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原則

客觀原則,也叫真實原則,是指公證文書所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內容在公證時是客觀存在的,或者是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是客觀存在的,而不是虛假或偽造的事實。

客觀原則要求,公證文書所證明的內容應當與事實相符,只有客觀的事實才能為公證所證明; 也只有客觀真實的公證文書,才能產生公證的法律效力。主觀虛構的情況、待證的情況或者與事實不相符的情況,或者沒有任何證據作為支撐的情況,都是不能通過公證活動取得證明的,否則就違背了客觀原則。在公證活動中,客觀真實是公證制度的靈魂與生命,是公證活動的出發點與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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