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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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建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4號)和《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實施意見》(寧黨發〔2017〕2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建設堅持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為引領,以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服務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增綠為主攻方向,突出資源要素集聚和發展模式創新,建設創新高地、人才高地、產業高地,加快農業高新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和產業化。
第三條示範區要求主題鮮明,特色突出,符合國家和自治區農業發展戰略需求導向,構建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突出綠色化、優質化、特色化、品牌化,著力打造農業高新技術展示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區和農業科技創新發展先行區,為我區農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模式。
第四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示範區建設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請建設示範區,應當具備在區內農業產業技術水平較高、產業優勢明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潛力大、技術力量較強、管理機制高效、經濟效益好、輻射帶動作用強等條件的各類農業園區和示範基地,同時還應具備第六至十條的條件。
第六條規劃定位準確。
(一)規劃科學。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編制科學合理的示範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總體要求,具有指導性和調控引領作用。
(二)四至明確。示範區與核心區四至明確(以界址點坐標控制)、規模適度,明確“規劃建設用地”和“科研試驗、示範農業用地(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具體面積和四至範圍(以界址點坐標控制),用地布局符合所在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核心區、示範區等功能區劃分科學合理。
(三)主題突出。示範區符合“一區一主題”和“一區一主導產業”的要求,主導產業產值不低於示範區總產值的20%,功能定位準確,符合自治區農業轉型發展總體要求。
第七條產業基礎較好。
(一)特色鮮明。主導產業特色鮮明、優勢突出,對區域農業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高於當地同類地區15%以上。
(二)企業集聚。核心區應育成一批農業科技型企業,能夠支撐主導產業做大做強。核心區應具備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培育力度大、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發展帶動作用強、有企業孵化器等條件,能夠有效提升農業產業競爭能力。
(三)產業配套。示範區產業鏈條較完整,配套產業發展較快、方式多樣,有明確的科技示範和產業聯動機制,初步形成產業布局合理、以主帶輔、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的格局。
第八條基礎條件完備。
(一)設施完善。核心區一般應完成“五通一平”建設,示範區內應具備供排水、電力、道路、通訊等必要基礎設施。
(二)平台健全。示範區應建有自治區級以上科技創新及服務平台,能夠利用國內外資源組織開展全方位的科技合作,可為人才引進、研發示範、技術轉移、中試孵化、培訓教育、金融服務等提供支撐;能夠為科技人員、科技特派員、大學生、返鄉農民工、鄉土人才等創新創業提供全程服務的“星創天地”和科技特派員創業基地等載體,引導培養新型職業農民。
第九條發展理念先進。
(一)綠色發展。示範區堅持綠色發展理念,符合國家農業生態環境建設和環境影響評價總體要求,具有廢棄物循環利用、節能減排等設施,能夠利用現代高新技術發展循環農業、生態農業,推進農業資源高效利用,提高農業全要素生產率,實現生產生活生態有機統一。
(二)融合發展。示範區積極推進一二三產融合,與城市總體布局、產業特色相銜接,能夠引導農業與休閒、旅遊、文化、教育、科普、養生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發展觀光農業、體驗農業、智慧農業、創意農業,示範帶動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推動城鄉融合發展。
第十條政策保障有力。
(一)政策優惠。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深入貫徹落實自治區關於創新驅動方面的決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結合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出台科技創新、產業化發展等配套政策措施,構建鼓勵創新創業、促進先進科技成果引進示範、高新技術企業培育孵化和人才引進培育等扶持機制。
(二)改革務實。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能夠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激發和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等體制機制改革方面開展先行先試,積極構建新型農業科技服務體系,探索政產學研用深度融合的創新體系,推動研發與套用無縫對接。
(三)管理先進。創新示範區管理模式,探索整合集約、精簡高效的運行機制,全面提升示範區發展質量和水平,建立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新型管理體制和服務模式。
第三章 申報與批覆
第十一條申報示範區應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申請。自治區科技廳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組織專家對示範區的建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進行論證,對示範區建設基礎進行考察,符合示範區建設條件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示範區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設。經批准同意的示範區建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印發實施,並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四章 管理與評估
第十三條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承擔建設主體責任,按照《建設發展規劃》和《實施方案》,領導組織推動示範區建設。
第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廳負責指導示範區建設,對建設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建立示範區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為示範區建設提供考察指導、規劃論證等諮詢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示範區建設績效評估評價。
第十五條批准建設的示範區,自治區財政一次性給予1000萬元資金支持,所需資金從自治區現代農業科技創新示範區建設專項資金中統籌安排。自治區有關部門在資金、項目、平台、人才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十六條建立示範區發展年度報告制度。示範區管理機構每年年底前按要求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報送自治區科技廳。年度工作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總體進展、建設成效、經驗與問題和下年度工作重點等。
第十七條建立示範區建設管理調查制度。自治區科技廳制定示範區監測指標和方法,開展年度調查,作為對示範區績效評估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批准建設的示範區實行動態管理,建立激勵和退出機制。自治區科技廳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每3年進行1次評估,評估指標包括建設發展、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平台建設、創業服務、產業帶動、綜合效益、組織管理等。評估合格的示範區優先推薦申報創建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並給予穩定支持;評估不合格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五章、十九條。包括總則、申報條件、申報與批覆、管理與評估、附則五部分。
第一章總則,共四條。闡明了制定《辦法》的背景、意義和示範區建設指導思想及主要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共六條。包括申報前提、規劃定位、產業基礎、基礎條件、發展理念、政策保障六部分。一是明確了申報示範區的對象是全區範圍內產業技術水平較高、產業優勢明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潛力大、技術力量較強、管理機制高效、經濟效益好、輻射帶動作用強的各類農業園區和示範基地。二是通過細化規劃定位、產業基礎、基礎條件、發展理念、政策保障五方面要求,體現示範區在引領我區現代農業發展中的鮮明導向。
第三章申報與批覆,共二條。規定了申報示範區由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專家論證、建設基礎考察後,符合條件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管理與評估,共六條。規定了自治區示範區建設主體、指導檢查、優惠政策、年度報告制度、管理調查制度、第三方評估和動態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內容,明確了示範區建設各相關方面的工作責任、激勵措施及管理方法。
第五章附則。

主要特點

一是突出我區特色產業。《辦法》明確提出,示範區以促進自治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為目標,要求產業鏈條較完整,配套產業發展較快、方式多樣,有明確的科技示範和產業聯動機制,初步形成產業布局合理、以主帶輔、相關產業協調發展的格局。
二是突出示範帶動作用。《辦法》要求示範區突出綠色化、優質化、特色化、品牌化,著力打造農業高新技術展示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示範區和農業科技創新發展先行區,為我區農業高質量發展提供可複製、可推廣的模式。
三是突出發展農業高新技術企業。《辦法》明確提出,示範區的核心區應育成一批農業科技型企業,能夠支撐主導產業做大做強。核心區應具備農業高新技術企業和農業高新技術產業培育力度大,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業經營組織發展帶動作用強、有企業孵化器等條件,能夠有效提升農業產業競爭能力。
四是突出發展理念先進。《辦法》要求示範區堅持創新、綠色發展理念,推動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城鄉融合發展,符合國家農業生態環境建設和環境影響評價總體要求,利用現代高新技術發展循環農業、生態農業,引導農業與休閒、旅遊、文化、教育、科普、養生養老等產業深度融合。
五是突出體制機制創新。《辦法》對示範區在政策先行先試和管理體制機制創新上提出了明確要求,通過建立規範的申報程式、第三方評估、年度報告制度和動態管理機制等示範區建設管理體制機制,強化了示範區所在地設區的市或縣(市、區)人民政府作為示範區建設主體的作用,為示範區建設營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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