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宗術語金剛

“金剛”為密宗術語,梵語vajra,巴利語vajira。金剛一字的梵文是“縛日羅”、“伐折羅”,本來是指神話中的武器。現今金剛為鑽石的簡稱,也可比喻身材巨大有力的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密宗術語金剛
  • 外文名:vajra
金剛簡介,金剛一詞的來源,金剛的不同析義,和金剛有關的詞,佛教中的金剛,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金剛簡介

“金剛”為密宗術語,梵語vajra,巴利語vajira。金剛一字的梵文是“縛日羅”、“伐折羅”,本來是指神話中的武器。現今金剛為鑽石的簡稱,也可比喻身材巨大有力的人。

金剛一詞的來源

釋音金剛,即礦物中最精最堅之金剛石。《三藏法數》所下定義一語破的:“金剛者,金中最剛。”以金剛所造之杵為金剛杵,為古印度兵器,後逐漸演化為密宗法器。而金剛杵在藏傳密宗里又為男根之表徵。金剛由金、銅、鐵和山岩製成,有四角或一百個角,還有一千個利齒。古印度兵器金剛杵也作為豐產的象徵,在佛教密宗中則表示伏魔、斷煩惱、堅利智的法器。而所謂的金剛力士就是一些手持金剛杵,在佛國從事護法的衛士。金剛密跡又叫密跡金剛、密跡力士、秘密主,是手持金剛杵給佛擔任警衛的夜叉神的總頭目,在佛教中金剛密跡成了護法“八部眾”之一。
金剛杵
金剛杵金剛杵

金剛的不同析義

(1).即金剛石。因其極堅利,佛家視為希世之寶。《大藏法數》卷四一:“梵語跋折羅,華言金剛。此寳出於金中,色如紫英,百鍊不銷,至堅至利,可以切玉,世所希有,故名為寳。”《太平御覽》卷八一三引晉郭□《玄中記》:“金剛出天竺大秦國,一名削玉刀,削玉如鐵刀削木,大者長尺許,小者如稻米。”南朝梁沉約《謝齊竟陵王示啟》:“法身與金剛齊固,常住與至理俱存。”唐玄奘《大唐西域記·縛喝國》:“伽藍北有窣堵波,高二百餘尺,金剛泥塗,眾寳廁飾。”季羨林等校註:“梵文Vajra,音譯跋折羅,即金剛石。佛教之金剛常喻堅貞不壞。” (2).引申喻如來之智慧。唐一行《疏》卷十二:“金剛喻如來之秘密慧也。金剛無有法能破壞之者,而能破壞萬物,此智慧亦爾。” (3).指金剛力士。執金剛杵的佛的侍從力士。宋元照《行宗記》卷二上:“金剛者,即侍從力士,手持金剛杵,因以為名。” (4).指寺院山門內所塑的天王像。《敦煌變文集·降魔變文》:“三門樓下素(塑)金剛,院院教畫丹青像。”清侯方域《重修白雲寺碑記》:“三年乃創大殿,建立三佛像,與夫金剛、羅漢、韋馱、伽藍之屬。”清李漁《奈何天·誤相》:“纔進得古剎迴廊,參了韋馱、謁了金剛。”巴金《爝火集·憶箇舊》:“其實李鑫並不是身長丈二的金剛,然而他的人格放射出萬丈光芒。” (5).見“金剛杵”。 (6).《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略稱。明徐渭《大蘇所書石刻》:“《金剛》、《楞伽》二經,並達磨首舉以付學人者,而文忠並兩書之。” (7).指五行中金的剛勁之氣。《晉書·地理志上》:“梁者,言西方金剛之氣強梁,故因名焉。” (8).方言。指某些昆蟲(如蒼蠅)的蛹。

和金剛有關的詞

四金剛1.即四大金剛。 四大金剛1.即四天王。參見"四天王"。 烈火金剛形容人的意志堅強,經過嚴峻考驗而不改變。 立地金剛比喻人力大氣壯,異常威武。 金剛藏1.佛教語。金剛神之化身。 金剛禪1.民間秘密宗教組織名。 金剛杵1.原為古印度的一種兵器﹐佛教密宗也採用作為表示摧毀魔敵的法器。用金﹑銀﹑銅﹑鐵等為之﹐長八指到十二指﹐中間為把手﹐兩端有獨股﹑三股﹑五股等的刃頭。 金剛骨1.指棗木作的杵臼。2.植物名。即菝葜。 金剛堅1.佛珠。傳說有毒能消毒﹐有熱能除熱﹐並能使怨家親善。又名如意珠。 金剛揭帝1.即金剛力士。 金剛揭諦1.見"金剛揭帝"。 金剛力士1.佛之侍從力士。也稱密跡金剛或執杖藥叉。 金剛努目形容面目威猛可畏。#形容面目威猛可畏。 金剛怒目怒目:睜大眼睛,眼珠突出。形容面目威猛可畏。#形容面目兇惡。#見“金剛努目”。 金剛圈1.一種用作武器的金屬圈。 金剛砂①指碳化矽,純的為無色晶體,硬度很大,質脆。工業上用做研磨材料。②用做磨料的金剛石、剛玉、碳化矽等的統稱。‖也叫鋼砂。 金剛山在朝鮮半島太白山脈北段。最高點毗盧峰海拔1638米。山體由花崗岩等構成。奇峰峭壁,清泉飛瀑,林木參天,為著名遊覽區和療養地,是朝鮮第一名山。建有許多休養所。 金剛神1.佛寺門兩脅所立之金剛夜叉。 金剛石礦物,碳的同素異形體,多為正八面體結晶,純淨的無色透明,有光澤,有極強的折光力,是已知最硬的物質。用做高級切削和研磨材料等。也叫金剛鑽。 金剛石婚1.西方風俗稱結婚六十周年或七十五周年為金剛石婚。 金剛水1.佛教密宗受灌頂時所飲的香水。也稱誓水。 金剛舞1.舞名。 金剛眼1.見"金剛眼睛"。 金剛眼睛指目光銳利能洞徹原形的眼睛。#指目光銳利能洞徹原形的眼睛。 金剛鑽金剛石。 金剛座1.指釋迦牟尼成佛之座。 護法金剛1.執金剛杵(杵為古印度武器)守護佛法的天神。即今佛寺山門前所塑的守護神。見《大寶積經》卷八。後亦用以比喻衛護某種事物的人。 金剛不壞身1.指佛身。 金剛老兒當1.明武宗時宦官的別稱。 時輪金剛法會1.佛教密宗中的一種儀式。 大金剛黎叔1.黑黑的黎叔,計量少女的偶像。

佛教中的金剛

(一)梵語vajra,巴利語vajira。音譯作伐闍羅、跋闍羅、跋折羅、縛日囉、伐折羅、跋日羅。即金中最剛之義。經論中常以金剛比喻武器及寶石,較常用於比喻武器。以金剛比喻武器,乃因其堅固、銳利,而能摧毀一切,且非萬物所能破壞。以金剛比喻寶石,及取其最勝之義。 (二)以金剛比喻武器,如帝釋天及密跡力士所持之武器,稱為金剛杵;其不為任何物所破壞,而能摧破一切,猶如金剛。故經論中常出現金剛堅固、金剛不壞、金剛身、金剛頂、金剛界、金剛心、金剛堅固之信心等辭彙。又金剛般若經疏論纂要卷上載,真諦以六種金剛之色,比喻般若(智慧)之體用,即:(1)青色能消除災厄,以喻般若能消除業障。(2)黃色隨人之所須,以喻無漏之功德。(3)赤色對日而生出火光,以喻智慧對本覺而生出無生之智稹?4)白色能澄清濁水,以喻般若能清除疑濁。(5)空色令人行坐於空中,以喻般若之慧能破除法執,而令人住於真空之理。(6)碧色能消除諸毒,以喻智慧能淨除三毒。此皆以金剛之堅固、非萬物所能破,來比喻般若之體;以金剛之銳利、能破萬物,來比喻般若之用。 於密教,金剛一詞亦常用於武器方面,如獨鈷(即獨股形狀之金剛杵或金剛鈴)、三鈷、五鈷等,多作為諸尊之三摩耶形,乃諸尊之本誓或內證之德的表征,具有摧破眾生之煩惱、去除惑業之障難、驚覺眾生等各種含義,此外亦以之為諸尊所住三摩地之標幟。又持金剛杵之力士,稱為執金剛,略稱金剛。寺院中之四天王像,俗稱為四大金剛。 (三)以金剛比喻寶石,因金剛石透明無色,且光耀璀璨,一經日光照射,即顯現出各種光耀之色彩,於夜中亦能放出螢光,而為諸寶中之最勝者。經論中亦以金剛寶石來比喻菩薩所證得之金剛三昧;以取其最勝之義。然經論中較少用此譬喻。 此外,據金剛頂疏卷一之說,世界之金剛有不可破壞、寶中之寶、戰具中之勝等三義。另據北本涅盤經卷二十四、大乘義章卷九等舉出,金剛有能破、清淨、體堅、最勝、難測、難得、勢力、能照、不定、主、能集、能益、莊嚴、無分別等十四德。[大日經疏卷一、卷十五、金剛般若波羅蜜經疏、金剛般若經贊述卷上、金剛仙論卷一、秘密曼荼羅十住心論卷十、梵語雜名、慧苑音義卷上、希麟音義卷七](參閱‘金剛二義’3534) (四)為金剛草履之略稱。即指由藺或槁做成之草履。

金剛般若波羅蜜經

法會因由分第一如是我聞。 一時佛在舍衛國,祗樹給孤獨園,與大比丘眾、千二百五十人俱。爾時,釋尊食時,著衣持缽,入舍衛大城乞食。於其城中次第乞已,還至本處。飯食訖,收衣缽,洗足已,敷座而坐。 善現啟請分第二時長老須菩提,在大眾中,即從座起偏袒右肩,右膝著地,合掌恭敬而白佛言: “希有世尊。如來善護念諸菩薩,善付囑諸菩薩。世尊,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云何住?云何降伏其心?” 佛言:“善哉!善哉!須菩提,如汝所說,如來善護念諸菩薩,善付囑諸菩薩。汝今諦聽,當為汝說。善男子善女人,發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心,應如是住,如是降伏其心。” “唯然,世尊,願樂欲聞。” 大乘正宗分第三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訶薩,應如是降伏其心。所有一切眾生之類,若卵生,若胎生,若濕生,若化生,若有色,若無色,若有想,若無想,若非有想,非無想,我皆令入無餘涅盤而滅度之。如是滅度無量無數無邊眾生,實無眾生得滅度者。何以故?須菩提,若菩薩有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 妙行無住分第四“複次,須菩提,菩薩於法應無所住,行於布施。所謂不住色布施,不住聲香味觸法布施。須菩提,菩薩應如是布施,不住於相。何以故?若菩薩不住相布施,其福德不可思量。” “須菩提,於意云何?東方虛空可思量不?” “不也,釋尊。” “須菩提,南西北方,四維上下虛空,可思量不?” “不也,釋尊。” “須菩提,菩薩無住相布施,福德亦復如是不可思量。須菩提,菩薩但應如所教住。” 如理實見分第五 “須菩提,於意云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 “不也,釋尊。不可以身相得見如來。何以故?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 佛告須菩提:“凡所有相,皆是虛妄;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 正信希有分第六須菩提白佛言:“釋尊,頗有眾生,得聞如是言說章句,生實信不?” 佛告須菩提:“莫做是說。如來滅後,後五百歲,有持戒修福者,於此章句能生信心,以此為實。當知是人,不於一佛二佛三四五佛,而種善根,已於無量千萬佛所種諸善根。聞是章句,乃至一念生淨信者,須菩提,如來悉知悉見,是諸眾生,得如是無量福德。何以故?是諸眾生無復我相,人相,眾生相,壽者相,無法相,亦無非法相。何以故?是諸眾生,若心取相,則為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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