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方案

寧波市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方案

2007年,我市順利通過國家智慧財產權試點城市驗收,並被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創建城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方案
  • 地區:寧波市
  • 類型:工作方案
  • 國家:中國
內容,時間,

內容

關於印發《寧波市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發[2008]71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寧波市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波市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方案
為推動我市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創建工作,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知發管字[2004]126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甬黨[2006]6號)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省委“創業富民、創新強省”戰略和市委、市政府“推進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城市”的決定精神,緊緊圍繞提高寧波城市綜合競爭力和建設創新型城市的現實需要,以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為突破口,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為導向,全力推進寧波智慧財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工作,有效提高企事業單位掌握、運用智慧財產權的綜合能力,全面提升全社會的智慧財產權意識、法治意識和誠信水平,促進寧波科技、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確立智慧財產權戰略在建設創新型城市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切實加強對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巨觀指導和政策引導,構建完善、高效的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和協調機制;積極引導、鼓勵、支持企事業單位開展技術創新和發明創造,進一步促進自主智慧財產權數量和質量不斷提高;圍繞創新體系建設,著力培育有利於區域經濟長遠發展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加快智慧財產權的產業化進程;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制化、規範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執法協作機制,增強運用智慧財產權制度和自我保護能力,爭取早日建成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
(二)具體目標
  1. 全市專利年申請量年均增長18%以上,其中發明專利申請量占全部申請量10%以上,每10萬人口年度發明專利申請量高於全省平均水平。年專利授權量保持全國副省級城市前列,寧波企業獲得國外專利授權量穩步增長。全市商標註冊量穩定增長,著名商標數量明顯增多,馳名商標有新的突破。以計算機軟體為主的各類作品著作權登記數量和註冊登記的地理標誌穩定增長。若干優勢產品專用生產技術融入國際、國家和行業標準。
2.加大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力度,鼓勵和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的內部管理制度,新培育至少80家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
3.進一步加強市級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縣(市)、區級智慧財產權管理機構。
4.增強智慧財產權維權保護能力,提高執法保護水平和效率,不斷完善司法和行政兩條途徑並行運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全市專利行政執法案件年結案率超過95%以上。
5.加大宣傳培訓的力度,形成全社會尊重智慧財產權的良好氛圍。各級各類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不低於1萬人次/年。
6.加強智慧財產權專業代理、法律訴訟、研究諮詢、評估交易等中介服務機構的建設。
7.支持建設3-5個智慧財產權公共信息服務平台,提高企業對智慧財產權信息的有效利用,完善智慧財產權轉化及交易機制。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管理體系
1.完善政府智慧財產權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全市智慧財產權工作的統籌協調,逐步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與經濟、貿易、司法等部門協同配合、橫向聯動的工作機制。
2.建立、健全各級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機構。重點推進縣(市)、區級智慧財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專職人員和工作經費。
3.建立重大經濟活動的智慧財產權審議制度。加強重大項目所涉及技術的智慧財產權狀況分析,為重大項目的選擇、確定提供可靠的決策依據,確保重大項目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不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4.積極支持寧波國家高新區申報國家智慧財產權示點園區。強化寧波國家高新區的智慧財產權管理,發揮區內高技術企業的優勢,提高園區的智慧財產權產出能力。
(二)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
1.培育和發展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智慧財產權相關部門和社會服務組織管理部門要加強協調,引導、鼓勵和支持組建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組織,重點培育專業化、規模化和多功能的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機構,並不斷強化其服務功能。
2.加強智慧財產權信息服務。鼓勵企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建立智慧財產權專業資料庫,開展對智慧財產權信息的採集、加工和運用。政府相關部門要針對我市支柱行業、重點領域,支持建立共享的智慧財產權信息資料庫,為企事業單位制定和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為企業研發、決策和科技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提供支撐。
3. 完善智慧財產權市場轉化交易機制。發揮發明協會、企業家協會等協會組織及國家專利技術展示交易(寧波)中心的橋樑作用,建立多種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市場轉化機制,提高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率。
4.建立智慧財產權維權援助中心。援助權益受侵害的智慧財產權權利人,建設服務型政府,完善公共服務體系,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
(三)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
1.加強智慧財產權政策法制環境建設。完善《寧波市智慧財產權保護狀況》年度定期發布制度,積極研究和制定在科技、經濟、貿易、教育等領域鼓勵發明創造、保護自主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性檔案。
2.加強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能力建設。積極受理專利糾紛,提高辦案的質量,查處假冒他人專利和冒充專利案,打擊侵犯商標、著作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開展多種形式的各部門聯合執法行動,加大跨地區執法協作,嚴格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
3.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機制。加大我市專利、商標、著作權、文化、質監等部門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協作力度,密切與法院、檢察院和海關的信息溝通,並逐步建立跨地區、跨行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協作機制。
4.加強重點領域和重要環節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圍繞我市重點產業,切實做好生產、科研、商品流通、技術貿易、作品創作和傳播等重要環節,以及大型展會、技術交易等重點領域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社會監督和執法工作。
5.探索行業協會開展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和維權,支持行業智慧財產權保護自律和維權性組織依法開展維權活動。
6.加強外經貿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尤其是加強重點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加強海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積極開展智慧財產權海關登記備案工作。
(四)進一步推進企業智慧財產權工作
1.培育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積極開展企業專利試點示範工作,加大培育國家、省、市專利(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企業的力度,不斷增強試點企業的普及效應和示範企業的輻射效應。鼓勵各示範、試點企業參與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的制訂。
2.促進專利技術產業化。優先支持發明專利產業化,以發明專利帶動產業發展。對具有自主專利權、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導向、具有良好的市場前景、能取得較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產品,安排資金給予重點支持。
3.推進企業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 通過企業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實施,全面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組織企事業單位決策層學習智慧財產權法,了解智慧財產權國際規則,提高貫徹實施智慧財產權戰略的意識和能力。
4.鼓勵中小企業申請發明專利。認真落實專利申請資助政策,發揮該政策的示範導向作用,引導廣大中小企業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運用,提高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擁有量。
5.完善涉外智慧財產權統籌協調工作機制,做好涉外企業智慧財產權狀況調查和分析,幫助企業應對國際智慧財產權糾紛。
(五)加強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
1.積極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輿論環境。開展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智慧財產權宣傳活動,將智慧財產權宣傳作為科普活動的重要內容。利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4?26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等重要日期大力宣傳智慧財產權。組織發明創新大賽、創業計畫大賽等活動,營造全社會尊重知識、尊重人才、鼓勵創新、積極創業的社會氛圍。
2.積極營造有利於智慧財產權人才培養的教育環境。各級科技、經濟、人事、教育等部門,要將智慧財產權教育培訓納入部門工作計畫,針對各級領導幹部、企業經營管理者和智慧財產權工作者開展智慧財產權專門培訓。推動智慧財產權進學校,在科技人員再教育、公務員培訓等方面增加智慧財產權內容。培養一支高層次的熟悉智慧財產權管理、執法、評估和許可貿易等知識的人才隊伍。
3.拓展對外合作交流,提升涉外智慧財產權工作水平。學習、掌握國際慣例和規則,拓寬涉外智慧財產權工作的視野。舉辦若干有特色的高層涉外論壇,通過多種渠道學習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和保護的國際經驗。
四、保障措施
(一)組織保障
1.成立由分管副市長擔任組長的寧波市創建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領導小組,市級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決定創建工作重大事項,部署、檢查、協調創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工作。
2.各縣(市)、區政府要將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創建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落實創建工作牽頭部門和工作人員,做到機構、人員、經費三落實。市級專利、商標、著作權管理部門要將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創建工作作為本部門中心任務,並牽頭負責本系統創建工作。
(二)政策法規保障
1.認真貫徹國家、省有關智慧財產權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並模範執行。
2.貫徹執行《寧波市專利管理條例》等規定及市政府關於開展創建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工作的方案、決議,研究制定與創建工作相配套的政策檔案,推進寧波市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和實施。
(三)經費保障
1.設立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專利資助、專利實施、專利保護、表彰獎勵、智慧財產權宣傳培訓、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等方面。
2.各縣(市、區)政府要設立相應的專利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本地區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轉化實施,提高區域創新能力。
(四)機制保障
1.將智慧財產權工作納入各縣(市、區)和市級相關部門年度工作考核目標。結合建設創新型城市的工作,將智慧財產權示範城市創建任務分解,定期考核,確保創建目標的實現。
2.建立創建工作動態報告制度。各縣(市、區)和市級相關部門要認真做好創建工作動態報告、半年小結和年終總結。市創建工作領導小組定期通報創建工作動態。

時間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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