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2015年宜昌市政對市、區財政保障範圍內的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管理及貨幣補貼管理出台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城區住房保障管理辦法
  • 適用地區:宜昌市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第一章:總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保障性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加快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住建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和原建設部《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市、區財政保障範圍內的保障性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管理及貨幣補貼管理,適用本辦法。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資金或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積和租售價格,面向城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或特定對象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本辦法所稱貨幣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發放的住房租賃補貼。
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條住房保障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平公開、嚴格監管的原則。
各類性質的保障性住房實行統一管理,調劑使用。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城區住房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負責城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及補貼發放等日常工作。
市發展改革、住房城建、財政、國土資源、規劃、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價格、稅務、審計、統計、監察、住房公積金中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下同)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住房保障相關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 城區住房保障對象,主要包括城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含35周歲以上的未婚者及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家庭,下同)、新就業無房職工、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
第七條 納入城區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城區城鎮戶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無住房(含自有產權住房和租住的公有住房,下同)或者現有住房建築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已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及已購買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因離婚放棄共有房產導致住房困難的,不得因此享受或增加住房保障待遇。 第八條 納入城區住房保障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在城區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來源,且年收入低於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
(三)在城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四)在城區無住房。
第九條城區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符合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城區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部門結合城區經濟發展水平、住房價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人均住房面積等因素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貨幣補貼和實物配租相結合。具備下列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一)無住房;
(二)取得本市城區城鎮戶口5年以上;
(三)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已連續享受達到2年及以上。
其他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採取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並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為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扶養人、優撫對象等困難家庭的,可以優先給予實物配租。
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但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區其他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保障。
全國及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收入標準可適當放寬。
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在城區無住房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
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可不受戶籍、收入、年齡、居住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的保障面積標準,原則上按不超過上年度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60%的比例確定。
廉租住房貨幣補貼額度,為保障對象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之間的差額,乘以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貼標準。保障對象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貼標準,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確定;其他保障對象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補貼標準,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保障對象補貼標準的80%核定。具體補貼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部門核定並公布。
第十五條經審核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築面積標準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築面積標準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根據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實際承租的廉租住房建築面積超過配租標準的部分,由承租人按同地段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
第十六條經審核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為2人及以下的,配租建築面積標準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上的,配租建築面積標準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全國及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住房困難家庭,配租面積標準可適當放寬。
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價格管理等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經審核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保障對象,家庭成員為2人及以下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家庭成員為3人及以上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指導價,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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