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正義

實體正義

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又稱“實質正義”,它是刑事訴訟法的專有名詞,它是指通過刑事訴訟過程而實現的結果上的實體公正和結果正義。

簡介,詳解,

簡介

實質正義(substantive justice)意味著正義的終極狀態必須實現。也就是善人(或善行)應該得到善報,惡人(或惡行)必須得到惡報。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無法體現實質正義就會被視為欠缺正當性,也就是善人(或善行)應該得到善報,惡人(或惡行)必須得到惡報。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無法體現實質正義,會被視為欠缺正當性。

詳解

具體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犯罪的人受到刑罰;2.無罪的人不被定罪;3.罪刑相適應。
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為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接受和貫行。按照德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為了調查事實真相,法院應當依職權將證據調查擴大到一切對裁判有意義的事實、證據”。歐洲司法調查官埃莫里克斯曾說,“只要真相能夠得到,它是如何獲得的並不重要。” 德國學者亨克爾教授也認為:“刑事程式是為尋找實體真實服務的”。
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對實體正義(效率、目的或者說是目標)的偏愛和注重,一定程度上是歷史傳統的侵染和影響的產物。大陸法系的職權主義訴訟是在中世紀糾問式訴訟的基礎上改造而來的,而糾問式訴訟是當時的宗教裁判法庭的發明。出於維護宗教教義的考慮,在宗教裁判法庭上,罪行的“真實性”要比任何所謂“人權”更為重要,訴訟程式的各個要素都必須服務於確定犯罪行為的真實性。法官為此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去調查證據,查明事實真相。注重裁判結果的公正從而相對忽視了對程式過程公正的關照和追求,它是大陸法系國家刑事訴訟傳統由來已久的精神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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