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陸市綜合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為規範全市招標投標活動,加強行政綜合監督管理,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招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安陸市發布了《安陸市綜合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市招標投標活動,加強行政綜合監督管理,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和招投標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湖北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政府採購、土地招拍掛、產權交易等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以及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按照項目招標分級管理辦法,應當在本級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進入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運作。禁止任何形式的場外交易。
第五條 市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招標投標工作的指導、協調。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招投標活動的綜合監督管理;擬訂、審核、制定與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相配套的招投標管理檔案;會同相關部門處理招投標活動中的爭議和矛盾。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建設、水利、國土資源、房產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家規定,負責本部門、本系統內的招投標管理工作。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在市招標投標工作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
第六條 下列類型的工程建設項目,不論是進行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還是採購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均為招標的範圍:
(一)下列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3、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信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5、道路、橋樑、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6、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7、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二)下列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1、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2、科技、教育、文化項目;
3、體育、旅遊項目;
4、衛生、社會福利項目;
5、商品住宅(含民營或社會自然人出資建設項目),包括經濟適用住房項目;
6、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三)下列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1、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2、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3、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下列使用國家融資的項目:
1、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2、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3、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4、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下列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
1、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的項目;
2、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凡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類項目,單項契約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上述限額標準以外,屬政府採購目錄以內的項目,按政府採購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調整,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實施政府採購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照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安陸市政府採購目錄及標準》執行。
第十條 市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有其它特殊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涉及國家秘密或專利權保護,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三)受自然資源及環境限制的;
(四)新技術或技術規格事先難以確定的;
(五)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過大的;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一條 市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有保密要求的項目;
(二)抗洪、搶險、救災、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的應急項目;
(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四)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不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三章 招標程式和組織形式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應按照公開遴選的辦法選擇,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招投標代理機構在代理招標項目之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代理機構資質備案手續。
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且經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但必須進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運作: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等方面專業技術力量;
(三)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的經驗;
(四)設有專門招標機構或擁有3名以上專職招標業務人員;
(五)熟悉和掌握招投標法及相關法規規章。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採用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範本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不得包含以下內容:
(一)帶有歧視性或排他性條款;
(二)將指定品牌和特定獎項作為廢標條件;
(三)設定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以外的其他廢標條件;
(四)要求投標人帶資墊資建設。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檔案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檔案中載明。
第十四條 公開招標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項目申報;
(二)簽訂招標代理協定;
(三)編制招標檔案並備案;
(四)發布招標公告;
(五)投標企業報名;
(六)資格審查;
(七)發售招標檔案;
(八)現場踏勘、提疑答疑;
(九)投標最高限價(攔標價)備案、公布;
(十)編制投標檔案,並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要求投標;
(十一)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二)開標、評標、提交評標報告;
(十三)擬中標結果公示;
(十四)招投標資料歸檔;
(十五)中標通知書備案、發放,簽訂契約。
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檔案前,應從其企業基本帳戶,按資格預審檔案或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規定,將投標保證金匯至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投標保證金專用帳戶。投標保證金未按規定的來源渠道、時間(憑銀行有效證明)足額到達指定帳戶的,視同投標人未提交投標保證金。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投標保證金的來款渠道辦理投標保證金退款手續,投標保證金返還時不計利息。
第十五條 邀請招標項目的程式,參照本辦法第十四條執行。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活動的招標公告,必須依法公告,並在市政府規定的媒介上發布。
第四章 投標、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招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工程類投標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函、投標檔案綜合說明;
(二)總造價、投標報價、單項造價、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及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工期的主要措施;
(四)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五)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六)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書以及項目經理證(建造師執業證書)、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七)招標檔案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八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投標人不得少於3個,其中,工程類項目單項契約金額超過200萬元、貨物和服務類項目單項契約金額超過100萬元的,投標人不得少於5個。開標時,投標人對所有投標檔案進行互檢,並對拆封、唱標等情況形成文字記錄存檔。
投標人少於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的單數組成,一般不設業主評審。評審評標實行迴避制,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確定的評標辦法,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在評審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作廢標處理;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視情況決定是否立案調查:
(一)投標檔案未按規定密封的;
(二)投標函未加蓋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印章的;或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託書(原件)及委託人印章的;
(三)投標檔案未按要求編制,字跡模糊、無法辯認的或者實質上未回響招標檔案要求的;
(四)投標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標保證金,或不同投標人使用同一單位資金交納投標保證金的;
(五)以聯合體投標,投標檔案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定;或聯合體一方不具備投標檔案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的;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相互混裝的;
(七)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多處錯漏一致的;
(八)不同投標人的投標報價或報價組成異常一致或呈規律性變化的;
(九)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由同一單位或同一個人編制的;
(十)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檔案載明的項目管理人員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十一)不同投標人授權同一人作為投標代表的;
(十二)有證據證明投標人與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或其它投標人串通的其它情形的;
(十三)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應自開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特殊情況下,經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批准可適當延長定標期限。
招標人應按排名順序從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中標人。中標候選人除因排名順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棄權力外,凡無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標人不得將其淘汰。
評標委員會依法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要求和契約管理規定,訂立書面契約,並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它協定。
第五章 行政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應當對進入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運作的建設工程、政府採購、土地招拍掛、產權交易等招投標活動,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督,並對招投標活動是否進入綜合招投標中心規範運作的招標人出具書面證明,否則招標無效。書面證明採用在《中標通知書》上加蓋“審驗章”的方式,加蓋了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審驗章”的《中標通知書》方可對外發出。
建設部門應加強對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投標企業的投標行為,對投標人圍標、串標及中標後轉包、違法分包、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拖延工期或發生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事故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對規避招標的項目及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沒有在《中標通知書》上加蓋“審驗章”的招標項目,應停止辦理施工許可證,已開工的應停止項目執行。
財政部門應對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規避招標和政府採購的項目及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沒有在《中標通知書》上加蓋“審驗章”的項目,停止資金撥付。
房產部門應對規避招標的項目及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沒有在《中標通知書》上加蓋“審驗章”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停止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房產證。
審計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招標攔標價審計,以及全過程跟蹤審計。
紀檢監察和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招投標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招投標工作中的問題,對違反招投標規定、規避招標的行為,加大問責力度和查處力度。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相關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活動實施前,應持項目立項檔案、項目資金來源證明、土地使用證明、規劃許可證明等資料到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辦理項目招標備案事宜。
第二十五條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招投標執法檢查,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開或邀請招標項目,應堅持屬地交易原則,在市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進行,實行統一集中進場交易、統一發布招標信息、統一開標評標、統一監督管理。
對需要調整進上級綜合招投標中心的項目,經市政府批准,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後,可到上級招投標中心組織招標。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要對投標人資格審查、標底(攔標價)編制、開標評標定標、契約簽訂等重要環節實行重點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負責建立和管理市級專家評審庫和各單項專家評審子庫,對專家評審實行動態、跟蹤管理,並負責評標專家遴選、淘汰制度和評標工作規則的制定和組織實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降低招標採購方式,應在本級招標採購而擅自將項目拿到其它機構招標採購,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範圍暫停項目執行、暫停資金撥付。
第二十九條 對招標投標過程(包括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中的串通招投標、弄虛作假、泄露保密資料、歧視排斥投標等行為,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 綜合招投標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招標代理業務或者其他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進行的盈利性活動的或者違反規定收費的,由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責令改正;對直接責任人由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由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招投標活動有異議的,有權向市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和舉報。
投訴按《湖北省招投標投訴處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涉及到的招投標內容,招標人、投標人及相關行政監督部門應遵照相應法律、法規和規章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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