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攝影家協會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成立於1981年8月,是由寧波市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攝影愛好者自願結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聯繫民眾和攝影家的橋樑,是寧波市文聯的團體會員。協會接受寧波市文聯的業務指導和寧波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攝影家協會
  • 成立時間:1981年8月
  • 所屬地區:寧波市
  • 組織成員:寧波市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攝影愛好者
  • 所屬團體:寧波市文聯
  • 性質:人民團體
團隊會員,組織章程,

團隊會員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有10個各縣(市)區分會,寧波保稅區分會等團體分會27個,有中國攝影家協會會員197名,浙江省攝影家協會會員553名,市級會員1183名,他們是寧波攝影界的中堅力量,正在和成千上萬攝影愛好者一起為打造寧波的攝影名城並走向世界而奮發努力著。
名譽主席:沈一鳴、俞丹樺
主席:戚顥
副主席:李浙東、葉煒、王勇、王劍峰、潘前波
秘書長:許黎平
副秘書長:顧志康、邱文雄、嚴龍、徐建東、李伊君、王鵬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是寧波市區域範圍內攝影家自願結合的民眾性專業社會團體。
第二條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是寧波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藝術方針,為發展和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攝影文化,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不斷努力。
第四條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接受寧波市文聯的業務指導和寧波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的住所在寧波市柳汀街150號。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寧波市攝影家協會的基本任務是對會員開展聯絡、協調、服務工作,發揮組織、引導、服務和維權作用,團結本市攝影家、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積極從事攝影藝術創作,攝影理論研究,提高會員的文化和藝術素質,多出作品,出理論,出人才,積極支持民眾攝影創作,提倡攝影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和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自由競爭,發現、培養攝影人才,壯大攝影隊伍,繁榮攝影藝術。
1、努力學習深入生活,積極組織攝影藝術創作活動,開展攝影理論研究和作品評論工作。
2、舉辦各種攝影藝術講座和攝影培訓活動。
3、舉辦各類攝影比賽、展覽,增強競爭意識,獎勵優秀創作成果,獎勵優秀攝影人才。
4、積極開展國內外攝影團體組織的攝影交流活動,加強與寧波市建立友好關係的中外攝影組織、攝影家之間的友好聯繫和交往。
5、加強與社會各界聯絡協作,發揮攝影藝術特長參與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協會的會員種類是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從事攝影創作、理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彩擴、暗房製作、攝影器材研究和攝影組織領導等,在攝影事業上有一定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兩名會員介紹,填寫會員登記表,交本人創作的四幅作品或足以證明符合入會條件的有關材料。
2、經執委會討論通過,即為本會會員,發給會員證。
3、寧波籍、港、澳、台及海外攝影家,可選送代表作品四幅,經執委會討論通過,接納為本會會員。
4、團體會員:企事業單位攝影組織作為團體會員參加寧波市攝影家協會的,由團體申請經過協會主席團討論通過,接納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l、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執行委員會。執委會由正副主席和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執行委員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執委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榮譽稱號,凡對我市攝影事業作出卓越貢獻, 具有較高聲望的本會會員可分別授予“名譽理事”、“名譽主席’,或聘為本會“顧問”。名譽理事、名譽主席由執行委員會提名,理事會授予,顧問由主席提名,執委會討論通過.他們分別列席本會理事會,對協會工作起諮詢、參謀作用。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l、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主席或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l、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執委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執委會的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的負責人,交執委會決定,交理事會決定。
4、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l、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聘用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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