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

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的依據是《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設定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
  • 國家:中國
  • 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設定的決定》
  • 序號:364
第一項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認可(已經國家外國專家局同意)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4。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准開辦,學制3年以上並已正式開辦4年以上;
2、有負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規章制度;
4、能夠為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並具備相應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衛能力;
5、有對外籍專業人員教學評估和鑑定制度。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申請表;
2、宗教院校簡介;
3、具備許可條件的證明、說明或文本;
4、擬聘請渠道情況說明。
四、行政許可程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後,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家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項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5。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力,在擬聘任的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
3、擬聘從事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並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4、外籍專業人員授課的課時比例不超過院校總課時的30%。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宗教院校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複印件;
3、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計畫(包括聘用人數、擬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
4、宗教院校課程設定及其任課教師情況;
5、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歷證明、所服務的機構及派遣單位、經派遣單位審核的簡歷、派遣單位出具的無不良記錄的證明。其中,擬聘擔任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還應提供受過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和從事過語言教學的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後,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項 我國五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
  外國宗教組織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並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活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項 外國人攜帶用於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8。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所攜帶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構成危害的內容;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接收單位是我國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
3、經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接收單位的申請書;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的目錄、樣品、數量及用途說明;
3、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式
經全國性宗教團體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自用數量的範圍指每種1至3個基本單位(本、冊、盒等)。
第五項 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9。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被邀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被邀請人為宗教教職人員;
3、擬講經、講道的場所是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
4、邀請方是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邀請單位的申請書;
2、被邀請人的有關背景情況、宗教教職身份及入境身份說明;
3、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的情況;
4、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民主管理組織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行政許可程式
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六項 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2、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並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4、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築、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5、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6、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三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7、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准的,應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情況;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築、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
4、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
5、有關部門對擬用於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築、設施的安全鑑定檔案;
6、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
7、其他材料(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應當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式
1、舉辦活動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活動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聽取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七項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築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築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民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5、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築物的相關證明;
6、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7、建設資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式
1、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築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築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3、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項 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編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信教民眾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學、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務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較高的宗教學識;
4、有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編印目的、內容提要、字數、印刷數量、傳送範圍等;
2、擬印製的書稿或者擬印製的樣品;
3、編寫人員情況說明;
4、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四、行政許可程式
編印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後,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九項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該宗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民眾眾多;
2、當地信教民眾有強烈要求,並徵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該宗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於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該宗教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民眾情況說明;
4、徵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範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該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出具的關於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於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者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式
1、擬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徵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徵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等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本項行政許可所指的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是指單體的造像高度(含基座)或長度超過10米,群體造像數量超過10尊。
第十項 建造大型露天佛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3。
二、行政許可條件
1、佛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民眾眾多;
2、當地信教民眾有強烈要求,並徵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佛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佛教協會或寺院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佛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於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佛教的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民眾情況說明;
4、徵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範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中國佛教協會出具的關於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於符合該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式
1、擬修建大型露天佛像的佛教協會或者寺院將申請材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佛教協會向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徵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徵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6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本項行政許可所指的大型露天佛像是指單體的佛像高度(含基座)或長度超過10米,群體佛像數量超過10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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