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翠綠輝映之間的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座落於該市景觀大道雨山路222號。她的前身是安徽省人民法院馬鞍山礦區法庭,成立於1954年8月,1956年10建立馬鞍山市人民法院,1976年1月,成立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80年4月,更名為“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 地址:馬鞍山市景觀大道雨山路222號
  • 前身:安徽省人民法院馬鞍山礦區法庭
  • 前身成立時間:1954年8月
  • 正式成立時間:1980年4月
法院介紹,領導簡介,委員名單,機構設定,主要職責,

法院介紹

翠綠輝映之間的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座落於該市景觀大道雨山路222號。她的前身是安徽省人民法院馬鞍山礦區法庭,成立於1954年8月,1956年10建立馬鞍山市人民法院,1976年1月,成立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80年4月,更名為“安徽省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監督全市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主要職責是:依法審判第一審、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審案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及委託執行案件。依法受理賠償案件和決定國家賠償。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現有職能部門21個,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122人,研究生學歷23人、大學本科學歷89人、中共黨員98人,年平均審理各類案件3000餘件。該院堅持“科技強院”方針,穩步推進法院信息化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2013年6月,建成面積近1000平方米訴訟服務中心,該中心功能齊全、設施完備、視窗標示醒目,15個服務崗位為人民民眾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一站式”服務;2013年11月,全面完成高清視頻會議室系統、遠程提訊系統和訴訟服務中心數位化建設,並投入使用,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該院與轄區6個基層人民法院和10個派出人民法庭之間實現互聯互通。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樹立“三個至上”指導思想,深入踐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服務大局有新作為,審判工作有新發展,規範管理有新面貌,司法能力有新提升,監督指導有新舉措,為馬鞍山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一江兩岸協調發展,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和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近10年來,市中院先後被授予“全國法院審判監督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調研工作先進集體”、“全國法院黨建工作先進集體”、第六至第十屆“全省文明單位”、“全省創建文明行業先進單位”、“全省司法公開示範法院”等榮譽稱號,湧現出一批國家和省市級優秀法官。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下轄含山縣、和縣、當塗縣、花山區、雨山區、博望區六個基層人民法院。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新一屆黨組凝心聚力、開拓創新,朝著“安徽省法院第一方陣排頭兵”目標奮勇前進!用責任和奉獻譜寫更加壯麗的時代華章!

領導簡介

黨組書記、院長 楊良勝
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洪學農
市委諮詢員 孫建勇
正處級審判員 張志毅
副院長 孫長洪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周 明
黨組成員、副院長 方龍彪
黨組成員、副院長 田曉鳴
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機關黨委書記 洪 明
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任春芳

委員名單

序號
法院
部門
姓名
性別
行政職務
法律職務
等級
1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楊良勝

院長
院長
二級高級法官
2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洪學農

副院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法官等級未定
3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孫長洪

副院長
副院長
法官等級未定
4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方龍彪

副院長
副院長
四級高級法官
5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田曉鳴

副院長
副院長
三級高級法官
6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洪明

主任
審判委員會委員
法官等級未定
7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任春芳

執行局局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8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院領導
孫建勇

其他
審判委員會委員
二級高級法官
9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辦公室
張志毅

無(正處級審判員)
審判委員會委員
三級高級法官
10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龐正雄

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
審判委員會委員
三級高級法官
11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
朱學強

專職審判委員會委員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12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第一庭
杜紹貴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13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三庭
劉鴻飛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14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立案第二庭
陳友妹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一級法官
15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監督庭
胡家龍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16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第二庭
陳若全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17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政治部
陶猛

處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二級法官
18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管理辦公室
葉文勝

主任
審判委員會委員
二級法官
19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
王紅軍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一級法官
20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二庭
唐運武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一級法官
21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審判庭
葉毅

庭長
審判委員會委員
四級高級法官

機構設定

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在中共馬鞍山市委的領導和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轄區內有含山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法院、當塗縣人民法院、花山區人民法院、雨山區人民法院和博望區人民法院6個基層法院。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省高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刑事、民事和行政再審案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三)依法對下級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四)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及委託執行案件。
(五)依法受理賠償案件和決定國家賠償。
(六)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助市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九)開展司法技術鑑定等工作。
(十)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一)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部門職責
(一)立案第一庭
對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登記立案、審查立案;依法審理管轄爭議案件;辦理訴前財產保全;對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案件進行流程管理;組織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負責督查工作和涉訴信訪工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二)立案第二庭
負責處理涉訴信訪工作,預防和處置申訴上訪中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負責對不服基層法院民商事生效裁判的申訴、申請再審的審查處理(裁定駁回申請、裁定再審);負責對不服從本院及下級法院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申訴、申請再審的審查處理;負責對全市法院信訪工作的監督指導;負責本院聯絡督查工作(即聯繫人大代表工作)。
(三)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依法審判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侵犯財產罪、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等第一、二審案件,以及有關大要案件的協調、指導工作;辦理其他有關刑事審判工作事宜;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刑事審判工作。
(四)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辦理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辦理的減刑、假釋案件;刑事申訴複查工作;其他有關工作。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的婚姻、家庭、繼承、損害賠償、債權債務、勞動爭議、人身權利等糾紛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理第一、二審契約、證券票據等糾紛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七)民事審判第三庭
依法審理第一、二審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專利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以及技術契約等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平等主體之間以房地產為標的的買賣、租賃、典當糾紛案件,以房地產為標的的開發、建築承包、入股、聯營、代理、居間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涉外、涉僑、涉港澳台民事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相關的民事審判工作。
(八)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依法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辦理行政賠償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賠償委員會辦公室依法辦理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事項;審查處理賠償告訴、申訴案件;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賠償案件審判工作。
(九)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的確認工作;辦理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工作的請示;負責全市基層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和指導;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工作。
(十)審判管理辦公室
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審判流程管理、審判運行態勢分析、案件質量評估、審判績效管理、案件質量評查、司法統計、審判委員會事務等。
(十一)執行庭(執行局)
執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法律規定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辦理其他有關執行工作事宜;統一管理和協調全市範圍內的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庭(執行局)內設綜合科、協調科、執行科。
(十二)研究室
負責有關人民法院工作的巨觀調查研究,總結審判工作經驗;辦理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會務工作;起草綜合性檔案、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收集信息資料;負責法制宣傳和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研究室工作。
(十三)政治部
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負責市中級人民法院各類人員的考錄、調配、考核、任免、工資福利、出國審查、退休及老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人事信息的採集分析以及各項組織人事制度的實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起草法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全市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全市人民法院法官等級評定的管理工作;協助區縣黨委考察協管幹部人選,協助區縣黨委加強基層人民法院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負責全市人民法院隊伍的思想政治、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全市人民法院系統評先創優活動;研究、制定全市人民法院系統各類人員的培訓規劃、計畫和相關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法院的政工工作。
政治部內設宣傳教育處、法官管理處。
(十四)監察室
負責對全市法院機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決定實行監督;受理對法院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法院人員違紀案件;受理法院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監察室與市紀委駐中級人民法院紀律檢查組合署辦公。
(十五)辦公室
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司法公務,負責院務會、院長辦公會和其他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安排工作;負責文秘、檔案、保密和辦公自動化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創建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辦公室的相應工作。
(十六)法警支隊
負責指導全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訓等警務工作;組織、參與執行死刑,配合執行庭執行有關事項;負責車輛使用和管理;負責本院機關安全保衛、消防安全、法庭警衛、被告人看管押解、法律文書送達等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裝各管理處
負責本院財務、訴訟費、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負責全市人民法院的武器、警械、服裝、車輛等專項物資裝備的管理;負責“兩庭”建設和管理;負責信息化建設;指導、監督、協調基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裝備工作。
(十八)司法技術處
為本院和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審核服務。對法官提出的涉案技術問題進行解釋或者答覆,對送審案件中的鑑定文書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等;負責統一辦理對外委託鑑定、評估、審計、拍賣等工作,嚴格對外委託工作程式和制度規範;負責死刑執行中的技術監督、指導和確認死亡工作;負責司法技術輔助工作調研及技術培訓工作;負責監督、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技術輔助工作。
(十九)機關黨委
負責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院黨組的決議;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廉政建設,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發揮政治保障作用,團結和組織黨內外幹部民眾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加強對工、青、婦組織的工作指導。
(二十)機關工會
參與法院文化建設,開展文體活動;主動溝通協調,反映民眾願望;關心會員福利,努力辦好實事。
(二十一)督查聯絡室
做好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聯絡工作,走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並徵求、聽取對法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報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等;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提案、關注案件和上級機關、領導交辦、批辦的案件進行督辦;做好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來信來訪工作;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案件庭審;做好“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溝通相關工作;組織特邀監督員開展監督活動;做好上級機關和院領導交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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