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方式和方法

審計方式和方法是審計人進行審計活動所採取的方式和方法。審計的方式和方法靈活多樣,審計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和可能,選用較適當的方式和方法。審計的方式有報送審計、就地審計、巡迴審計、委託審計等。報送審計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構的要求,定期將會計憑證、帳冊、報表及有關資料送到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它適用於規模較小的單位以及業務活動少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

就地審計指審計機構派出審計組或人員到被審計單位對其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較深入、詳細的審計。巡迴審計,是審計機關對應審計單位、或上級審計機構對其所屬單位,按先後次序輪流進行的審計,它是審計制度化的有效形式。國外一些大型企業對其所屬分支機構一般也實行巡迴審計。委託審計指審計機構委託其下屬機構或社會審計、會計組織進行的審計。審計方法按審查順序分為順查法和逆查法,按審查的範圍分為詳查法和抽查法,按審計中運用的技術分為覆核法、核對法、審閱法、盤點法、調查法和分析法。在審計過程中往往綜合運用這幾種審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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