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

人民政府辦公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組織建設的實施意見
  • 檔案類別:實施意見
  • 地點:寧波市
  • 發布年份:2012
實施文號,基本原則,職責和標準,工作職責,工作標準,工作要求,

實施文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意見》(浙政辦發〔2012〕151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決定》(甬政發〔2011〕100號)、《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甬政發〔2012〕65號)精神,進一步完善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工作機制,加強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站、政府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及村(居)志願消防隊等基層消防組織建設,夯實城鄉火災防控基礎,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現就進一步加強鄉鎮(街道)消防組織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基本原則

堅持政府主導、屬地管理
按照“五位一體”的基層消防組織體系要求,強化對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站、專職(志願)消防隊、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建設的統一領導,落實管理責任,加強督促指導,完善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機制,建立健全政府領導、部門協同、專業為主、社會參與的工作格局。
堅持合理布局、快速高效
推進以鄉鎮(街道)為行政區域的消防工作站、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建設,通過實行“站隊合一”、“防消聯勤”等模式,建立覆蓋全面的城鄉火災防控體系和滅火救援快速回響機制,確保一旦發生警情,第一時間到場有效處置。
堅持因地制宜、資源統籌
根據區域面積、人口、滅火救援出警量等實際情況,劃分政府專職消防隊建隊等級,並充分發揮政府專職消防、企業消防、志願消防、森林防火等力量,最佳化組隊模式,形成以公安消防隊為主力、專職消防隊為骨幹、志願消防隊為補充的滅火救援體系。

職責和標準

工作職責

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代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安全問題,督促各級各部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工作站主要負責對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管理、檢查、指導,建立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制度,定期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活動。專職(志願)消防隊主要承擔責任區域火災及災害事故預案制定、熟悉演練和到場處置等任務,協助做好防火巡查、消防宣傳、火災原因調查等工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和舉報投訴處理,制止、查處各類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並按照被委託許可權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消防工作站、專職(志願)消防隊、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業務指導,各司其責、相互協作,實現基層“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防火巡查、隱患督改、消防宣傳”五大職能的有效統一。

工作標準

1. 健全工作機構。建立健全由綜治、安監、商貿、公安派出所、供水、供電等部門組成的鄉鎮(街道)消防安全委員會。消防工作站和政府專職消防隊以各縣(市)區為單位明確歸口管理部門。政府專職消防隊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縣(市)區機構編制部門依法為其進行法人登記,並憑法人登記證到質監部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實行獨立核算。消防工作站配站長1名,其他工作人員不少於2名,政府專職消防隊配隊長、指導員各1名,隊員10至20名。滅火救援任務重的企事業單位、村(居)自行組建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
2. 統一人員配置。消防安全委員會主任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由綜治、安監、商貿、公安派出所、供水、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消防工作站站長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派人員擔任,政府專職消防隊隊長、指導員由鄉鎮(街道)事業單位人員擔任。消防工作站、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其他工作人員和消防隊員以契約制形式聘用,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根據實際需要配負責人及隊員。專職消防隊負責人的任免及消防隊員個人信息檔案,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
3. 明確分級建隊。公安消防站保護半徑內的現有政府專職消防隊,應予以保留,確需撤銷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上級政府批准同意。不在公安消防站保護半徑內的全國重點鎮、省級中心鎮、衛星鎮、歷史文化名鎮或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居住人口5萬人以上的鄉鎮(街道)應建立不低於二級標準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其他鄉鎮(街道)近兩年年平均滅火救援出警量50次以上的,建立不低於二級標準的政府專職消防隊,50次以下的建立三級標準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加強資源統籌,火情任務輕、地處偏遠的鄉鎮(街道),可聯合建立不低於二級標準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已有森林防火隊伍、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的鄉鎮(街道),可合併建立符合實際需要的消防隊伍。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按照本單位火災形勢建立一定規模的消防隊伍,配備合理的消防車輛、器材等裝備。各地專職消防隊建設任務及分級標準按照附表執行。
4. 規範業務培訓。積極推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專職消防隊隊長、指導員(副隊長、副指導員)由市級以上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培訓;專職消防隊隊員由縣級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培訓。專職消防隊隊長、指導員需參加培訓並取得滅火救援員初級以上崗位資格證書,其餘人員需參加相應職業(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志願消防隊員由當地專職消防隊負責培訓。
5. 嚴格管理制度。專職消防隊嚴格落實執勤、訓練、工作、生活制度,實行隊長負責制,執勤備戰人員實行24小時執勤制度。消防工作站、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實行8小時工作制,落實消防檢查、宣傳和格線化管理等制度。消防工作站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積極實行“站隊合一”、“防消聯勤”等工作模式。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船)按照特種車(船)上牌、管理,並按規定申領、使用《執勤車輛免費通行證》。專職(志願)消防隊的調度指揮納入119指揮體系同步建設,在執行滅火救援任務過程中,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調度和組織指揮。
6. 落實經費保障。基層消防組織人員、辦公經費及營房建設、消防裝備經費統一納入當地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並組織實施。消防工作站工作人員工資待遇參照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標準執行,政府專職消防隊隊員工資待遇參照契約制消防隊員標準執行。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建設經費由本單位落實。志願消防隊建設經費由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予以補助解決。

工作要求

強化組織領導,落實建設任務
各地要將基層消防組織建設作為平安地區創建、社會消防管理創新的重要內容加以推進。對於已經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但未達到建隊標準的,要升級完善;沒有建立的地區要加大推進力度,確保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政府專職消防隊新建、升級任務。市消防安全委員會及市級有關部門應適時組織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工作成效明顯的給予通報表彰,對工作開展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工作合力
各級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整合社會資源,發揮協同作用,形成基層消防組織建設合力。綜治部門要將基層消防組織建設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公安消防部門要發揮火災防控的主力軍作用,並加強對鄉鎮(街道)消防工作站、專職消防隊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的業務培訓和工作指導。積極培育企事業單位消防隊伍、村(居)志願消防隊等社會消防力量,不斷完善基層消防組織。
強化工作保障,提升防範水平
對在滅火救援行動中有突出貢獻或因工受傷、致殘(死亡)的集體及人員,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記功獎勵和各項傷殘撫恤待遇。對具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的人員,契約期滿且表現優秀的,可以推薦到企事業單位從事消防安全工作。結合“智慧消防”建設,積極推進消防工作站、專職消防隊和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管室等信息化建設,進一步轉變和創新消防管理模式,切實提升消防安全的社會化防範水平。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附屬檔案:1. 各縣(市)區鄉鎮(街道)政府專職消防隊建設任務表
2. 鄉鎮(街道)政府專職消防隊分級標準
201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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