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由官廳水系水源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套用中問題的解釋。

規章簡介,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保護要求,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第五章 附則,

規章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12-11
【生效日期】1984-12-1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1984年12月11日京政發〔1984〕140號、
冀政發〔1984〕151號、晉政發〔1984〕116號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官廳水系的洋河、桑乾河、媯水河及其支流,是官廳流域工農業用水和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河水匯入官廳水庫,流經永定河引水渠,是首都市區工業用水、河湖、地下水和部分飲用水的重要補給水源。為了保護官廳水系水源,防治水污染,確保首都用水安全和流域人民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官廳水系水體進行環境規劃、管理、評價時,執行國家《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83)。官廳水庫、永定河引水渠、桑乾河的神頭泉、媯水河的香村營河段的水質執行第二級標準;響水鋪河段、冊田水庫的水質執行第三級標準。
第三條官廳水系流域劃分為三級保護區,其區劃如下:
一級保護區:官廳水庫最高水位線(四百七十九米高程)以內範圍,永定河的官廳大壩至三家店閘山峽河道和永定河引水渠兩側各一百米範圍。
二級保護區:官廳水庫最高水位線以外五公里範圍。
三級保護區:上述地區以外的官廳水系流域範圍。
第四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保護官廳水系水源,有權對污染和損害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

第二章 保護要求

第五條在一級保護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建排污口;
二、不得向水體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液體,傾倒工業廢渣、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
三、不得在水體內清洗裝貯過油類、農藥或有毒物質的車輛和容器,以及向水體排放殘油、廢油;
四、不得在灘地和岸坡及引水渠沿岸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可能導致水體污染的物質;
五、不得使用炸藥、毒品、電流捕殺魚類;
六、不得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第六條在二級保護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工程項目。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原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放的污水超過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8I4-73)和國家有關排放標準的,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對其限期治理;對污染嚴重又難於治理的,得責令其停業或者關閉。
三、不得使用有機氯農藥。
第七條在三級保護區內,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建、擴建、改建的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辦理。
二、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原有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放的污水應符合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淮》(G8J4-73)和有關排放標準的規定。對污染嚴重的,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對其限期治理;對污染嚴重又難於治理的,按有關規定責令其關、停、並、轉、遷。
三、地處第三級保護區範圍內的延慶縣、懷來縣境內,不準建設電鍍、製革、造紙製漿、土煉焦、漂染、煉油、有色金屬冶煉,土磷肥和染料等污染水源的企業。
第八條凡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大搞綜合利用和回收利用,努力改革工藝、設備和流程,減少廢水和毒物排放量,加強管理,搞好設備維修,嚴格防止跑、冒、滴、漏;實行清污分流,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儘可能把有害廢水消滅在生產過程中,化害為利,消除污染,促進生產。
第九條凡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嚴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凡發生事故性污染的單位,要立即採取緊急措施,消除危害,防止擴大污染,並及時報告主管部門、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十條在官廳水系水源保護區域內,要大力植樹造林,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嚴禁亂砍亂伐樹木,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禁止捕殺珍貴、有益的野生動物,維護生態平衡。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官廳水系水源保護工作由官廳水系水源保護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官廳水系水源保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官廳水系水源保護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水源保護的領導,把防治流域水污染列入日常工作的議事日程。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在制定區域經濟建設規劃的時候,要根據自然地理條件和水源保護的要求,統籌安排經濟結構,合理布局,使保護水源和發展經濟相協調,要切實採取有效對策和措施,防治水污染。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要切實行使對本地區水系水源保護統一監督管理的職權。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在執行本辦法第六、七條如不能保證達到第二條所規定的水質要求時,應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採取其他措施保證達到規定的水質要求。
第十四條加強水質監測。官廳水庫管理處監測站,張家口地區、張家口市、雁北地區、大同市、豐鎮縣、興和縣、延慶縣等七個地方環境保護監測部門組成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監測協作組,與地、市、縣衛生防疫站和水文站、廠礦化驗室密切配合,形成監測網,在官廳水系水源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省、地、市、縣環境保護部門領導下,進行水質監測工作。
水質監測工作按《官廳水系水源保護監測工作條例》執行。

第四章 獎勵與懲罰

第十五條凡認真執行本辦法,在保護官廳水系水源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者,除責令該建設項目立即停止建設或使用外,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建設單位和責任者以罰款。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條第三款者,除責令其立即停止污染水源的活動外,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處單位和責任者以罰款。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責任者,根據其情節輕重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部門和有關的監督管理部門監督實施。由官廳水系水源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套用中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罰款事項,由當地環境保護部門執行。違反本辦法追究行政責任,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執行。違反本辦法追究刑事責任,由法務部門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未作規定者,適用其他法規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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