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浙政辦發〔2012〕102號
  • 類型:地方法規
通告內容,完善機制,建立監督,

通告內容

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體育總局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23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2〕102號)精神,切實解決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中面臨的實際困難,提升運動員綜合素質,保障運動員的基本權益,向國家輸送更多的優秀體育後備人才,經市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加強體育人才培養階段的文化教育工作,打好運動員文化教育的基礎:
(一)處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運動員文化教育,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要求,與九年義務教育學校緊密結合,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業務領導,保證所有適齡運動員依法接受文化教育並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進一步加強公辦體校建設,要將各級體校納入當地教育發展規劃,將文化教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加大經費投入,不斷改善辦學條件。各縣(市)區要加強公辦體校建設,實行公辦體校與當地優質中國小共建、聯辦,要做到建制、編制、經費、場地、器材、專職教練員、訓練時間、文化教育“八落實”。 全市中等體育運動學校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學,應按照國家規定的課程方案、課程標準,選用國家規定教材,實施文化課教學。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職業教育階段的教學,應根據國家有關中等職業教育的規定和學生髮展的實際需要,制訂各專業教學計畫,開發具有區域特色的專業課程和校本教材,充分利用其他教育資源,切實提升運動員的文化素質和綜合職業素質,為運動員的升學和就業奠定基礎。
(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做好處於九年義務教育階段運動員的文化教育工作,應建立以中國小為主體的業餘訓練文化教育體系,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按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運動員在中國小接受義務教育。
(三)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研究探索新形勢下運動員文化教育規律,整合資源,創新體校管理模式,逐步將運動員文化教育交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機構編制部門會同體育、財政等部門,根據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需求等情況,核定教職工編制,合理配備文化課教師;教育行政部門要配合體育行政部門對體校原有文化課教師資質進行考評,不合格者由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安排培訓或由體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崗,切實提高師資隊伍水平。各類體校文化課教師應與當地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四)允許各類體校錄取的學生在普通中國小註冊並保留學籍。對要求參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的體校學生,由當地體育行政部門商教育行政部門安排到普通高中學校就讀。
(五)體育行政部門要根據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全國青少年教學訓練大綱的要求,確保青少年運動員接受科學系統訓練;要根據不同運動項目和不同年齡階段運動員訓練規律,合理把握運動員從事專業化訓練的年齡,切實保證運動員文化課學習時間。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青少年競賽體系,共同組織市級各類青少年體育比賽,共同制訂各類體校學生代表各縣(市)區和當地中國小參加各級青少年體育競賽和運動員中考加分獎勵政策。
(六)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市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市級訓練點、市體育傳統項目學校的管理,進一步完善考核辦法。各縣(市)區要確保省體育後備人才訓練網布局經費及時到位,不斷完善業餘訓練的基礎網路。
(七)少年兒童體育學校和中等體育運動學校要認真落實文化教育準入標準和管理考核辦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和考評機制。
市屬體校由體育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管理,以體育行政部門為主。體育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學生訓練參賽、教練配備及培訓等;教育部門負責與學生文化教育相關事項的管理,體校現有文化教師的公開招聘、培訓進修、職稱評審、教研活動、評優評先等都可委託教育行政部門實施。在教學管理上,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學納入體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範圍;中專階段的教學由當地負責高中段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
加快推進體教結合,逐步推進奧運項目進學校。按“一校一品”的思路創建體育特色學校。
二、拓寬運動員培養輸送渠道,為運動員就學積極創造條件
(八)推進義務教育階段體育特色學校創建工作。各縣(市)區教育、體育行政部門要按照“控制數量、注重質量、錯位發展、上下銜接”的原則,推進體育特色學校的布局規劃,共同下文確定重點建設的體育特色學校並設定相應項目,在特色項目設定上要重視國小、國中學段的相互對應、上下銜接。當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在加強體育特色學校建設的基礎上,可選擇比較成熟的體育特色項目國中學校(游泳特色項目可選擇國小),經市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報省教育廳和省體育局批准後,在本區域內試點推行體育特長生招生工作,招生計畫不超過學校當年招生比例的5%。體育特長生的招生計畫、招生條件、招生範圍、招生時間、錄取辦法由當地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共同制訂,向社會公開,並接受市級教育、體育行政部門和社會監督。禁止學校未經批准以招收體育特長生的名義收取任何費用。體育行政部門要積極發揮人才、訓練、競賽、場地等資源優勢,與教育行政部門共同組建特色示範學校青少年運動隊,加強校際交流,提高比賽水平,激發學生參與體育鍛鍊的熱情,促進學校陽光體育的深入開展,全面提升學生身心素質,同時拓寬優秀體育後備人才選拔和培養渠道。
(九)各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構建科學化、制度化、常態化的體育和教育協商機制,建立完善體育和教育行政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和日常督導機制,努力實現體育和教育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義務共盡、成果共用的競技體育後備人才培養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進一步加強學校的體育工作。

完善機制

三、完善運動員保障體系,不斷提升運動員保障工作水平
(十)強化對優秀運動員的有效激勵,探索建立與崗位責任、風險和工作業績相掛鈎的激勵機制。根據運動員職業特點及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事業單位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和規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工作,進一步完善優秀運動員體育津貼獎金制度等政策,確保優秀運動員收入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十一)運動員及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及時做好運動員退役後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銜接手續,確保運動員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根據運動員特點,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為運動員建立補充醫療保險,進一步完善運動員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切實加大保障力度。將運動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範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規定,依法、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十二)廣泛開展傷病防治宣傳、教育工作,切實增強運動員、教練員和管理人員的傷病防治意識。強化運動性傷病防治措施,加強醫務監督,實施科學訓練,紮實做好運動性傷病的預防工作,減少運動性傷病的發生。
(十三)切實做好優秀運動員的退役安置工作。全面貫徹落實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運動員聘用暫行辦法〉的通知》(體人字〔2007〕412號)精神,進一步完善優秀運動員職業轉換社會扶持體系,努力拓寬退役安置渠道,幫助優秀運動員順利實現職業轉換。根據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改革的有關要求,積極做好相關政策調整工作,繼續為退役後有志於從事體育教師工作的優秀運動員獲取教師資格創造條件。
各類體育事業單位招聘事業編制教練員、體育科研和訓練管理崗位工作人員的,可簡化公開招聘程式,對退役優秀運動員採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各類教育事業單位招聘事業編制體育教師、體育教練員崗位工作人員的,可簡化公開招聘程式,採用直接考核的方式優先聘用具有教師資格(教練員資格)退役優秀運動員。優秀運動員的認定按照《浙江省運動員聘用實施辦法(暫行)》(浙體人〔2009〕42號)有關規定執行。其他事業單位需招聘有體育特長的事業編制工作人員,仍按照國家、省、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執行。

建立監督

四、建立健全領導機制,切實加強對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四)各級政府要明確分管負責同志牽頭,體育、教育、財政、人力社保、編制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密切配合的協作機制,定期研究解決重點和難點問題;定期組織考核檢查,指導、督促運動員文化教育和運動員保障工作。 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實施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2月2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