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無障礙環境建設,保障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19年7月1日
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無障礙環境建設和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障礙環境建設,是指為便於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關建築物、搭乘公共運輸工具、交流信息和獲得社區服務所進行的建設活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的領導,負責編制無障礙環境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鄉規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並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殘疾人組織和老年人組織應當配合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做好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
第六條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殘疾人組織應當宣傳無障礙環境建設理念,普及無障礙環境建設知識,提高社會和公民無障礙環境意識。
第七條對在無障礙環境建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無障礙設施建設
第八條城鎮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鄉村建設和發展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第九條城鎮、鄉村和人員密集場所公共廁所的設計、建設和農村戶廁改造,應當充分考慮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的如廁需要。
第十條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生態移民居住區建設等,應當注重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的生活需要。
第十一條無障礙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周邊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無障礙設施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保證工程質量,不得擅自修改無障礙設施工程設計。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檔案和建設工程承包契約,對無障礙設施工程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進行竣工驗收時,應當同時對無障礙設施工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無障礙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安全、適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大型居住區的人行天橋和人行地下通道,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配備無障礙設施。人行道的路口、公共建築物的地面應當平整、防滑,出入口應當設定輪椅坡道。
(二)盲道鋪設應當連續,與周邊的公共運輸停靠站、過街天橋、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連線,並避開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穴)等障礙物。
(三)公共建築、歷史文化保護單位建築內的售票處、服務台、公用電話、飲水器等公共設施應當設定低位服務設施。
(四)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和通道等處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信號或者指示裝置。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業區和大型居住區的人行通道信號燈應當設定過街音響提示裝置。新建交通信號燈,應當設定過街音響提示裝置。
無障礙設施應當按照國際通用的無障礙標誌設定,道路、公共場所無障礙設施圖形標識、標誌,應當按照相關標準設定。無障礙標誌應當位置明顯,內容清晰、規範。
第十五條城鎮已建成的道路、公共建築、公共運輸設施、居住建築和居住區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無障礙設施改造。
無障礙設施的所有權人與管理人不一致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應當以協定的方式明確各自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責任。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推進下列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的無障礙設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學校、幼稚園、老年學校以及錄取殘疾學生、實行融合教育的普通學校。
(二)為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的社會福利機構。
(三)國家機關的公共服務場所。
(四)文化、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場所。
(五)城市的主要道路和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客運碼頭等公共運輸場所。
(六)金融、郵政、電信、商業、旅遊等公共服務場所。
(七)鄉鎮、街道及社區(村)的公共服務場所。
無障礙設施尚未建成或者無法滿足行動不便者實際需要時,前款所列公共服務機構、公共場所應當依法提供合理便利。
第十七條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逐步配備電子顯示字幕、語音報站裝置、摺疊坡道板和輪椅固定裝置等無障礙設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引導、鼓勵公共運輸運營單位和計程車運營單位提供可供輪椅乘客乘坐的無障礙車輛。
農村客運車輛的運營單位應當為沿線的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提供出行便利。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的公共停車場和居住區的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設定並標明無障礙停車位。
無障礙停車位為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專用,應當布置在距停車場無障礙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並具備無障礙連線通道。
公共停車場的經營者對肢體殘疾人在無障礙停車位停車的,應當免收停車費。
第十九條肢體殘疾人駕駛的殘疾人專用車輛通行不受城市人民政府機動車輛尾號限行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條視力殘疾人攜帶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不得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設、重大公益活動等特殊情況需對無障礙設施進行破壞性施工作業或者臨時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並採取必要的替代措施。施工作業或者相關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二十二條對故意損毀、非法侵占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住房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有關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轉交有受理權的部門依法處理。
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可以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的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辦理和答覆。
殘疾人組織、老年人組織可以對無障礙環境建設管理情況進行調查評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章無障礙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條殘疾人組織的網站應當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並為殘疾人使用網際網路提供合理便利。
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網站、政府公益活動網站,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網站設計標準。縣級人民政府網站應當逐步採取無障礙技術措施,方便殘疾人獲取網際網路信息。
第二十五條國家和自治區舉辦的各類升學、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視力殘疾人參加的,考試組織單位應當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第二十六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應當創造條件,在播出電視節目時配備字幕,每周至少播放一次配備手語的新聞節目;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電視台在播出新聞節目和殘疾人專題節目時,應當配備字幕。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提供盲文讀物和有聲讀物;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圖書館應當逐步開設視力殘疾人閱覽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室)應當逐步配備方便視力殘疾人閱覽的讀物。
公共圖書館進行圖書數位化建設,應當利用無障礙技術手段,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獲取信息。
第二十八條政務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創造條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手語和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務,在服務場所設定無障礙服務視窗,設定殘疾人優先的明顯標誌,並對工作人員進行無障礙服務技能培訓。
第四章無障礙社區服務
第二十九條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當逐步完善無障礙服務功能,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坡道、盲道等進行改造,為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參與社區生活提供便利。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完善報警求助、火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等緊急呼叫系統,方便殘疾人、老年人等社會成員接收警訊、報警和呼救。
第三十一條對需要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的貧困殘疾人、老年人家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對殘疾人、老年人家庭進行無障礙通道、廁所、樓梯、電梯等無障礙設施改造時,村(居)民委員會、居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其改造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三十二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等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居住區業主委員會選舉時,組織選舉的單位應當為行動不便的殘疾人、老年人參加選舉提供便利,並為視力殘疾人提供盲文選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施工單位在無障礙設施工程施工中偷工減料的。
(二)建設單位未對無障礙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無障礙設施工程驗收不合格,建設單位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占用盲道停放或者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以外的機動車占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三十五條損毀無障礙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無障礙環境建設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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