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工匠

蒙古滅金後,曾在金朝統治下的北方地區,幾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業者調集京師,分類置局,編為匠戶,屬於與民戶不同的匠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官工匠
  • 所屬機構:官府直接管理
蒙古滅金後,曾在金朝統治下的北方地區,幾次“籍民”,把各地的手工業者調集京師,分類置局,編為匠戶,屬於與民戶不同的匠籍。匠戶要世代承襲為工匠,“子女使男習工事,女習黹繡”,官府把工匠編為什伍,設官管領。忽必烈建立元朝後,原在和林及弘州等處的匠局陸續遷來大都和上都。滅宋後,又多次在江南簽發匠戶。一二七九年,籍人匠四十二萬,立局院七十餘所,每歲定造幣縞、弓矢、甲冑等物。一二八一年又在江南撥簽的匠戶三十萬中汰選十萬九千餘戶,其餘縱令為民戶。元朝在大都的工部、宣徽、大都留守司等機構下分設有各種匠局;全國各州縣也依其土產設局,從事各種手工業勞作。
官工匠由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襲其業,婚姻不能自主。這種制度顯然是由工奴演變而來。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給口糧。一般匠人每戶以四口為限,正身每月給米三斗、鹽半斤,其家屬大口月支米二斗五升,小口並驅大口月支米一斗五升,驅小口月支米七升五合。官府在匠戶中扣發口糧、私增工課等敲詐勒索經常發生,匠戶遭受著官府的多方剝奪。但一丁入局,全家可免除絲鈔,有田四頃以內者免徵稅糧,不當差徭雜泛。匠人在應役之暇,還可在家工作。少數有較高手藝的匠戶可因而致富,自開鋪席買賣甚至蓄買驅奴。因此,一些民戶寧願投屬匠籍。
散處在地方州縣特別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況又有所不同。這些工匠絕大多數原來是散居鄉村中與農業相結合的小手工業者。他們從數十百里外被強征入局,所得衣糧又多為匠局官吏所中飽。一家生活,常無著落。官府強征工匠入局往往並非本業,如抄紙、作木、雜色工人被強征去織造局。這些手工業者無法應役,只好出資僱人代替。不少人因而傾家破產,被迫逃亡。
江南地區,南宋時手工業較為發達。元朝強征工匠,破壞了手工業的正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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