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交通肇事案

宋某交通肇事案是2015年04月17日在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5)大刑初字第535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5年04月17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大興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 判定罪名:交通肇事罪
案由,案例,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案例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5)大刑初字第535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宋×。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以京大檢刑訴[2015]35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犯交通肇事罪,於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貫學寬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宋×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並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宋×於2014年12月5日15時30分許,駕駛小型普通客車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京市大興區韓鳳路康營村南,車輛前部將前方向推腳踏車的行人季×撞出,造成季×受傷,兩車損壞。被告人宋×案發後報警,並及時將季×送往醫院搶救。季×於2014年12月10日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交通支隊認定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人宋×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另查明,關於被害人的損害賠償事宜,雙方已自行和解,由被告人宋×賠償被害人季×的家屬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56萬元,且已實際給付,被害人季×的家屬表示諒解被告人宋×,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上述事實,被告人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書,死亡證明,車輛檢查報告,現場勘察檢查筆錄,機動車及駕駛人信息,證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受案材料,民事賠償協定、諒解書、書證,到案經過,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宋×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鑒於被告人宋×案發後積極搶救被害人並報警,事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犯罪罪行,系自首,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得到其諒解,依法從輕處罰。據此,對被告人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宋×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黃淘濤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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