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在法學派

實在法學派(Positivism),是指與自然法學派在關於國際法效力根據的問題上相對立的一種學術派別。實在法學派強調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把國際法主要地建立在習慣和條約的基礎上。在17世紀和18世紀,實在法學派的理論不斷發展。到了19世紀,這一學派取代自然法學派而占據優勢地位。

實在法學派認為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條約是基於國家的共同同意,習慣被認為是基於國家的默示同意。這兩者都是實在的(positive),由它們構成的國際法是由人所造的,是國家同意的,所以,國際法效力的根據是體現於習慣或條約的國家的共同同意。“在國際社會的存在中了解國際法的根據是符合現實的。國際社會各成員的共同同意認為應該有一組法律規則國際法一以支配它們作為該社會成員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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