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慶市2014年推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結合安慶實際,制定本政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安慶市2014年推進自主創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 實施日期:201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安慶市人民政府
  • 解釋單位: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 截止日期:2014年12月31日
通知正文
為進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進創新型城市建設,結合安慶實際,制定本政策。
一、資金安排和兌現範圍
1、2014年度,市本級財政設立5000萬元“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專款專用,預算管理,總量控制。
2、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在本市範圍內組織實施的項目;在本市區域內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在本市的個人(僅限專利資助),均屬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二、鼓勵發明創造及成果轉化
3、對專利申請進入實質審查程式的,給予每件4000元資助;對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再給予每件3000元資助;對獲得實用新型專利授權的,再給予每件1500元資助。對當年發明專利申請量(且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式的)達到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獎勵1萬元、3萬元、10萬元;對當年獲得發明專利授權量達到5件、10件、20件、50件的單位,分別獎勵0.5萬元、1.5萬元、2.5萬元、10萬元。對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每件2萬元資助。
對在我市新註冊成立的合夥制、有限責任制專利代理機構,分別給予一次性1萬元、3萬元資助。對當年代理我市發明專利申請量達到50件、100件的專利代理機構,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獎勵。
4、對列入國家智慧財產權示範企業,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對列入國家、省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對獲得國家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創新團隊50萬元、20萬元;對獲得省專利金獎、優秀獎的,分別獎勵創新團隊20萬元、10萬元。
5、對授權發明專利的產品銷售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對本地區的企事業單位,當年技術契約交易總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獎勵。
對新認定的省核心專利產業化項目、省專利新產品,給予一次性5萬元獎勵。
6、支持企業以專利質押貸款方式融資,給予企業支付貸款年基準利率利息額的50%資金補貼,每個企業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50萬元。對開展專利評估的企業,給予評估費30%的補貼,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10萬元。對開展專利質押的擔保機構,給予擔保機構專利質押貸款額2%補貼,同一機構每年最高補貼額不超過20萬元。
三、加強科技平台建設
7、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重點(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質檢中心,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技術評價實驗室,給予一次性100 萬元獎勵。對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在國家組織的運行評估中獲優秀的,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對新認定的上述省級機構,相應給予一次性20萬元獎勵。
8、對各類科技公共服務平台,當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資助;對新組建的國家、省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協同創新中心,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50萬元資助;對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後科研工作站”,分別給予啟動經費10萬元和5萬元資助;對在站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後每人每年給予4萬元和2萬元生活補貼;對新認定的國家、省級“技能大師工作室”給予一次性10萬元、5萬元獎勵。
對我市企業在境內外設立、合辦或收購研發機構的,按其當年實際投資額的10%予以補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9、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獎勵,已認定並考核優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10萬元獎勵。
對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繳納稅收的地方財政留成部分及非稅收入政府調控部分按同等金額予以返還
10、促進我市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開展產學研合作,包含共建技術轉移中心、產學研合作專項對接交流活動、產學研合作平台建設、產學研合作項目資助、高層次科技團隊項目引進等。
四、增強創新型城市基礎能力
1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高新技術培育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20萬元、5萬元獎勵。
12、對新獲批准認定的國家級、省級高(新)技術產業基地及創新型科技園區,分別給予一次性50萬元、20萬元的資助;對新獲認定的國家級文化和科技融合示範基地,給予一次性50萬元獎勵。
13、對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排名第一位)的,獎勵創新團隊50萬元。對獲得省科學技術獎勵一、二、三等獎(排名第一位)的,獎勵創新團隊30萬元、10萬元、5萬元。
14、確定安慶市科學技術計畫項目(50個),支持我市重點發展產業、初創期科技企業及農業科技等自主研發項目,以“借轉補”形式,按單個研發項目研發費用不超過30%的比例給予專項資金支持,最高不超過20萬元;支持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平台建設項目(5個),每個項目不超過20萬元。
五、促進產業創新
15、對我市企業國家級重點新產品,按其銷售收入在當年國家重點新產品中的排序,對前10名每個獎勵100萬元,對第11-30名每個獎勵60萬元,對30名以後的每個獎勵30萬元;對新認定的安徽省重點新產品、安徽省高新技術產品一次性給予獎勵5萬元。同一產品不重複享受。
對上一年度我市研發投入到達100萬元以上、且增長5%以上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給予研發投入3%的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6、支持我市單位爭取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給予國家、省撥款額30%配套資助,最高配套資助不超過 500萬元。
支持國家、省級各類科技計畫項目的農業科技、社會發展、國際合作和創新型城市建設軟科學研究項目。對前三類項目,給予單個項目研究費用3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單個軟科學研究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資助(不超過10個)。
17、對下列企業購置用於研發的關鍵儀器設備,分別按其年度實際支出額的15%予以補助,單台儀器設備補助不超過200萬元,單個企業補助不超過500萬元:⑴銷售收入1億元以上,研發投入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3%以上的企業;⑵高校、科研機構、企業在我市企業設立的國家級套用研發機構或分支機構;⑶產業技術研究院等產學研用結合的新型研發機構。
對使用省、市儀器設備共享平台網登記儀器設備的租用單位,按租用儀器設備年度支出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萬元。
18、對新興支柱產業、企業研發總部遷入、實體型研發機構、大學科技園和高層次科研團隊創業等重大項目,在政策支持上“一事一議”。
六、附則
19、政策兌現的資金,除明確由市財政或同級財政承擔的外,均由市與企業納稅地所在縣(市)區、經開區按比例承擔。城區企業獎補資金,市、區財政按7:3的比例承擔;八縣(市)範圍的企業獎補資金,市、縣(市)財政按2:8的比例承擔。
20、申請上述政策的企業或單位,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市科技局視窗統一申報受理。由市科技局牽頭,市財政局、市統計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審計局等相關部門參加,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審核完畢。審核結果分別在市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網站、市科技局網站、市財政局網站上公示,公示內容為申報企業名稱、項目、對應條款、申報金額、核定金額等,公示期為5天,公示由市監察局監督。公示無異議或對異議複審後,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聯合行文上報市政府審批。市財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檔案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給相關企業或單位。其中,城區範圍內的企業,由市財政統一兌現,資金由市財政與區財政結算。八縣(市)範圍內的企業,由市財政與縣(市)財政分別兌現。
21、申請政策支持的企業,應依照《統計法》、《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等規定,按時向所在縣(市)區、經開區財政、統計部門報送企業月度主要財務指標快報、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和統計“一套表”。企業對申報的資料出示真實性承諾。
22、各縣(市)、區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跟蹤監督和審查,嚴肅財經紀律,確保政策的貫徹執行;市審計局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市監察部門負責對政策執行進行監督。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的部門、單位和企業實行責任追究。行政責任追究由市監察局按有關規定辦理;騙補資金責任追究由財政會同審計部門追回已撥付的資金;責任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各類獎補政策。
23、對項目實施期間可享受獎勵、補助但因當年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等責任事故和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或涉及偷稅、侵權、假冒偽劣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查處的企業,不納入本政策支持範圍。
24、本政策與市財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複享受;與本政策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政策執行。
25、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26、本政策執行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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