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市委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外文名:Yichang City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 屬性:國家審判機關
  • 級別:中級
  • 地點:宜昌市
機構簡介,發展歷程,內設機構,地理位置,現任領導,

機構簡介

其主要職能是:審判法律、法規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第二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依照法律規定提審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判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審理需要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減刑、假釋案件;依照法律監督程式,審判告訴申訴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而又需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賠償案件;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等。

發展歷程

現今的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2年4月由原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原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合併組建而成,於2001年8月整體搬遷到現址辦公,位於宜昌開發區宜黃高速公路入口處。
原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歷程:
1949年10月20日,成立宜昌市人民政府司法科。
1950年7月20日,宜昌市人民法院成立。
1954年11月24日,宜昌市由省轄市改為地轄市,宜昌市人民法院改歸原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領導。
1979年6月21日,宜昌市改省直轄市,宜昌市人民法院亦隨之改為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至1992年4月。
原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歷程:
1949年4月,設立宜昌地區專署司法科。
1951年7月20日,成立湖北省人民法院宜昌分院。
1955年1月,根據1954年9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撤銷“湖北省人民法院宜昌分院”並設立“湖北省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61年9月,“湖北省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改為“湖北省宜都工業區中級人民法院”。
1966年1月,撤銷“湖北省宜都工業區中級人民法院”,恢復湖北省宜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至1992年4月。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現管轄宜都市、枝江市、當陽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三峽壩區、葛洲壩、神農架林區等16個基層人民法院,轄區面積2.1萬平方公里,人口415萬餘人。
半個多世紀以來,宜昌兩級人民法院經歷了創建發展、曲折前進、嚴重破壞、蓬勃發展四個階段。
1949年10月至1957年,是宜昌兩級人民法院創建和發展時期。這一時期,人民法院繼承發揚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人民司法的優良傳統、徹底清除舊司法制度的有害影響,配合土地革命、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各項社會改革運動,審判了大量的刑事、民事案件,為鞏固新生的革命政權,保障國家經濟的恢復和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1957年至1966年,是人民法院在困難和曲折中前進的十年。這一時期,社會主義法制沒有得到進一步健全,相反,已經建立起的法制還由於左傾思想的影響,遭到了嚴重破壞,“政法大躍進”、“整風反右”、“政法四清”等各種政治運動給人民法院工作帶來了巨大創傷,審判受到嚴重干擾,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明顯減少。1961年後,隨著黨的“調整、鞏固、充實、提高”方針的執行,宜昌兩級人民法院的各項工作有了新的起色,各類案件均得到了適當的處理。
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是人民法院工作遭到嚴重破壞的10年。宜昌兩級法院相繼處於癱瘓狀態。
1979年至2005年,是宜昌兩級人民法院恢復和蓬勃發展壯大時期。這一時期,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法院的各項工作進入了一個不斷健全和發展的新階段。兩級人民法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以“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為指導方針,以公正與效率為工作主題,以隊伍建設為根本,全面深化法院各項改革,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鞏固人民民主專政政權、打擊犯罪、保護人民、促進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全市法院的審判業務從刑事、民事兩大類審判拓展為刑事、民商事、經濟、行政、告訴申訴、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在內的各項審判業務。1979年至2005年,全市兩級法院共審結各類案件276521件。
上世紀80年代以來,特別是宜昌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合併以後,宜昌兩級人民法院在地方各級黨委的領導和人大的監督下,狠抓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和基層基礎建設,不斷健全組織,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強整頓,人民法院工作進入快速發展期。特別是按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統一部署,分三輪積極開展了爭創“最佳人民法院”、“先進人民法庭”、爭當“優秀人民法官”活動,爭創“人民滿意的好法院、好法庭(優秀庭處室)”、爭當“人民滿意的好法官”活動,爭創“模範法院(法庭、單位)”、爭當“優秀法官”活動,以及各項文明創建活動,極大地促進了法院隊伍建設、審判工作和基礎設施建設,法官隊伍整體素質不斷提高,湧現了一大批先進典型和模範人物,全市法院面貌煥然一新。近幾年,中院和9個基層人民法院新建了審判辦公大樓,幾乎所有的人民法庭都納入了第二輪建設計畫,已經或正在實施新建、改建,審判、辦公條件大大改善。
進入21世紀以來,人民法院進一步確立了司法公正與效率工作主題,司法為民宗旨要求,以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指導方針,確立了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道路,宜昌中院黨組明確提出了審判立院、政治建院、改革促院、科技興院、從嚴治院、人才強院的建院治院方針,審判工作、隊伍建設、法院改革和基層基礎建設進一步推進,各項工作呈現出蓬勃向上的良好發展態勢。全市兩級人民法院大部分躋身於縣、市、省級文明單位行列,宜昌中院在榮獲全省、全國法院系統“人民滿意的好法院”、全國法院立案信訪工作先進單位等榮譽稱號之後,2004年度再次榮獲全省模範法院稱號,正在向全國優秀法院的目標奮勇前進。
回顧宜昌兩級人民法院的歷史,是一部光榮的創業史、可貴的奮進史、成功的發展史、法制的健全史。五十多年的發展成就,是在黨的正確領導下取得的,每一項成果都體現了宜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體現了上級法院的指導,凝聚了全市法院幾代人的辛勤勞動和無私奉獻。
“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恆主題。展望未來,我們深感使命艱巨、責任重大。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宜昌市委的正確領導下,宜昌兩級法院一定會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事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內設機構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定以下17個內設機構。各機構的主要職能如下:
立案庭
負責本院受理的各類案件的立案工作;依法進行訴前保全和調解;處理司法救助申請事宜;審查處理告訴、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處理非訴來信來訪及其他有關立案工作事宜。
刑事審判第一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
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抗訴和抗訴案件;審理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減刑、假釋案件;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審判工作等。
民事審判第一庭
管轄普通民事案件。如有關婚姻家庭、勞動爭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契約、侵權等傳統民事案件;審理申請撤銷相關仲裁的案件;辦理相關的申請複議案件等。
民事審判第二庭
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等。
民事審判第三庭
審判第一、二審著作權、商標權、技術契約、不正當競爭以及科技成果權等智慧財產權案件和新類型民事案件;審判破產案件和信用證案件;審判第一、二審經濟糾紛案件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等。
行政審判庭
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和行政賠償案件;審查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的合法性並做出裁決等。
審判監督庭審判立案庭
移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定程式提起申訴的案件;審判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提起抗訴的案件;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等。
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辦理法律規定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執行庭
統一組織、協調、管理全市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本院一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帶民事裁判文書及刑事判決財產刑部分;執行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經行政審判庭裁決應由本院執行的案件;執行仲裁機關和公證機關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同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協調處理執行爭議案件;接受外地法院委託執行和協助執行案件等。
司法技術處
負責審核本院審理的刑事案件中的法醫技術鑑定和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證據鑑定;複查、覆核相關訴訟證據;協助下級人民法院解決疑難案件的訴訟證據鑑定問題等。
另外為保障審判工作的有效開展,中院還內設辦公室、研究室、政治部、機關黨委、紀檢組、監察室、法警支隊、司法行政處等部門。紀檢組、監察室負責紀律檢查、黨風廉政建設、違法審判責任追究和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監督檢查全市法院幹警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紀律的情況,進行廉政紀律教育,受理控告、檢舉,督促查處重大違法違紀案件;對審判工作嚴肅執法的情況和財務管理等方面進行監察監督;受理監察對象的申訴等。

地理位置

地址:西陵一路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現任領導

黨組書記、院長:雷湧泉
黨組副書記、副院長:葉德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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