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財產信託

簡稱“財產信託”。信託機構受理企業單位 (下稱“供貨方”) 的委託,將其閒置不用的實物財產以出售或出租的方式提供給需貨單位 (下稱“需貨方”) 的一項業務。在實踐中,開展這項業務有兩種具體方式: (1) 一般財產信託,亦稱“融資性財產信託”。信託機構受理該項業務後,供貨方應按契約規定向需貨方轉移財產,需貨方則應立即辦理延期付款或承租手續,然後信託機構就可向供貨方一次墊付全部貨款或租金,並按期向需貨方收回全部墊款。(2) 特定財產信託,亦稱“服務性財產信託”。供貨方按契約規定向需貨方轉移財產後,辦理折價手續,並將折價存入信託機構,信託機構據此貸款給需貨方,以便需貨方償付貨款。以後隨著貸款的分期歸還,信託機構通知供貨方陸續提回折價存款。

信託財產包括機器、設備、原材料、中高檔耐用消費品、倉庫、廠房等各種動產和不動產。根據中國和西方國家的情況,實物財產信託可具體化為: (1) 耐用消費品信託;(2) 動產信託;(3) 不動產信託,亦稱“房地產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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