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是指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而不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著作權法可以規定此類作品的適用範圍。有的國家認為實用藝術作品是美術作品中的一般作品(如匈牙利著作權法),但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卻認為二者有明顯區別:美術作品僅僅是某種藝術品;實用藝術作品除了必須是藝術品外,還必須是為實際使用而創作的作品。許多國家認為實用藝術作品與工業品外觀設計二者沒什麼區別,甚至把二者結合起來,稱之為“工業藝術品”,如奧地利著作權法有的國家則認為工業品外觀設計僅僅是實用藝術作品中的一部分。實用藝術作品可以是手工製品或被手工製品用作裝璜,也可以是大工業批量生產的製品所桌用的設計,只有屬於後一種情況時,才能稱之為工業品外觀設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用藝術作品
  • 類型:藝術作品
  • 特點:具有實際使用功能
  • 體現:藝術性與實用性的結合
相關概念對比,範例,相關立法例,意義,

相關概念對比

實用藝術作品不同於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並沒有限制這種造型藝術作品只能是為了觀賞而存在,不能具有某種使用價值。美術作品應當包括純美術作品和實用美術作品,其中實用美術作品是實用藝術作品與美術作品的交集。
實用藝術作品不同於工業品外觀設計
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套用的新設計。
工業品外觀設計:
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可以是手工製品或被用作裝潢的手工製品,也可是大工業批量生產的製品所採用的設計;只有屬於後一種情況時,才能稱之為工業品外觀設計。
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

範例

K&Q實用藝術作品,書法人體雕塑藝術與實用性的完美結合,融入中國傳統美學元素,原創出實用藝術品進入尋常百姓家。
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藝術作品

相關立法例

(一)《伯爾尼公約》
對於“實用藝術作品”的含義,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lPO)出版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指出,“公約使用這種一般性表述來涵蓋小擺設、首飾、金銀器皿、家具、壁紙、裝飾品、服裝等的製作者的藝術品”。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編寫的《著作權與鄰接權法律辭彙》中,將實用藝術作品定義: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而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
(二)《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協定)
Trips協定第2條(智慧財產權公約)第2款規定“本協定第一至第四部分之所有規定,均不得有損於成員之間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積體電路智慧財產權條約已經承擔的現有義務。”據此,在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Trips協定秉承了《伯爾尼公約》的相關規定及精神,實用藝術作品屬於其保護的對象。
(三)法國的立法
法國1992年著作權法第112—2條規定了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其中明確規定保護實用藝術作品。同時“服裝和服飾業的創作,服裝和服飾業指由於時尚的要求經常更新產品的形式,主要是製衣、制裘皮、內衣、刺繡、時、鞋、手套、革製品、製作新穎或專為高級服裝用的面料、裝飾品和靴鞋製品、裝飾紡織品的製造”,受著作權法保護。
(四)英國的立法
1968年,英國頒布了一部“外觀設計著作權法”。它也是英國法院在外觀設計保護的工業產權與著作權之間企圖尋找界線而徘徊了很多年的產物。按照這部法律,外觀設計在英國受到的保護可以概括為:
(1)在一般情況下,外觀設計都可以作為藝術品而自動享有著作權。
(2)凡是享有著作權的外觀設計,一旦著作權人同意套用到工業上,則原享有的著作權喪失;轉而享有“特別工業著作權”。
(3)按照英國“外觀設計註冊設計法”獲得“類專利”的外觀設計,可以同時享有該法(屬於工業產權法)以及著作權法雙重保護。但其中享有的著作權保護只有l5年保護期。
上述“套用到工業上”的標準是:採用有關外觀設計批量生產的產品超過了50件,並且都已經投放市場。

意義

實用藝術推動人類藝術史向前發展。
實用藝術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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