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君縣宜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宜君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貫徹黨的方針,執行黨的政策。

基本介紹

人事工作,勞動和社保,

人事工作

1、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法規政策,研究擬定適合全縣情況的人事管理辦法,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建立適應本縣的科學化、法制化的人事管理制度,並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的政策規定。
2、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總體規劃、結構調整和工資分配政策,編制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計畫、工資總額計畫和增人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機關、企事業單位及企業幹部統計、國家公務員統計工作。
3、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各項政策法規,依法對全縣國家公務員實施綜合管理。
4、負責全縣人才資源規劃、開發工作,貫徹執行人才流動的政策法規,發展和規範人才市場;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負責全縣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承辦幹部流動手續。
5、綜合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工作,推行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職業資格證的審核工作。
6、管理全縣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高級專門人才培訓和規劃工作;負責全縣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的選拔評審推薦及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有突出貢獻專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的選拔、推薦和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研究擬定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事業單位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管理的政策法規;組織指導機關、事業單位工人的技術等級考核工作。
7、貫徹實施國家、省、市指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和離退休的政策法規、擬定本縣實施意見;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改革和工資福利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地區津貼制度、艱苦崗位津貼制度,研究制定本縣實施辦法;承擔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行政管理職能;並負責全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的綜合管理服務工作,協調指導二次人才資源開發工作;綜合管理全縣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死亡待遇、傷亡定性、因病喪失工作能力的鑑定工作。
8、貫徹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研究完善本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辦法,制定安置和培訓計畫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做好自謀職業軍轉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9、貫徹執行國家引進國外智力的各項政策法規,研究擬定本縣管理辦法,制定我縣引進國外智力計畫,並做好實施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人員出國(境)培訓工作;監督檢查引智項目的執行質量、經費使用情況;推廣引進國外智力項目成果,指導和協調有關人事人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10、負責對政府部門的人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服務;負責人事宣傳及信息工作。
11、負責執行國家獎勵表彰制度,研究本縣實施辦法;指導和協調政府獎勵表彰工作,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實施的獎勵表彰活動及獎勵表彰的人員。
12、承辦縣政府管理的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的有關事宜。

勞動和社保

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方面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和監察職權。
2、負責調整各類勞動關係,指導各類企業勞動管理,規範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制度並監督實施,巨觀管理企業工資,審核縣屬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3、綜合管理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再就業工作,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辦法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制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劃並實施監督;擬定職業介紹的管理規則,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發展勞務輸出和境外就業服務事業,合理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務工和從事勞務活動。
4、綜合管理全縣職業技能開發工作,規劃和指導就業前的技能訓練;制定職業技能鑑定政策;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職業培訓機構業務和師資隊伍建設,負責職業技能鑑定站(所)管理和各類技師的考評、申報、發證工作。
5、綜合管理全縣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信訪工作,代理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擬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勞動仲裁規範和規則的實施辦法,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6、負責縣勞動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制定改革、規範勞動鑑定辦法;負責中、省駐宜單位、縣屬企業單位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7、負責全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工作,擬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8、負責全縣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擬定實施方案、配套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9、制定企業社會保障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具體辦法,對企業社會保障基金預算提出審核意見;對企業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貫徹執行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全縣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10、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1、負責全縣勞動和社會保險統計和信息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的業務培訓和隊伍建設。
12、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技術開發及成果推廣套用,推動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的標準化、規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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