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僱傭責任險

家政僱傭責任險是責任險的一種,其構成的前提條件是僱主與從事家政服務雇員有僱傭契約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家政僱傭責任險
  • 性質:責任險的一種
  • 屬性:從事家政服務雇員
  • 特徵:家政服務公司
簡介,保姆承保責任範圍,保險責任,保險期間,責任免除,擴展責任,

簡介

家政服務僱主責任險是責任險的一種,其構成的前提條件是僱主與從事家政服務雇員有僱傭契約關係,凡是僱傭家政服務人員的家政服務公司均可成為被保險人。

保姆承保責任範圍

凡被保險人所僱傭的員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徙工),在本保險有效期內,在受僱過程中,從事本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傷殘、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來性疾病導致傷殘、死亡,被保險人根據僱傭契約,須負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支出的有關訴訟費用,在契約約定的賠償限額內,本公司負責賠償。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僱傭的家政服務人員在從事家政服務過程中發生意外造成人身損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保險人將根據本契約的約定,在保險單中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對於條款列明的責任免除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保險期間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自保險單載明的保險責任起始日零時起至約定的保險責任終止日二十四時止。

責任免除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家政服務人員為被保險人生產或經營性質的工作提供服務的;
(二)被保險人的近親屬為被保險人提供家政服務的。
(三)家政服務人員沒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的。
由於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或重大過失;
(二)家政服務人員罹患疾病、分娩、流產以及因此而施行手術;
(三)家政服務人員受酒精、毒品或藥劑影響;
(四)家政服務人員的自殺、自殘行為;
(五)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動、武裝衝突、恐怖主義活動、罷工、暴動、民眾騷亂、行政行為、司法行為;
(六)核爆炸;
(七)放射性污染及其他各種環境污染;
(八)接觸、使用石棉、石棉製品或含有石棉成份的物質。
對於下列損失、費用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精神損害賠償、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二)在契約或協定中約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但即使沒有這種契約或協定,被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仍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在本款責任免除範圍內;
(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或中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發生的家政服務人員人身損害;
(四)保險單中載明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額。
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其他一切損失、費用和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擴展責任

經雙方協定,可擴展承保下列責任:
1.由於家政服務人員的不忠誠行為造成被服務家庭的室內家庭財產丟失或被盜,經公安機關立案認定系保姆所為並確實無法追回的損失。
2.家政服務人員僱傭期間遭受意外事故
賠償限額
僱主責任險:
家政服務人員傷殘或死亡每人5萬元
第三者責任:
雇用家政服務的家庭人身意外10萬元
雇用家政服務的家庭財產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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