥方式組建。會計師事務所內部一般設定有審計服務部、稅務服務部、諮詢服務部、職業發展部等職能部門,負責有關業務或事務。會計師事務所人員的構成包括:合伙人、經理、督導(協理)、高級審計人員、助理人員、專家等。
(二)我國的民間審計組織
1.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與審批
根據《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我國只準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不準個人獨資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和創辦股份公司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
2.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是在財政部領導下,經政府批准成立的註冊會計師的職業組織,成立於1988年:一方面,它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進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它又是聯繫政府機關和註冊會計師的橋樑和紐帶、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外作為一個獨立的社會團體,發展與外國和國際會計職業組織之間的相互交往,為我國註冊會計師步入國際舞台發揮作用;對內協助財政機關擬定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制度和註冊會計師專業標準、組織註冊會計師業務培訓和資格考試等方面的工作。
3.民間審計人員
民間審計人員主要由註冊會計師組成。我國於1991年建立了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並從1N4年起,通過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才是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前提-註冊會計師資格考試的科目共五科:會計、審計、財務成本管理、經濟法和稅法。每年進行一次考試:根據《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審計業務工作兩年以上,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
4.我國民間審計的業務範圍
(1)審查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會計工作是經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強化會計監督,是國家加強和改善巨觀調控,維護經濟秩序,創造良好經濟環境的重要前提,也是企業管理當局不可推卸的責任。維護會計工作秩序,強化會計監督,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包括國家監督、社會監督和單位內部審計監督在內的會計監督體系。國家對企業加強社會會計監督,也就是依法實行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它是國家有效制止和防範利用會計報表弄虛作假,提高會計報表質量的重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信息質量非常重要,它直接影響著國家巨觀經濟決策的正確性和資源配置的有效性,註冊會計師審計是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重要一環。
目前,國家對上市公司監管所依據的信息,主要來自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和註冊會計師對此出具的審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在某種程度上已成為上市公司監管的第一道防線,在證券市場上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註冊會計師審計上市公司,旨在對上市公司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如果註冊會計師出具了帶說明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和有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表明會計報表的合法性或公允性或會計處理方法的一貫性存在程度不同的問題,或需要在某一方面予以強凋。上市公司為了避免註冊會計師出具這種類型的審計報告,無淪是否情願,都得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在某種意義上說,註冊會計師通過對上市公司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實施了對上市公司的監管,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因此,註冊會計師作為獨立審計人,是聯繫資本市場和廣大投資者必不可少的紐帶,對投資者承擔著重大責任。
不僅上市公司需要註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及其他企業也需要註冊會計師審計。根據國務院檔案,到20m年,依法應當實行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的所有企業,必須實行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制度。1998年10月,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的要求,進一步轉變財政職能,發揮註冊會計師在企業財務會計監督中的作用,發布了《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註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從1998年起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除個別特殊行業(企業)外,不再實行財政審批制度,其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在規定時間內委託註冊會計師實施審計。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發展,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業,逐步將一些管理職能移交給社會中介機構。而且,隨著會計報表使用者日漸增多,他們需要通過分析財務會計報告據以做出經濟決策,因此,最為關心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註冊會計師的職能之一就是通過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為社會提供鑑證服務。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根據《公司法》、《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及其他企業在設立審批時,必經提交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報告。而註冊會計師驗證企業資本業務,是適應我國對外開放需要而產生的,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我國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防止外商虛假出資,騙取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權利,《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和變更註冊資本時需提交驗資報告,以證明外商出資已實際到位。此外,國內公司及其他企業設立時,也需註冊會計師進行資本驗證。股東及其他投資者全部繳付出資後,必須經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公司及其他企業申請變更註冊資本時,也要提交驗資報告。因此,驗資業務成為註冊會計師業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驗資時,註冊會計師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1號——驗資》的要求,對被審驗單位設立時的實收資本及其相關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審驗過程中,註冊會計師既要查看錶明相關的實物及各項出資已經到位的原始憑證,還要對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本(股本)及相關資產、負債的會計記錄進行審核,發現誤差,應提請被審驗單位調整。在取得充分、適當的驗資證據,分析、評價驗資結論後,註冊會計師應編制和出具驗資報告,表明驗資意見。同審計報告一樣,驗資報告具有法定證明效力,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出具的驗資報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有關門的報告。企業在合併、分立或終止清算時,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分別編制合併、分立會計報表以及清算會計報表.為了幫助會計報表使用人確立對這些報表的信賴程度,企業需要委託註冊會計師對其編報的報表進行審計。在對這些會計報表的審計過程中,註冊會計師同樣應當審查形成會計報表各項目數據的所有會計資料及其反映的經濟業務,並關注企業合併、分立及清算過程中出現的特定事項,在取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後,覆核各項審計結論,編制和出具審計報告,表示審計意見。辦理企業合併、分立和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後出具的相應的審計報告,同樣具有法定證明效力,承辦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辦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出具相應的審計報告。在實際工作中,註冊會計師還可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委託,承辦特殊目的的業務審計:a.按照特殊編制基礎編制的會計報表;b.會計報表的組成部分,包括會計報表特定項目、特定賬戶或特定賬戶的特定內容;c.法規、契約所涉及的財務會計規定的遵循情況;d.簡要會計報表。這些業務的辦理,需要註冊會計師具備和運用相關的專門知識,注意處理問題的特殊性。對於執行特殊目的的審計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也具有法定證明效力,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事務所對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辦理以上審計業務外,還辦理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業務。這是所有具備條件的中介機構,甚至個人都能夠從事的非法定業務。①設計財務會計制度,培訓會計人員;②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和其他經濟管理諮詢;③代理記賬;④代理納稅申報;⑤代辦申請註冊登記,協助擬定契約、協定,章程及其他經濟檔案;⑥資產評估;⑦參與進行可行性研究;⑧其他會計諮詢和會計服務業務。

體系比較

審計組織體系解決了誰來審計的主體問題,它包括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三個部分。下面,分別針對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和內部審計,選擇有代表性的一些國家,與我國的審計組織體系進行比較研究。整個比較是建立在組織意義基礎之上的。
(一)國家審計的組織比較
國家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美國國家審計的先進性被舉世公認,因此,下面將中美國家審計進行組織機構、人員以及職權等方面的比較研究。
1.美國國家審計的組織基礎
美國是一個多元政治的聯邦制國家,實行“三權分立”的統治形式,全部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三部分,分別由議會、政府和法院行使,相互約束,以達到“權力制衡”。美國的最高國家審計機關是美國會計總署,它是不屬於任何黨派的中立組織,隸屬於議會,向議會報告審計結果。會計總署由總監察和副監察領導,正副監察由議會確定人選,由總統提名,任期15年,在其任職期間不得隨意撤換。美國地方審計機關與聯邦會計總署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甚至各州的體制各不相同。一種是隸屬於地方議會,另一種是與地方議會、政府平行。
美國會計總署機構龐大,人員眾多,主要是審計師和會計師,另外還包括經濟、管理、工程、數學、統計和電子計算機方面的專家。美國審計機關人員結構複雜,體現了多樣性審計對象對廣博知識的要求,為進一步拓寬審計範圍打下了堅實基礎。美國會計總署的工作人員是通過嚴格的考核錄用的,由於審計人員審查政府財政支出肩負重大責任,他們使用較先進的審計方法,在審計界中享有較高聲譽。
美國會計總署是依據《預算與會計法》設立的。一開始是協助議會促進預算和會計管理,後來為強化對政府財政行為的經濟監督,致使會計總署的職能由以會計為主轉變為以審計為主。會計總署負有會計和審計雙重職能,一方面要為聯邦政府制定會計制度,另一方面,還擁有審計的職責和許可權,並且可以制定審計標準。
美國的會計總署的職權範圍廣泛,除中央情報局和總統辦公室等特殊機構外,聯邦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公共開支有關的所有事項,都列入審計範圍。由於政府部門的支出都有相應的立法標準,因此,審計工作特別注重所有支出的合法性。會計總署制定的《政府的機構、計畫項目、活動和職責的審計標準》,增加了國家審計的工作內容,在原來的財務審計基礎上擴大了經濟、效率和效果審計。會計總署的職權僅限於檢查、評價和向議會報告,沒有行政處罰權。
2.中國國家審計的組織基礎
我國最高審計機關是審計署,隸屬於國務院,在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署的最高負責人是審計長,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任命。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設立了審計機關,受當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負責本級審計機關審計範圍的事項。設審計局長一名,按幹部管理許可權規定任免,但需在任免前徵得上一級審計機關的同意。
我國各級審計機關成立以後,非常重視審計人員的培養,審計署及省級審計機關設立了審計幹部培訓中心,許多高等院校設立了審計專業,使我國初步具有了一批政治素質較高,作風比較廉潔,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國家審計人員及其後備力量。
1994年8月31日我國發布了《審計法》,關於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內容和職權範圍,在《審計法》中作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1)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2)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3)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4)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5)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6)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8)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9)對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10)對依法獨立進行民間審計的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除了具有監督檢查權外,還具有一定的行政處理權:通報批評、警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處理;責令限期繳納應上繳的收人,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制止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作出停止財政撥款的決定等等。行政處理權的擁有,使審計的權威性得到較大的提高。
3.中美國家審計比較
我國與美國的國家審計,在審計範圍、審計客體、審計程式和審計內容方面相對比較接近,但下述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1)體制。美國國家審計機關的領導體制是“立法型”,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領導體制是“行政型”。美國會計總署與地方審計機關不存在隸屬關係,而我國則相反。這種差異來源於國體的不同。
(2)職權。美國國家審計機關只有調查、檢查、通告和建議權,沒有行政處分權,這源於審計機關不是行政機構,但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則不同,具有一定行政處分權。美國會計總署兼有制定會計法規的職權,我國審計署沒有會計立法權。
(3)人員。美國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複雜,有為數不少的工程、法律、統計、電子計算機等方面的專家,我國審計機關人員構成比較單一,主要是財政財務審計人員。
(二)民間審計的組織比較
民間審計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誕生在英國,發展於美國,被許多國家採用。下面,選擇英國與我國的民間審計進行比較研究,分別從民間審計職業及團體、審計人員方面述評。
1.英國民間審計的組織基礎
英國的註冊會計師,主要工作是審計,此外還兼有會計、稅務和管理諮詢服務。在審計業務方面,偏重財務審計。英國民間審計分為法定審計和私人審計。
目前,英國的會計師協會有以下四種:蘇格蘭和威爾斯特許會計師協會、蘇格蘭特許會計師協會、愛爾蘭會計師協會和註冊會計師特許協會,協會不承擔具體的審計業務,主要負責註冊會計師的培訓、考試、頒發許可證、制定審計職業標準等工作。英國的民間審計職業實行行業自律的管理,政府對職業團體不予干涉。
英國現行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每年都要任命若干名註冊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審計。註冊會計師與委託人在簽定的審計約定書中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會計師的主要任務是在股東大會上提交對委託人公司財務報表審計的意見。接受委託的註冊會計師可以按約定範圍,檢查公司的賬冊、憑證和報表,查點庫存物資及其他財物,並有權出席公司的任何大會,註冊會計師應對股東所關注的所有財務事項的可靠性進行說明。在英國,註冊會計師職業優厚的待遇吸引了大量有識之士,但獲得執業資格的證書,往往必須參加全國性考試,並在此後經歷一定的訓練,在考核後方可獨立執業。英國的民間審計組織是個人開業的或合夥經營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客戶一般承擔無限責任,最近幾年,因訴訟的糾纏,無限責任開始逐步向有限責任轉化。
2.中國民間審計的組織基礎
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獨立承辦註冊會計師業務的組織,實行自收自支,獨立核算,依法納稅。組建會計師事務所,在按規定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並領取執照後,方可營業。財政部和省級財政廳對會計師事務所負責指導和監督。
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註冊會計師依法承辦業務進行管理,註冊會計師承辦業務應由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按照《註冊會計師法>)規定,可承辦的業務包括:
(1)審計業務。主要包括審查單位會計報表,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中的審計事宜,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2)管理諮詢及會計服務。主要包括設計財務會計制度,擔任會計顧問,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和經濟管理諮詢;代理納稅申報;代理記賬;代辦申請註冊登記,協助擬定契約、章程和其他經濟檔案;培訓財務會計人員;資產評估;參與可行性研究;及其他諮詢與會計業務。
我國的民間審計組織中,除會計師事務所外,還包括國家審計機關指導與監督的審計事務所。審計事務所主要包括:財務收支的審計查證;經濟案件的鑑定;註冊資金的驗證和年檢;建立賬簿、設計財務會計制度以及提供會計、財務、稅務和經濟管理諮詢服務。
中國會計師協會作為我國全國性的民間審計職業團體,成立於1988年11月。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受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指導。1996年6月初,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註冊審計師協會正式聯合,組成了新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實現了民間審計全行業的聯合。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設理事會,理事由各地區選出。註冊會計師協會的會員一般是註冊會計師,也有一部分會計界的專家、教授作為會員或特邀會員。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主要任務是業務培訓,執業準則與規則制定,資格考試管理,經驗交流和加強註冊會計師的行業管理。
根據我國《註冊會計師法》的規定,註冊會計師資格通過全國統一考試認定,由財政部制定辦法,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組織實施。具有高等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的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註冊會計師的考試,在財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國考試委員會統一領導、組織和監督下進行,由省級財政廳(局)批准組成的考試委員會負責具體實施。考試科目為會計、審計、財務管理、稅法和經濟法。對於參加考試者,考試結果經全國考試委員會審核同意後,由省級考試委員會對合格者發給全科或單科合格證書。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並從事業務兩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申請註冊。準予註冊的申請人,由註冊會計師協會發給國務院有關部門統一制定的註冊會計師證書。註冊會計師在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後才能執業,通過事務所統一接受委託並從事審計業務。由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在本人署名並加蓋會計師事務所公章後方為有效。
3.中英民間審計比較
通過以上中英兩國民間審計組織基礎的簡括的對比敘述,可以看出,以審計主體為核心的民間審計在兩國之間有許多共同之處,如,執業者的統一考試,嚴格的執業資格認定辦法:設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建立了行業性管理組織如註冊會計師協會等。但是,兩國民間審計在組織基礎方面仍有以下顯著差異:
(1)英國民間審計職業實行行業自律,政府干預很少,中國民間審計行業雖然不斷強化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行業管理功能,但財政與審計機關的行政管理手段仍發揮著重要作用。
(2)英國民間審計職業發展一開始處於放任的狀態,白髮性地建立了四個並列的註冊會計師協會;目前尚未達到全行業的統一管理,但中國在1996年6月初,已實現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與中國註冊審計師協會的全行業聯合,使民間審計的行業管理組織實現一元化。
(3)英國的民間審計組織——會計師事務所或會計公司,大多數是合夥制形式,也有個別獨資和股份制形式,對客戶承擔無限責任(儘管因審計風險增加、訴訟賠償上升使相當多的民間審計組織改為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但主流仍是無限責任);但我國民間審計組織在1997年底時,絕大多數是國有制事務所,對客戶承擔有限責任。
(4)英國的民間審計組織具有獨立的法人身份,不存在“掛靠”某個政府機構或企業事業單位的情況,但我國的民間審計組織一開始實行“清一色”的“掛靠制”(儘管目前已要求全部脫鉤),但能否達到徹底脫鉤尚難預料,使審計的獨立性受到影響。
(三)內部審計的組織比較
西方國家的企業內部審計領導體制一般有三種形式:第一種是由本單位董事會或其下屬的審計委員會直接領導,第二種是由本單位最高管理者(總經理或總裁)領導;第三種是由本單位主計長領導實踐表明,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越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越強,權威性越大,越能有效地行使審計監督權。
以下選擇美國與我國的內部審計,從內部審計組織及其獨立性、工作內容及職能等方面進行比較。
1.美國內部審計的組織基礎
1941年,維克多·布瑞克出版了第一部內部審計專著——《內部審計——程式的性質、職能和方法》,宣告了內部審計學的誕生。同時,在約翰·舍斯頓的倡導下,成立了美國“內部審計師協會”,較快地促使內部審計技術在全國範圍的傳播。該協會的宗旨是推動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教育的開展,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發展內部審計專門職業。50年代以後,美國內部審計師協會逐步發展成為一個國際性的學術團體。目前,該協會已擁有100多個成員國,我國於1987年加入了該協會,並成為國家會員之一。
美國1982年出版的由維克多·布瑞克和郝伯特·維特合著的《現代內部審計》一書,匯集了內部審計理論與實務的最新成果。書中指出:美國內部審計最典型的組織機構,是從財務和會計的職能中徹底獨立出來的,內部審計主任已經擁有同財務經理、主計長一樣的地位,內部審計應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直接領導並向其報告工作,但同時內部審計主任也有權向總經理和董事會報告工作。除了內部審計至少由副總經理負責這一典型體制以外,歸由總經理領導或者由董事會的審計委員領導者也為數不少。這說明,美國的內部審計負責人的組織地位是比較高的。隨著內部審計職能的擴大以及管理部門對內部審計需求的強化,內部審計的組織地位仍有不斷提高的趨勢。
美國的內部審計工作包括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兩部分。財務審計是以財務控制制度為基礎的審計。它的主要內容是確定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證準確記錄所有交易事項(或會計事項)和財產保管上的責任,確定財務內部控制制度能否保證依據會計資料和數據編制的報表真實可靠。美國的內部財務審計側重於對財務及有關報告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分析和評價,主要目的是服務於本單位的管理人員,幫助他們獲取可靠的信息,以備作出決策。同時,財務審計能夠保證比較完整、準確地記錄企業的業務事項和資產變化,保證財務報表的可靠性,大量減少外部審計的工作量,從而減少外聘註冊會計師的審計費用。美國的管理審計是全面對業務經營實施分析和評價,以便向管理當局報告審計對象是否符合本單位的經營目標、方針、政策和經濟指標,考核資源的利用效果,分析現行的業務經營程式,指出在業務活動中的不足,以便改進本單位的管理。管理審計的核心,是評價單位的交易事項與預定的總目標以及分解後的各個具體目標的一致性。經營審計的範圍幾乎已擴展到單位內的所有業務機能,以及各經營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審計的職能是內部審計潛在的固有的機能。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發布的《內部審計實施標準》寫到:“內部審計是一個單位內部建立的一種獨立的評價職能。”由此可見,內部審計為本單位服務,大多數國家的內部審計界人士認為內部審計的基本職能是評價和控制。
2.中國內部審計的組織基礎
1985年8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審計工作的暫行規定》指出:“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大中型企事業組織,應當建立內部審計監督制度”。同年12月審計署頒布的《關於內部審計的若干規定》,比較詳細地規定了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任務、職權、工作程式及其他有關事項。此時,內部審計已在全國各主要行政機關、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全面展開,成為我國審計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1994年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審計法》第二十九條,也對內部審計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國內部審計工作深入進行的同時,理論研究也走上了新的台階。1987年4月,在審計署及有關方面的支持下,成立了“中國內部審計學會”,有力地推動了內部審計的學術研究活動;不久,該學會加入了“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成為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的“國家分會”的會員之一。
根據《審計法》規定,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由本單位、本部門主要負責人領導,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政府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在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對本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效益進行審計監督。部門內部串計機構應接受同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並向本部門和國家審計機關報告工作。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機構,是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進行監督,應接受同一級國家審計機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並向本單位和同級國家審計機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報告工作。
根據《審計法》的規定,我國內部審計在業務上和組織上都具有獨立性。業務上的獨立性表現在內部審計檢查過程和審計評價方面,組織上的獨立性表現在內部審計機構單獨設定方面。
根據審計署1995年第1號令鎂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的監督內容主要包括:
(1)財務計畫或單位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2)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3)經濟效益;
(4)內部控制制度;
(5)經濟責任;
(6)建設項目預(概)算、決算;
(7)國家財經法規和部門、單位規章制度的執行;
(8)其他審計事項。
同時,該規定在第十一條規定了八項內部審計機構的許可權,賦予調查、檢查、建議和報告等權利。
3.中美內部審計比較
我國內部審計與美國內部審計相比,工作基礎還十分薄弱,在審計內容、對象以及程式等方面比較類似,但從組織基礎角度看,主要存在以下差異:
(1)美國內部審計機構一般具有較高的組織地位,利於有效發揮控制作用;我國不少企業,因對內部審計認識不足,內部審計機構的組織地位偏低,使內部審計的作用被不同程度削弱。
(2)美國內部審計機構與國家審計機關不存在“領導”關係,即使是在公共機構內部,國家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與“指導。,也只是作為業務上的平等關係,但我國則不同,從過去規定“領導”關係,到現在的“監督”與“指導”,都包含著較大的行政強制性。
(3)美國內部審計機構作為部門、單位的參謀性機構,主要是為管理當局提供評價建議,但我國的不少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審計署發布的行政法規{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行使一定行政職權,實際上充當執法監督的工具。
(4)美國內部審計人員通過統一考試,可獲得註冊內部審計師的專業稱號,但我國的內部審計人員,是與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一起參加審計技術資格考試,還沒有專門的內部審計師稱號。

體系特徵

我國的審計組織體系主要有以下特徵:
1.國家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型體制
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是國家審計制度的重要內容,是指審計機關在國家組織結構中的地位,受哪一級國家機構領導,以及上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關係等。審計機關領導體制的確立,必須與本國國情相適宜,有利於提高審計機關的獨守性和樹立審計機關的權威性,充分發揮國家審計在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根據《憲法》、《審計法》規定,我國設立中央審計機關和地方審計機關。國務院設立中央審計機關,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開展審計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地方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由此可見,我國審計機關為政府內設機構之一,它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行政型體制:一是審計機關直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領導;二是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同時受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領導;三是地方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從世界範圍看,國家審計機關在整個國家機構中的隸屬關係和地位有很大差別,其領導體制主要有以下四種模式:一是立法型,立法型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國會或議會,依靠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對各級政府機關的財政收支和其他經濟活動,以及國有審計、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這種模式是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政治制度建立的,將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立法體系的一個監督機構。立法型審計機關地位高、獨立性強,不受行政當局的控制和干預,有利於對政府行政部門實行有效監督。立法型模式在英、美等西歐、北美的已開發國家以及很多開發中國家都十分普遍,是目前世界審計制度的主流。二是司法型。司法型國家審計機關雖不隸屬於法務部門,但擁有一定的司法權,顯示了國家對法治的強化,是國家審計現代化進程中的第二條道路,其作用和影響也很大、司法型模式在法國、義大利,西班牙等西歐大陸和南美一些國家採用、三是行政型。行政型國家審計機關隸屬於國家行政系列,它是國家行政機構中的一個職能部門,根據國家賦予的許可權,對政府所屬各級、各部門、各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計,保證政府財經政策、法令,計畫、預算的正常實施。行政型審計機關獨立地位低,具有濃厚的內部審計色彩,審計監督作用不能得以充分地發揮-這種模式主要以前蘇聯和一些東歐國家為代表,在前蘇聯解體和東歐國家政治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後,這些國家已經向立法型模式轉變、現在,世界上只有瑞典,泰國、沙烏地阿拉伯等少數幾個國家採用行政型模式。四是獨立型。獨立型國家審計機關獨立於立法、司法、行政三權之外,只對法律負責,以德國、日本為典型代表,獨立型審計模式從形式上看是獨立於“三權”之外,但是在三權分離的政治體制中,絕對的獨立是不可能的,實際上它更偏重於服務立法部門。
我國國家審計實行“統一領導,分級審計”的行政型體制,既可以保證中央的統一領導,又可以充分發揮地方審計機關的積極性。但這種體制與立法型體制比較,獨立性較弱,而且很容易條條塊塊相互干擾,尤具是在中央和地方利益發生矛盾寸,地方審計機關就會陷入左右為難的困境,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也受到一定限制。這是我國審計機關體制上存在的重要弊端。因而,我國審計機關領導體制應由行政型向立法型轉變。
2.平行結構的內部審計機構仍然占據主導地位
審計署制定施行的《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對我國內部審計機構的設定、領導體制、內部審計的職責與許可權等作出明確規定,在領導體制上,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這一規定既有利於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又體現了與國際接軌的需要-在西方,內部審計領導體制主要有受董事會或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受本審計總裁或總經理領導、受審計主計長的領導、受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和主計長的雙重領導。其中,內部審計機構受董事會或其下設審計委員會的領導、受本審計總裁或總經理領導這兩種模式,是西方國家審計內部審計組織的主要形式。
從當前我國的內部審計機構設定情況看,不少單位仍習慣於將內部審計機構置於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之下,設定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的內部審計機構。這種模式下的內部審計機構,具獨立性相對較弱,對本單位或本級管理活動的監督難以開展,而是較多地對下屬機構或下一管理層次進行監督。因此,必須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按照《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要求,設定多種形式的內部審計機構。一是受本單位主要負責人領導。此種模式將內部審計置於總裁或總經理領導之下,有利於審計管理當局根據審計結果及時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加強內部控制建設、改善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但這種模式的內部審計獨立性較弱,而且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中的位置與其他職能部門平行,又直接影響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因此,審計主要負責人必須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確保內部審計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為此,可設總審計師,總審計師為單位副職,從而可提高內部審計機構的地位。二是受本單位權力機構領導。此種模式將內部審計置於董事會領導之下,在一定程度上確保了內部審計具有較大的獨立性,有利於內部審計作用的充分發揮。但審計董事會必須注意加強與審計管理當局的有效溝通,將審計信息及時反饋給審計管理層,以便於其改進工作,為此,可設審計委員會,改善單位權力機構與管理層在內部審計方面的溝通。
3. 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兩種形式並存的社會審計組織
目前,我國法律允許註冊會計師設立有限責任制和合夥制兩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制的社會審計組織是依照註冊會計師法的要求,由註冊會計師投資設立並承擔有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制的社會審計組織則是註冊會計師合夥設立並獨立承擔無限責任的會計師事務所。
縱觀註冊會計師行業在各國的發展,社會審計組織形式除合夥、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外,還有獨資、有限責任合夥制兩種類型。獨資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具有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個人獨立開設的,承擔無限責任。它的優點是對執業人員的需求不多,容易設立,執業靈活,能夠在代理記賬、代理納稅等方面很好地滿足中小審計對註冊會計師服務的需求,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實際發生風險的程度相對較低。缺點是無力承擔大型業務,缺乏發展後勁。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簡稱LLP),是為順應經濟發展對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要求興起的,它的最大特點在於既融人了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公司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優點,又擯棄了它們的不足。這種形式的會計師事務所與普通合夥的區別在於,無過失的合伙人對其他合伙人的過失或不當執業行為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與有限責仟公司制的區別在於,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全部財產不足以承擔的部分,由對債務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合伙人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20世紀90年代美國率先實行了有限責任合夥制,原“六大”國際會計公司在美國的執業機構已完成了向有限責任合夥制的轉型,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執業機構的轉型目前也在進行中。同時在它們的主導下,許多國家和地區的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也陸續開始轉型。近幾年來,進入我國境內的國際會計師事務所的英文名稱中,都可以看到“LLP”這個後綴。
我國《註冊會計師法》只準設立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和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不準設立個人獨資會計師事務所,也不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既不利於註冊會計師行業的發展,也不利於經濟發展對註冊會計師服務的要求。因而應借鑑國外經驗,拓寬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允許註冊會計師設立獨資、普通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另外,《註冊會計師法》允許設立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的做法,遭到社會各界的重大批評,它被認為是我國審計質量狀況不佳的一個重要因素,因而應當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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